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87798阅读:432来源:国知局
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余热回收器,尤其涉及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



背景技术:

余热资源被认为是继煤、石油、天然气和水力之后的第五大常规能源;余热资源可用于发电、驱动机械、加热或制冷等,因而能减少一次能源的消耗,并减轻对环境的热污染;我国工业企业的余热利用潜力很大,余热利用在当前节约能源中占重要地位;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要求工艺上需要、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和保护环境;高温烟气的余热约占余热资源总量的50%,但工业企业广泛使用的中小型锅炉和窑炉的余热利用仍比较薄弱。

钢厂的石灰窑,在生产时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而且温度高,传统的余热回收器,采用了列管式换热管,换热管内通水,由于列管式换热管之间的间隙较小,容易沾灰堵塞,排灰不方便,造成了换热管传热效果差,使用寿命短,安全可靠性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解决了以上技术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技术目的,达到上述的技术要求,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包括换热装置;所述的换热装置包括筒体;所述的筒体一端设置有水进口,另一端设置有水出口,中间设置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换热装置外部设置有外筒体;所述的外筒体与筒体之间设置定位块;所述的外筒体包括盖板和底板;所述的盖板和底板之间设置有筒壁;所述的筒壁一端设置有防冲板,烟气进口和第一通孔,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通孔,人孔,烟气出口和卸灰口;所述的卸灰口一侧设置有斜板。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水进口和水出口结构相同,所述的水进口包括直管和弯管。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防冲板包括直板和L形板;所述的直板和L形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防冲板设置在水出口外部,一端由直板设置在筒体上,另一端由L形板设置在外筒体上。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换热装置,外筒体和定位块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盖板,底板和筒壁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底板凸出在筒壁外侧,与筒壁之间设置有加强块。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斜板与筒壁之间的夹角α≤45°。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换热管均布在筒体上,之间的夹角β为45°-60°。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与传统结构相比:设置有外筒体,换热装置设置在外筒体内部,筒体内通入被传热介质,换热管内部不通被传热介质,并采用了锥形排布,不但不会出现沾灰堵塞,而且排灰方便,传热效果好,保护了环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外筒体剖视图;

在图中:1.换热装置、2.筒体、3.水进口、3-1.直管、3-2.弯管、4.水出口、5.换热管、6.外筒体、7.定位块、8.盖板、9.底板、10.筒壁、11.防冲板、11-1.直板、11-2.L形板、12.烟气进口、13.第一通孔、14.第二通孔、15.人孔、16.烟气出口、17.卸灰口、18.斜板、19.加强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描述;

在附图中:一种石灰窑余热回收器,包括换热装置1;所述的换热装置1包括筒体2;所述的筒体2一端设置有水进口3,另一端设置有水出口4,中间设置有换热管5;所述的换热管5均布在筒体2上,之间的夹角β为45°-60°;所述的水进口3和水出口4结构相同,所述的水进口3包括直管3-1和弯管3-2;所述的换热装置1外部设置有外筒体6;所述的外筒体6与筒体2之间设置定位块7;所述的换热装置1,外筒体6和定位块7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所述的外筒体6包括盖板8和底板9;所述的盖板8和底板9之间设置有筒壁10;所述的盖板8,底板9和筒壁10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所述的底板9凸出在筒壁10外侧,与筒壁10之间设置有加强块19;所述的筒壁10一端设置有防冲板11,烟气进口12和第一通孔13,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通孔14,人孔15,烟气出口16和卸灰口17;所述的卸灰口17一侧设置有斜板18;所述的斜板18与筒壁10之间的夹角α≤45°;所述的防冲板11包括直板11-1和L形板11-2;所述的直板11-1和L形板11-2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所述的防冲板11设置在水出口4外部,一端由直板11-1设置在筒体2上,另一端由L形板11-2设置在外筒体6上。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由水进口3通入被传热介质,烟气由烟气进口12进入,经过换热管5,所述的换热管5间距为300mm,进行传热,烟气再由烟气出口16排出,形成的粉尘,落在斜板18上,由于斜板18有斜度,再由卸灰口17进行卸灰。

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描述,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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