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15251阅读:309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土木工程施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



背景技术:

建筑物一般指人们或为了其可观赏之形象、或为了其可使用之空间的,相对于地面固定且有一定存在时间的人造物。它是建筑学或建筑设计研究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建造出来的目的既侧重于得到人可以活动的建筑空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或/和建筑物外部之间围合而成的空间;也侧重于获得建筑形象—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或和建筑物的内部形象。这其中,重在获得可使用的内部空间和或可观赏的外部形象的建筑物往往是多数。人类借着兴建各种建筑群,提供社会运作的空间或机能需求。它们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宗教、商业、生产等活动的稳定空间,是人造自然的主体。

而在建筑物的制作过程中是离不开对建筑结构、性能等方面的检测,而直角检测器是一种用于检测建筑墙角合格与否的装置,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大多直角检测器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在使用时,携带不够方便,实用性低,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方设有检测板一,所述检测板一前表面开设有把手,所述检测板一的内侧开设有卡槽一,所述检测板的一端通过固定螺母一连接有档杆,所述档杆的一端下方设有卡板,且卡板的一端开设有卡槽二,所述检测板一通过固定螺母二与检测板二连接,所述检测板二的一端设有卡板把手,所述底座的下表面中心处开设有凹槽,所述凹槽通过连接杆连接有液管。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卡槽一内壁宽度与检测板二的厚度相同。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把手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把手大小相等、相互平行。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凹槽上方螺栓连接有透镜。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液管内设有水平气泡。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连接杆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连接杆大小相等、相互对称。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该装置通过设置有检测板一和检测板二,且检测板一内侧开设有卡槽一,使得该装置可以通过将检测板一压下,放置于卡槽一内,对该装置进行收起,使得该装置携带方便,其次,该装置通过在底板下方正心处设置有凹槽,且凹槽内通过连接杆连接有液管,使得该装置不仅可以做直角检测用,还可以用于水平检测,从而使得该装置更具新颖性和功能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的底板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卡板、2-档杆、3-固定螺母一、4-卡槽一、5-固定螺母二、6-把手、7-底座、8-卡槽二、9-检测板一、10-检测板二、11-开板把手、12-凹槽、13-水平气泡、14-液管、15-连接杆、16-透镜。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包括底座7,底座7上方设有检测板一9,检测板一9前表面开设有把手6,检测板一9的内侧开设有卡槽一4,检测板一9的一端通过固定螺母一3连接有档杆2,档杆2的一端下方设有卡板1,且卡板1的一端开设有卡槽二8,检测板一9通过固定螺母二5与检测板二10连接,检测板二10的一端设有卡板把手11,底座7的下表面中心处开设有凹槽12,凹槽12通过连接杆15连接有液管14。

卡槽一4内壁宽度与检测板二10的厚度相同,把手6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把手6大小相等、相互平行,凹槽12上方螺栓连接有透镜16,液管14内设有水平气泡13,连接杆15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连接杆15大小相等、相互对称,该装置通过固定螺母二5将检测板一9和检测板二10连接,且检测板一9内开设有卡槽二8,使该装置使用完成时可以进行折叠收起,方便携带。

工作原理:在使用该多功能建筑直角检测器,首先需要用到测直角功能时,将档杆2的一端旋转插入卡槽二8内,再通过开板把手11将检测板一9从卡槽一4内打开,当检测板一9的一侧到达挡杆处时,该装置到达直角,此时可以用于检测直角,当需要用到该装置的水平检测时,将该装置倒立放置,使用者手通过把手6将该装置放置于需要检测的位置,当水平气泡13到达液管14正心处时,表示检测位置水平,当水平气泡13未到达液管14正心处时,表示检测位置不水平。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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