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45164阅读:587来源:国知局
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



背景技术:

施胶剂是一种造纸添加剂,在纸上施胶可提高纸张抗水、抗油、抗印刷油墨等性能,同时可提高光滑性、憎水性、印刷适应性。能赋予纸和纸板抗墨、抗水、抗乳液、抗腐蚀等性能以提高平滑度、强度和施用期。主要分为浆内施胶和表面施胶,浆内施胶剂大致分为松香系施胶剂、合成施胶剂和中性施胶剂三大类。表面施胶剂一般使用阴离子型高分子物质。

在进行施胶剂生产时,会产生大量尾气,为达到环保生产的要求,需设置专门的尾气吸收塔,对产生的尾气进行处理。

现下使用的尾气吸收塔的尾气分布效率较差,进而导致尾气处理液与尾气的接触不充分,进而导致尾气处理和洗涤的效果降低,不仅未达到环保生产的目的,同时也加大了处理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级分气环、二级分气环、三级分气环、进气管和固定条,所述一级分气环呈锥形,包括一级分气面和一级固定面,所述二级分气环呈锥形,包括二级分气面和二级固定面,所述三级分气环呈锥形,包括三级分气面和三级固定面,所述一级固定面、二级固定面和三级固定面与水平方向所呈夹角为α,所述α为45°,所述固定条数量为4个,等间距间隔设置,固定条与一级固定面、二级固定面和三级固定面固定连接,将一级分气环、二级分气环和三级分气环水平平行固定,所述固定条位于固定条末端,并与固定条固定连接;

所述一级分气面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β,所述β为66°~68°,所述二级分气面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γ,所述γ为60°~62°,所述三级分气面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δ,所述δ为55°~59°;

所述一级分气环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1,下端孔径为R2,所述二级分气环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3,下端孔径为R4,所述三级分气环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5,下端孔径为R6,所述R1>R2=R3>R4=R5>R6;

所述进气管呈圆柱形,并竖直设置,其外径为R7,所述R7=R6,进气管的正上方设有分气球,所述分气球呈球体,其所呈的球体的直径小于R7;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机构简单,设计合理,包括一级分气环、二级分气环、三级分气环、进气管和固定条,固定条将各组件固定,多级分气环呈上下水平平行设置,尾气自进气管进入,并冲击分气球,部分气体在分气球和气压作用下,汇集于中部向上提升,其他部分气体在分气环的作用下逐级均匀分布,本实用新型具有气体分布效率好的特点,可保证尾气处理液与尾气的充分接触,尾气处理和洗涤的效果得到提高,不仅达到了环保生产的目的,同时也降低了处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 本实用新型示意图。

图2 本实用新型纵截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所示的一种施胶剂专用尾气吸收塔气体分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由聚四氟乙烯制成的一级分气环1、二级分气环2、三级分气环3、进气管4和固定条5,所述一级分气环1呈锥形,包括一级分气面6和一级固定面7,所述二级分气环2呈锥形,包括二级分气面8和二级固定面9,所述三级分气环3呈锥形,包括三级分气面10和三级固定面11,所述一级固定面7、二级固定面9和三级固定面11与水平方向所呈夹角为α,所述α为45°,所述固定条5数量为4个,等间距间隔设置,固定条5与一级固定面7、二级固定面9和三级固定面11固定连接,将一级分气环1、二级分气环2和三级分气环3水平平行固定,所述固定条5位于固定条5末端,并与固定条5固定连接;

所述一级分气面6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β,所述β为66°~68°,所述二级分气面8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γ,所述γ为60°~62°,所述三级分气面10与竖直方向所呈的角度为δ,所述δ为55°~59°;

所述一级分气环1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大于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1,下端孔径为R2,所述二级分气环2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大于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3,下端孔径为R4,所述三级分气环3所呈的锥形的上端孔径大于下端孔径,其上端孔径为R5,下端孔径为R6,所述R1>R2=R3>R4=R5>R6;

所述进气管4呈圆柱形,并竖直设置,其外径为R7,所述R7=R6,进气管4的正上方设有分气球12,所述分气球12呈球体,其所呈的球体的直径小于R7,分液球12通过连接杆13与进气管4固定连接;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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