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沥青废气净化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18387阅读:45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环境保护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沥青废气净化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沥青卷材和沥青类企业废气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沥青废气排放量非常大,其中沥青废气中有机污染气体的成分为:苯并芘、苯丙胺,硫化氢、咔唑等异臭气,有毒致癌,这对环境、人类的健康有很大影响。改性沥青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SBS、硫磺等原材料,而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高温会散发大量废气,且异味浓烈、明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中国专利文献CN 204723902 U中公开一种沥青废气处理装置,包括冷凝式旋风除油器、洗涤喷淋塔、油水分离器、电捕器、油膜袋式过滤器、气味吸附塔、离心风机、UV光氧净化器、引风机、活性炭吸附塔,该现有技术通过依次对沥青废气中大颗粒油污、酸性成分、小颗粒油污和恶臭气体的吸附、去除,保证沥青废气排放达标。然该现有技术结构组成复杂导致操作复杂,浪费人力物力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结构组成复杂导致操作复杂,浪费人力物力成本的缺陷,从而提供一种沥青废气净化系统。

为此,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沥青废气净化系统,采用三层净化过滤器,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从下到上依次为净化液层、第一活性炭层、第二活性炭层。

所述净化液层的净化液为石灰水。

所述第一活性炭层的铺设厚度为5-10cm,所述第二活性炭层的铺设厚度为5-10cm。

所述石灰水的浓度质量浓度为10-20%。

所述石灰水的浓度质量浓度为15%。

还包括引风机和烟囱。

改性沥青储罐上所设的排气孔跟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所述引风机以及烟囱分别通过管道相连通。

使用时,沥青废气通过储罐经排气孔通过镀锌管道进入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净化过滤,再通过引风机然后将所排放的废气引流至烟囱内排出。

所述烟囱的高度为20-25米。

所述烟囱内设有多层吸附过滤网。

本发明的系统不仅局限于沥青,还可应用于炼油残渣、石油炼制过程的其他附属产品,或者衍生产品。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沥青废气净化系统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沥青废气净化系统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沥青废气净化系统中的三层净化过滤器的第一层为石灰水成本低,使用方便,并可除尘除酸除杂质;第二层为活性炭,可吸附异味,保证净化后的空气从过滤器出口排出。

4.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沥青废气净化系统的烟囱内设有多层过滤网可进一步出去有毒气体,

5.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改性沥青废气净化系统使用方便,操作灵活。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个优选实例示意图;

附图标记如下:

1-三层净化过滤器,2-净化液层,3-第一活性炭吸附层,4-第二活性炭吸附层,5-引风机,6-烟囱,7-排气孔。

具体实施方式

提供下述实施例是为了更好地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所述最佳实施方式,不对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构成限制,任何人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或是将本实用新型与其他现有技术的特征进行组合而得出的任何与本实用新型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施例中未注明具体实验步骤或条件者,按照本领域内的文献所描述的常规实验步骤的操作或条件即可进行。所用试剂或仪器未注明生产厂商者,均为可以通过市购获得的常规试剂产品。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沥青废气净化系统,如图1所示所述净化系统采用三层净化过滤器1,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1从下往上分别为净化液层2、第一性炭吸附层3和第二活性炭吸附层4。

所述净化液层2的净化液为石灰水。

所述第一性炭吸附层3的铺设厚度为5-10cm,所述第二活性炭吸附层4的铺设厚度为5-10cm。

所述石灰水的浓度质量浓度为10-20%。

所述石灰水的浓度质量浓度为15%。

还包括引风机5和烟囱6。

沥青储罐上所设的排气孔7跟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1,所述引风机5以及烟囱6分别通过管道顺联。

使用时,沥青废气通过储罐经排气孔7通过镀锌管道进入所述三层净化过滤器1净化过滤,再通过引风机5然后将所排放的废气引流至烟囱6内排出。

所述烟囱6的高度为20-25米。

所述烟囱6的高度为24米。

所述烟囱6内设有多层吸附过滤网。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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