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0918阅读:51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



背景技术:

制作电脑屏幕,手机屏幕等电子设备的屏幕时,需要将大块的玻璃切割打磨后才能使用。目前为了节省人工,增加生产效率,机械臂被大量运用。目前生产线上将物料在生产线之间转运的机器人,一般通过夹子或吸盘将物料进行转移。而如玻璃这类板状物料,一般使用吸盘进行转移。但是现有的机械臂一般仅仅安装一个吸盘,而玻璃性质较脆,因此若吸盘与玻璃吸附不够紧密时,玻璃很容易掉落摔碎,玻璃碎渣还对工人造成危险。此外,使用一个吸盘吸附玻璃,容易使得玻璃的重心处于吸盘之外,从而造成玻璃向倾斜,容易导致玻璃在转运过程中脱离吸盘。此外,多块玻璃堆叠时,中间通常使用白纸隔开,但是纸上有时带静电,使得吸附玻璃时,白纸吸附到玻璃上,被一起转运。此外,现有机械臂与玻璃为硬性接触,容易压碎玻璃。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能够稳定的运输玻璃,设有减震调节结构,使得吸盘不会因为安装精度不同而不能吸附,同时防止放置玻璃时,由于机器精度不够而压碎玻璃,还具有防止白纸粘附到玻璃上的功能。

为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包括所述机械臂上固定安装有吸板,吸板上安装有三组吸盘组,三组吸盘组呈三角形设置;所述吸盘组包括三个呈三角形设置的吸盘结构,所述吸盘结构包括固定在吸板上的竖杆,竖杆内部设有滑动腔,滑动腔内设有T形杆,T形杆连接有吸盘;滑动腔内设有与T形杆配合的阻截部;T形杆通过压缩弹簧与滑动腔的底部相连。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机械臂包括机座,机座轴连接有旋转臂,旋转臂连接有横向臂,横向臂连接有竖向臂,竖向臂连接吸板;所述竖向臂为伸缩臂。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横向臂为伸缩臂。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旋转臂上安装有斜杆,斜杆上安装有风机。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风机为离子风机。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机座底部一体成型有安装盘,安装盘上设有与螺栓配合的螺栓孔,机座通过螺栓固定。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机械臂为六自由度机械臂。

进一步的改进,所述吸盘为真空吸盘。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能够稳定的运输玻璃,设有减震调节结构,使得吸盘不会因为安装精度不同而不能吸附,同时防止放置玻璃时,由于机器精度不够而压碎玻璃,还具有防止白纸粘附到玻璃上的功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总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吸板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吸盘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且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具体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图3所示的一种用于移动玻璃板的机械臂,所述机械臂上固定安装有吸板1,吸板1上安装有三组吸盘组2,三组吸盘组2呈三角形设置;所述吸盘组2包括三个呈三角形设置的吸盘结构,所述吸盘结构包括固定在吸板1上的竖杆3,竖杆3内部设有滑动腔4,滑动腔4内设有T形杆5,T形杆5连接有吸盘6;滑动腔4内设有与T形杆5配合的阻截部7;T形杆5通过压缩弹簧8与滑动腔4的底部相连。

通过三组吸盘组2形成三角结构,这样可以确保吸附时,玻璃的重心处于三角结构内,防止玻璃侧滑。吸盘结构呈三角形设置,这样利用三角形的稳定性,确保每个吸附点都足够稳定,且由于每个点设了三个吸盘结构,这样可确保每个吸附点不会由于个别吸盘吸附不上而出现事故。滑动腔4和压缩弹簧8的设置,使得吸取玻璃时,各吸盘均可以吸紧玻璃,防止出现安装的吸盘底部不处于同一平面,从而导致部分吸盘不能充分吸附的问题,当放置玻璃时,也可以起到缓冲作用,防止放置时力量过大导致玻璃破碎。吸盘6优选为真空吸盘。

机械臂可以任何形式的可以只执行运输功能的机械臂,如可处于任何空间位置的六自由度机械臂等。但是为了节省成本,本实用新型的机械臂设置如下:包括机座9,机座9轴连接有旋转臂10,旋转臂10连接有横向臂11,横向臂11连接有竖向臂12,竖向臂12连接吸板1;所述竖向臂12为伸缩臂。这样通过竖向臂12调节吸板1的上下运动,通过旋转臂10调节吸板1的左右运动。

为了防止机座9安装位置不够精切,优选横向臂11为伸缩臂,这样即使安装位置不精确,也可通过调节横向臂11进行调节。。

为了防止玻璃底部粘附白纸,旋转臂10上安装有斜杆13,斜杆13上安装有风机14。优选的,风机14为离子风机。这样通过离子风,去除白纸上的静电,更便于白纸与玻璃分离。

机座9底部一体成型有安装盘15,安装盘15上设有与螺栓16配合的螺栓孔,机座9通过螺栓16固定。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导向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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