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车用零部件,尤其涉及一种车用进气波纹管。
背景技术:
国内的轻型卡车一般采用可翻转式驾驶室,方便维修服务。如附图1所示,为某轻型卡车进气过滤系统,由进气道总成1、进气波纹管2、进气道下组件3、空气滤清器总成4、空滤器支架5组成。
其中进气道总成1固定在驾驶室总成7后围上,空气滤清器总成4通过空滤器支架5固定在车架总成6上。空气滤清器总成4上方设有进气道下组件3,进气道下组件3上方安装有进气波纹管2。进气波纹管2的作用为连接进气道总成1和进气道下组件3,并起密封作用。由于卡车工作环境相对恶劣,距离地面越近,空气中的含尘量越大,进气道总成1的作用是将整车发动机进气源入口抬高到驾驶室顶部,降低进气含尘量,以保护发动机总成。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故障,需要掀起驾驶室总7成进行维修,整车行驶前的正常查看以及定期保养过程也需要掀开驾驶室,此时由于进气道总成1与进气波纹管2脱离,如附图1,导致空滤器内部结构完全暴漏在距离地面较近的空气中,可能出现大的尘土、落叶或其它异物落入其中,尤其是在雨雪天气,还有降水落入空滤器,堵塞或损坏滤纸,从而引起空滤滤芯寿命降低,以及整车动力性、经济性下降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车用进气波纹管,解决现有技术中的缺陷,解决驾驶室翻起来后空滤滤芯直接暴露,存在的杂质、腐蚀污染物、雨水和其它异物损伤的隐患。
本实用新型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具有管体,环绕所述管体顶部的开口处形成有一圈环形中空结构,在所述中空结构中设置有绳索;在所述中空结构的壁面上具有贯通于所述中空结构的通孔,供所述绳索伸出。
如上所述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其中,所述管体顶部开口处的边缘向外翻折,形成所述中空结构。
如上所述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其中,在翻折后的所述边缘上开设贯通所述中空结构的所述通孔。
如上所述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其中,所述绳索具有一条,所述绳索的两端从所述通孔伸出。
如上所述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其中,所述中空结构内形成有连接部;所述绳索具有两条,分别为第一绳索和第二绳索;所述第一绳索的一端连接在所述连接部,另一端从所述通孔伸出;所述第二绳索的一端连接在所述连接部,另一端从所述通孔伸出;所述第一绳索和所述第二绳索分别位于所述连接部两侧的中空结构内。
本实用新型的车用进气波纹管,在顶部开口处具有中空结构,中空结构内具有绳索,绳索还从通孔伸出,通过伸出的绳索系紧,从而使波纹管开口处收缩,从而实现密封,避免杂物进入。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车辆进气过滤系统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车用进气波纹管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A向截面图;
图4为图2中B-B向截面图。
附图标记:
现有技术:1-进气道总成、2-进气波纹管、3-进气道下组件、4-空气滤清器总成、5-空滤器支架、6-车架总成、7-驾驶室总成。
本申请:9-边缘、10-第一绳索、11-第二绳索、12-连接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车用进气波纹管,参见图2到图4,该车用进气波纹管据有管体,在管体顶部开口处形成有一圈环形中空结构,在中空结构中设置有绳索。也就是说,环绕管体顶部开口处具有一圈中空空间,通过绳索可以系紧管体的开口处,为了能够系紧绳索,在中空结构的壁面上具有贯通于中空结构的通孔,以供绳索露出。
下面说明一种中空结构的形成方式:管体顶部开口处的边缘9向外翻折,形成所述中空结构。在翻折后的所述边缘9上开设贯通所述中空结构的所述通孔。
上述的绳索,可以为一条也可以为两条,在为一条时,绳索的两端从通孔伸出。即,绳索沿着中空结构环绕管体开口处一圈或者将近一圈,两端从通孔出伸出,供系紧使用。
在绳索为两条时,分为第一绳索10和第二绳索11,此时在中空结构内形成有连接部12,第一绳索10的一端连接在所述连接部12,另一端从所述通孔伸出;第二绳索11的一端连接在所述连接部12,另一端从所述通孔伸出;第一绳索10和第二绳索11分别位于所述连接部12两侧的中空结构。为了方便说明,可以参见,4,第一绳索10一端连接在连接部12上,整个第一绳索10位于左半侧中空结构内,另一端从通孔伸出,第二绳索11一端连接在连接部12上,整个第二绳索11位于右半侧中空结构内,另一端从通孔伸出。需要注意,图3中为了清晰的示出第一绳索10和第二绳索11,使两个绳索上下错位表示,实际中两个绳索的上下位置并不做限定。
通过以上结构,系紧从通孔伸出的绳索,从而封闭管体的开口,避免杂物进入。
以上依据图式所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征及作用效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不以图面所示限定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的改变,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仍未超出说明书与图示所涵盖的精神时,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