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14625阅读:35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助力转向测试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



背景技术:

在汽车转向系统设计研发过程中,转向系统经历了从机械式转向系统向液压助力转向系统过渡,但是由于液压助力转向系统也有自身的缺点。电动助力转向系统可以通过电机参数助力力矩,通过减速机构放大后作用在转向装置上,和驾驶员的操作力矩一起克服转向阻力矩,实现车辆的转向运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内部中间设有计时器,所述壳体的内壁设有电源,所述壳体的底部设有两个计时器控制开关,所述壳体的上端面对称设有两个连接线,所述连接线的一端设有转动开关,所述转动开关设置在分别设置在转向盘转杆和电动机转轴上,所述转向盘转杆的上端设有转向盘,所述转向盘转杆的上部设有转向盘扭矩传感器,一个所述转动开关设置在转向盘扭矩传感器上方的转向盘转杆上,所述转向盘扭矩传感器下方的转向盘转杆上设有减速机构,所述减速机构与电动机的转轴啮合,所述转向盘转杆的下端设有转向器,所述转向盘扭矩传感器的输出端电性连接电子控制单元的输入端,所述电子控制单元的输出端电性连接电动机的输入端,所述电源的正负端口均电性连接计时器控制开关,所述计时器控制开关的均电性连接计时器,两个所述计时器控制开关还分别电性连接两个转动开关。

优选的,所述连接线的外部设有防干扰包线层,所述连接线的长度不少于两米。

优选的,所述转向器的转向方式设置为齿轮齿条式转向。

优选的,所述壳体的一侧外壁设有可视玻璃。

优选的,所述转向盘转杆的外壁设有防腐蚀层。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结构合理,实用性强,电源的设置,为计时器提供电能,计时器用于计算电动助力转向反应的时间,转动开关用于检测转向盘转杆和电动机是否转动,计时器控制开关用于控制计时器工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系统框图。

图中:1壳体、2电源、3计时器、4计时器控制开关、5连接线、6转动开关、7转向盘、8转向盘扭矩传感器、9减速机构、10转向器、11电动机、12电子控制单元、13转向盘转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电动助力转向灵敏度测定器,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的内部中间设有计时器3,所述壳体1的内壁设有电源2,所述壳体1的底部设有两个计时器控制开关4,所述壳体1的上端面对称设有两个连接线5,所述连接线5的一端设有转动开关6,所述转动开关6设置在分别设置在转向盘转杆13和电动机11转轴上,所述转向盘转杆13的上端设有转向盘7,所述转向盘转杆13的上部设有转向盘扭矩传感器8,一个所述转动开关6设置在转向盘扭矩传感器8上方的转向盘转杆13上,所述转向盘扭矩传感器8下方的转向盘转杆13上设有减速机构9,所述减速机构9与电动机11的转轴啮合,所述转向盘转杆13的下端设有转向器10,所述转向盘扭矩传感器8的输出端电性连接电子控制单元12的输入端,所述电子控制单元12的输出端电性连接电动机11的输入端,所述电源2的正负端口均电性连接计时器控制开关4,所述计时器控制开关4的均电性连接计时器3,两个所述计时器控制开关4还分别电性连接两个转动开关6,所述连接线5的外部设有防干扰包线层,所述连接线5的长度不少于两米,所述转向器10的转向方式设置为齿轮齿条式转向,所述壳体1的一侧外壁设有可视玻璃,所述转向盘转杆13的外壁设有防腐蚀层。

工作原理:转动转向盘7,转向盘转杆13上的转向盘扭矩传感器8将信号发送给电子控制单元12,电子控制单元12启动电动机11,通过减速机构9辅助转向,转动开关6检测到转向盘转杆13时,计时器控制开关4启动计时器3,当电子控制单元12启动电动机11时,电动机11转动,电动机11上的转动开关6检测到电动机11转动,计时器控制开关4使计时器3停止,计时器3所记录的时间便是电动助力转向所需要的时间。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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