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磨粉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69105阅读:38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化妆品磨粉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化妆品原料磨粉装置。



背景技术: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以达到修正人体气味的产品。

化妆品粉质原料主要用于粉末化妆品、爽身粉、香粉等原料,故而在使用前需要将化妆品原料进行磨粉操作,传统技术的化妆品磨粉设备主要是由磨压腔和磨压棒组成,其通过磨压棒配合磨压腔实现对化妆品磨粉操作,其虽然可以实现磨粉操作,但是其费时费力,而且磨粉效率较低,同时在磨压时会产生较多的热量,而这些热量由于化妆品粉末的积聚而不容易散发,容易影响化妆品的质量,适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可有效提高磨粉效率的化妆品原料磨粉装置,旨在解决传统技术中磨粉效率低的技术不足。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化妆品原料磨粉装置,包括支架,固定在所述支架顶部的粉碎仓和与所述粉碎仓相配合的仓盖,所述仓盖与所述粉碎仓螺纹连接,在所述仓盖上有进料通道,在所述粉碎仓的底壁上有粉末导出通道,在所述粉碎仓的内中部固定的隔板,所述隔板将粉碎仓分隔成切碎腔和磨压腔,所述隔板上设上下通透的导料孔,在所述磨压腔内固定的磨压底盘和磨压转盘,所述磨压转盘的底面贴压在磨压底盘的顶面上,在所述仓盖的顶部固定的旋转电机,所述旋转电机的主轴穿过仓盖伸入切碎腔内,在所述切碎腔内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的底端穿过隔板并固定连接在磨压转盘的顶面中心,在所述转动轴上固定的切碎刀具,在磨压转盘上有进料口,在所述磨压底盘与磨压腔的内壁之间设有下粉间隙。

在所述磨压转盘的底面和磨压底盘的顶面均设有自中心向边缘延伸的磨压条形槽。

所述切碎刀具包括顶部刀具和底部刀具,所述顶部刀具和底部刀具的中心固定在转动轴上且在顶部刀具与底部刀具之间固定的搅拌筋杆,所述搅拌筋杆的顶端固定在顶部刀具上且底端固定在底部刀具上,在所述搅拌筋杆的表面有螺纹凹槽。

所述隔板的顶面为倾斜面,所述导料孔设置在倾斜面的倾斜低面位置。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化妆品原材料先进行切碎再通过磨压,不但可以提高磨粉的效率,而且分阶段加工可以大大释放磨粉时产生的热量,从而有利于保持化妆品粉末的质量,解决了传统技术中磨粉效率低的技术不足,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化妆品原料磨粉装置,包括支架1,固定在所述支架1顶部的粉碎仓2和与所述粉碎仓2相配合的仓盖3,所述仓盖3与所述粉碎仓2螺纹连接,在所述仓盖3上有进料通道4,在所述粉碎仓2的底壁上有粉末导出通道5,在所述粉碎仓2的内中部固定的隔板6,所述隔板6将粉碎仓2分隔成切碎腔7和磨压腔8,所述隔板6上设上下通透的导料孔9,在所述磨压腔8内固定的磨压底盘10和磨压转盘11,所述磨压转盘11的底面贴压在磨压底盘10的顶面上,在所述仓盖3的顶部固定的旋转电机12,所述旋转电机12的主轴穿过仓盖3伸入切碎腔7内,在所述切碎腔7内设有转动轴13,所述转动轴13的底端穿过隔板6并固定连接在磨压转盘11的顶面中心,在所述转动轴13上固定的切碎刀具14,在磨压转盘11上有进料口15,从切碎腔内的原材料从进料口进入磨压转盘与磨压底盘之间的空间内实现磨压,在所述磨压底盘10与磨压腔8的内壁之间设有下粉间隙16。本实施例中,旋转电机为市场上常规的电机结构,只需要按照对应的说明进行连接使用即可,本实施例中磨压底盘和磨压转盘可以为石头制成,也可以采用金属材料制成。

在所述磨压转盘的底面和磨压底盘的顶面均设有自中心向边缘延伸的磨压条形槽17。为了保证磨粉的粒度,磨压条形槽的深度为2-5mm。

所述切碎刀具14包括顶部刀具141和底部刀具142,所述顶部刀具和底部刀具的中心固定在转动轴上且在顶部刀具与底部刀具之间固定的搅拌筋杆143,所述搅拌筋杆的顶端固定在顶部刀具上且底端固定在底部刀具上,在所述搅拌筋杆的表面有螺纹凹槽144。

所述隔板的顶面为倾斜面,所述导料孔设置在倾斜面的倾斜低面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将化妆品原材料先进行切碎再通过磨压,不但可以提高磨粉的效率,而且分阶段加工可以大大释放磨粉时产生的热量,从而有利于保持化妆品粉末的质量,解决了传统技术中磨粉效率低的技术不足,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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