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26554阅读:562来源:国知局
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净化装置,特别涉及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



背景技术:

档案室是各机关(包括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等)统一保存和管理本机关档案的内部机构,是整个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属于机关管理和研究咨询性质的专业机构。党、政、军等机关单位的档案室,又是机关的机要部门之一。从全国档案工作来说,档案室是国家档案工作组织体系中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的业务机构。由于档案室内存放这大量的纸质档案,档案密度大,空气流通低,很容易使得档案发霉,产生霉味,这对内部工作人员或查阅档案人员的身体健康十分不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该空气净化装置结合空气净化和挡板,在固定档案的同时进行空气净化,且可分布于每一个位置,净化效果全面。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其包括多个单元结构,档案放置在两个相邻的单元结构之间,每个单元结构由底板、净化壳体和档案挡板,所述净化壳体垂直连接在所述底板的上端,所述档案挡板通过连接杆连接在所述净化壳体的左右两侧,档案放置在两个相邻的档案挡板之间,所述净化壳体的内部上端为进气室,所述进气室的外壳上设有多个进气孔,所述进气室的下端设有活性炭吸附屉,所述活性炭吸附屉的下端为出气室,所述出气室的下端设有循环风机。

所述净化壳体的下端通过四根支撑杆与所述底板相连接。

所述循环风机设置在四根所述支撑杆之间。

每个所述档案挡板通过四根所述连接杆连接在所述净化壳体上。

每个所述档案挡板上设有三个镂空区域,且镂空部分的面积占所述档案挡板十分之九。

所述活性炭吸附屉为抽拉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功能多样,结合空气净化和挡板,在固定档案的同时进行空气净化;

2、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分布于每一个位置,档案架每一层均由该装置固定档案并净化周边空气,净化效果全面,不会出现死角;

3、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采用活性炭进行空气净化,净化效果好,且采用抽屉式,便于更换;

4、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档案挡板大部分为镂空区域,节省材料的同时,便于空气流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单元结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单元结构正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净化壳体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的档案挡板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底板,2为净化壳体,3为档案挡板,4为连接杆,5为进气室,6为进气孔,7为活性炭吸附屉,8为出气室,9为循环风机,10为支撑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4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档案室空气净化装置,其包括多个单元结构,档案放置在两个相邻的单元结构之间,每个单元结构由底板1、净化壳体2和档案挡板3,净化壳体2垂直连接在底板1的上端,档案挡板3通过连接杆4连接在净化壳体2的左右两侧,档案放置在两个相邻的档案挡板3之间,净化壳体2的内部上端为进气室5,进气室5的外壳上设有多个进气孔6,进气室5的下端设有活性炭吸附屉7,活性炭吸附屉7的下端为出气室8,出气室8的下端设有循环风机9,空气循环风机9的带动下,从进气孔6进入进气室5,然后经过活性炭吸附屉7净化后从出气室8排出。

净化壳体2的下端通过四根支撑杆10与底板1相连接。

循环风机9设置在四根支撑杆10之间。

每个档案挡板3通过四根连接杆4连接在净化壳体2上。

每个档案挡板3上设有三个镂空区域,且镂空部分的面积占所述档案挡板3十分之九。

活性炭吸附屉7为抽拉式。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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