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81844阅读:61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场地污染修复技术领域,特指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土壤是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加剧,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并超过土壤的容纳和净化能力,从而导致土壤自然功能失调以及土壤质量恶化,进而可能会对附近人体和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进行污染土壤修复,从而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引起的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风险。土壤异位淋洗即将受污染的土壤从受污染区域转移到地面反应器内,利用水或其它淋洗剂,通过螯合、增溶、沉淀等作用,分离土壤污染组分或将土壤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液相,再对含污染物的淋洗液进行处理的技术。土壤异位淋洗属于物理/化学修复技术,可用于处理的污染物质包括重金属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具有有效降低土壤污染物浓度、操作灵活,过程可控,修复速度快等优点。根据目前已有的研究与应用,土壤异位淋洗对于大粒径级别污染土壤的修复更为有效,砂砾、中细砂以及类似土壤中的污染物更容易被清洗出来,而粘性土等小粒径级别土壤中的污染物则较难清洗。现有的淋洗设备普遍存在土壤质地适用性差、可修复污染物单一、淋洗设备系统庞杂、操作强度高、耗水量 及排水量大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土壤异位淋洗在小粒径级别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废水处理工艺上的不足,提供一种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包括连接清液集液槽的废水调节池,调节均质后的废水泵入废水反应池进行加药化学反应,废水反应池连接斜管沉淀池,斜管沉淀池经过泥水分离,输出上清液、输出沉淀污泥排入至污泥收集池。在上述的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中,所述的所述废水反应池包括pH调节单元格、化学反应单元格、混凝单元格及絮凝单元格,pH调节单元格、化学反应单元格、混凝单元格及絮凝单元格内均设有搅拌机并分别投加酸/碱、反应剂、混凝剂、絮凝剂,在搅拌机的作用下,药剂与废水充分混合接触,污染物在药剂作用下与废水分离,根据投加药剂的不同,此单元既可处理重金属污染物,又可处理有机污染物。在上述的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中,所述的斜管沉淀池的沉淀污泥通过重力排入污泥收集池,随后由螺杆泵将收集污泥泵入所述板框压滤机进行污泥脱水,脱水后产生的泥饼作为危险废物外运处置。本实用新型的工作流程如下:(1)废水处理:离心脱水机的脱水清液通过泵输送至废水调节池,经过调节均质后泵入废水反应池进行加药反应,废水反应池出水重力流入斜管沉淀池, 经过泥水分离,上清液流入加药/出水池,沉淀污泥排入污泥收集池。根据投加药剂的不同,此废水处理单元既可处理重金属污染物,又可处理有机污染物。(2)污泥处理:斜管沉淀池的沉淀污泥通过重力排入污泥收集池,随后由螺杆泵将收集污泥泵入板框压滤机进行污泥脱水,脱水后产生的泥饼作为危险废物外运处置。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废水处理装置适用范围广、操作弹性大,既可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又可处理含有机物废水,处理后废水既可直接回用于淋洗系统并利用残余的淋洗剂有效成分,又可将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或者纳管排放,确保整个淋洗系统既可使适用于有机污染土壤的修复,又可适用于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并且可以降低耗水量和废水排放量。附图说明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成套设备之废水处理装置,包括连接清液集液槽1的废水调节池2,调节均质后的废水泵入废水反应池3进行加药化学反应,废水反应池连接斜管沉淀池4,斜管沉淀池经过泥水分离,输出上清液、输出沉淀污泥排入至污泥收集池5。所述的所述废水反应池包括pH调节单元格、化学反应单元格、混凝单元格及絮凝单元格,pH调节单元格、化学反应单元格、混凝单元格及絮凝单元格内均设有搅拌机并分别投加酸/碱、反应剂、混凝剂、絮凝剂,在搅拌机的作用下,药剂与废水充分混合接触,污染物在药剂作用下与废水分离,根据投加药剂的 不同,此单元既可处理重金属污染物,又可处理有机污染物。所述的斜管沉淀池4的沉淀污泥通过重力排入污泥收集池5,随后由螺杆泵将收集污泥泵入板框压滤机6进行污泥脱水,脱水后产生的泥饼作为危险废物外运处置。清液集液槽1的清液通过清液提升泵输送至废水调节池2,经过调节均质后的废水,通过废水提升泵7提升至废水反应池3进行加药反应,废水反应池出水重力流入斜管沉淀池4,经过泥水分离,上清液流入加药/出水池,沉淀污泥排入污泥收集池5。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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