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器及使用其的燃气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63869阅读:340来源:国知局
燃烧器及使用其的燃气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燃烧器及使用其的燃气灶。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三环火家用燃气灶结构,通常由三引射管炉头把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输送进燃烧器,燃烧器外环与中环分为两条不相连通的通道,混合气体分别从外环分火器与中环分火器的火孔流出并燃烧。其中燃烧器的底座由两层结构材料组成,两个结构组合成两个互不连通的通道,并与各自的分火器配合,底座需要分成两个不同的零件进行加工并连接固定,模具成本较高,加工工艺也较为复杂。为克服上述缺陷,对燃烧器及使用其的燃气灶做出了一定的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提供一种燃烧器及使用其的燃气灶,它能有效简化燃烧器结构,进而降低模具成本,且能简化加工工艺。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燃烧器,它包括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底座,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分别安装在底座上,底座上部设有外环通道、中环通道,底座下部设有外环进气口、中环进气口,外环进气口与外环通道连通,中环进气口与中环通道连通,底座上设有第一凸台、第二凸台,外环进气口与中环通道通过第一凸台间隔,中环进气口与外环通道通过第二凸台间隔。

第一凸台、第二凸台与底座一体成型。

第一凸台、第二凸台、外环通道、中环通道一体铸造成型或一体锻压成型。

第一凸台、第二凸台设置在底座上位于外环通道与中环通道之间。

底座由不锈钢、铸铁、铜或铝合金材料制成。

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由不锈钢、铸铁或铜材料制成。

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通过螺钉连接、螺纹连接、铆接或焊接与底座固定。

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上的出火孔为圆形孔、长条形孔或锯齿形孔。

底座上设有圆形孔、长条形孔或锯齿形孔。

一种燃气灶,它包括上述任一项的燃烧器。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底座,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分别安装在底座上,底座上部设有外环通道、中环通道,底座下部设有外环进气口、中环进气口,外环进气口与外环通道连通,中环进气口与中环通道连通,底座上设有第一凸台、第二凸台,外环进气口与中环通道通过第一凸台间隔,中环进气口与外环通道通过第二凸台间隔,只用单一零件结构加工成两个互不相连通的通道,分别输送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至外环分火器、中环分火器,以满足燃烧所需,故它能有效地简化燃烧器结构,进而降低模具成本,且能简化加工工艺。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方式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 是图1的爆炸图。

图3是图1中底座9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所述实施方式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部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部件。

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方式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部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所述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固定”、“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部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部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的特征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下文的公开提供了许多不同的实施方式或例子用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不同结构。为了简化本实用新型的公开,下文中对特定例子的部件和设置进行描述。当然,它们仅仅为示例,并且目的不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此外,本实用新型可以在不同例子中重复参考数字和/或参考字母,这种重复是为了简化和清楚的目的,其本身不指示所讨论各种实施方式和/或设置之间的关系。此外,本实用新型提供了的各种特定的工艺和材料的例子,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其他工艺的应用和/或其他材料的使用。

参看附图1、附图2、附图3所示,本实施例包括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底座9,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分别安装在底座9上。

底座9上部设有外环通道1、中环通道2,底座下部设有外环进气口3、中环进气口4,外环进气口3与外环通道1连通,中环进气口4与中环通道2连通。

底座9上设有第一凸台5、第二凸台6,外环进气口3与中环通道2通过第一凸台5间隔,设置第一凸台5的目的为将外环进气口3与中环通道2隔离开,使流经外环进气口3的混合气体只能进入外环通道1中。

中环进气口4与外环通道1通过第二凸台6间隔,设置第二凸台6的目的为将中环进气口4与外环通道1隔离开,使流经中环进气口4的混合气体只能进入中环通道2中。只用单一零件结构加工成两个互不相连通的通道,分别输送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至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以满足燃烧所需的条件。能有效降低制作成本,使加工工艺简单化。

第一凸台5、第二凸台6与底座9一体成型,以利于简化底座9的结构。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第一凸台5、第二凸台6可设置在底座9上位于外环通道1与中环通道2之间,以利于加工成型。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外环进气口3与外环通道1连通,同时外环进气口3出口截面也覆盖至中环通道2的区域,利用第一凸台5隔断外环进气口3出口截面与中环通道2的连接,使从外环进气口3进入的燃气空气混合气体只能流入外环通道1中,并从外环分火器7的火孔溢出燃烧。

中环进气口4与中环通道2连通,同时中环进气口4出口截面也覆盖至外环通道1的区域,利用第二凸台6隔断中环进气口4出口截面与外环通道1,使从中环进气口4进入的燃气空气混合气体只能流入中环通道2中,并从中环分火器8的火孔溢出燃烧。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第一凸台5、第二凸台6、外环通道1、中环通道2一体铸造成型或一体锻压成型,以利于简化底座9的结构,简化加工工艺,提高生产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比常规三环火节省了专用的通道分流零件,可直接使用一套模具一次性加工出独立的两个通道,不需要使用两套模具进行两次加工,节省了模具成本,同时简化了装配工序,减少零件装配产生的密封表面,也进一步减少了气体泄漏的概率。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本燃烧器底座可由不锈钢、铸铁、铜或铝合金材料制成,本实用新型的方案可适用于现有技术中的各类三环火炉头。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可由不锈钢、铸铁或铜材料制成,以满足零部件的性能的同时有效控制零部件成本。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可通过螺钉连接、螺纹连接、铆接或焊接与底座9固定,以增加零部件连接的可靠性。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外环分火器7、中环分火器8上的出火孔可为圆形孔、长条形孔或锯齿形孔。

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底座9上可设有圆形孔、长条形孔或锯齿形孔。

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一种燃气灶,它可包括上述任一实施方式的燃烧器。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方式”、“某些实施方式”等的描述意指结合所述实施方式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方式或示例中。

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方式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单一零件结构,加工出两个互不连通的通道分别输送燃气空气混合气体,不需要分别加工两个零件进行组合装配,节省了模具成本与材料,加工工序,装配固定等工序,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常规两结构件装配时产生的密封面,单一零件结构完全致密,不存在任何间隙,减少了气体泄漏的概率,提高产品安全性能与可靠性。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几种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宗旨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于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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