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80985阅读:570来源:国知局
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人体扫描设备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需要对人体进行3D扫描以适应相应需求,比如可以根据人体实际情况对服装进行定制,根据人体实际情况判断人体自身健康状态,根据人体实际情况进行身份识别,进行安保识别扫描需要,现有扫描设施大多是手握式,存在扫描慢,人容易活动进而造成扫描不够彻底,扫描精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该扫描间安装拆卸方便,人站在其内,可以快速进行扫描,扫描摄像头可以来回运动确保全方位扫描,扫描速度极快,适用范围广,为达此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包括框架、侧支架、电机箱、中部支杆、把手、扫描摄像头、拉杆和对中带,所述框架外有遮挡布,所述框架为立方体,所述框架的上部支架和下部支架之间通过4个立柱相连,所述框架两侧的立柱之间有一个中部支杆,所述中部支杆上固定有把手,所述框架的后侧支架连有侧支架,所述侧支架底部有电机箱,所述框架的立柱朝框架中心的斜面上有一排扫描摄像头,一个立柱所对应的一排扫描摄像头通过拉杆及传动机构与电机箱内电机转轴相连,所述框架的后侧支架上部横杆的中部连有对中带。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把手为活动把手,所述中部支杆上有一排定位孔,所述活动把手通过连接件与对应定位孔相连,考虑不同人身高不同因此把手可设计成可活动式以便根据不同需要进行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扫描摄像头为红外摄像头,为了保证扫描精准常主要使用红外摄像头。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对中带下端系有配重,由于配重带容易摆动因此最好在其下方设置配重。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框架为可拆装式框架,考虑移动方便可使用可拆装式框架。

本实用新型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采用框架结构,整体拆卸方便,占地面积小,框架立柱的斜面上有3-4个摄像头,一排摄像头通过电机及拉杆进行上下活动,可以上仰角20度及下仰角25度,人站在其中10s左右即可完成扫描,扫描速度快,由于时间短人几乎不会活动因此扫描精度极高可以达到1mm,并且适用范围广,各种场合均可以使用,并且设置有活动扶手会对中设计,人站在其中姿势准确,扫描效果更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另一种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摄像头运动结构图;

图示说明:

1、框架;2、侧支架; 3、电机箱; 4、中部支杆;5、定位孔;6、活动把手;7、扫描摄像头;8、拉杆;9、对中带;10、配重。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该扫描间安装拆卸方便,人站在其内,可以快速进行扫描,扫描摄像头可以来回运动确保全方位扫描,扫描速度极快,适用范围广。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包括框架1、侧支架2、电机箱3、中部支杆4、把手、扫描摄像头7、拉杆8和对中带9,所述框架1外有遮挡布,所述框架1为立方体,所述框架1的上部支架和下部支架之间通过4个立柱相连,所述框架1两侧的立柱之间有一个中部支杆4,所述中部支杆4上固定有把手,所述框架1的后侧支架连有侧支架2,所述侧支架2底部有电机箱3,所述框架1的立柱朝框架1中心的斜面上有一排扫描摄像头7,一个立柱所对应的一排扫描摄像头7通过拉杆8及传动机构与电机箱3内电机转轴相连,所述框架1的后侧支架上部横杆的中部连有对中带9。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体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提供如图1-2所示的一种人体3D快速扫描间,包括框架1、侧支架2、电机箱3、中部支杆4、把手、扫描摄像头7、拉杆8和对中带9,所述框架1为可拆装式框架,考虑移动方便可使用可拆装式框架,所述框架1外有遮挡布,所述框架1为立方体,所述框架1的上部支架和下部支架之间通过4个立柱相连,所述框架1两侧的立柱之间有一个中部支杆4,所述中部支杆4上固定有把手,所述把手为活动把手6,所述中部支杆4上有一排定位孔5,所述活动把手6通过连接件与对应定位孔5相连,考虑不同人身高不同因此把手可设计成可活动式以便根据不同需要进行使用,所述框架1的后侧支架连有侧支架2,所述侧支架2底部有电机箱3,所述框架1的立柱朝框架1中心的斜面上有一排扫描摄像头7,所述扫描摄像头为红外摄像头,为了保证扫描精准常主要使用红外摄像头,一个立柱所对应的一排扫描摄像头7通过拉杆8及传动机构与电机箱3内电机转轴相连,所述框架1的后侧支架上部横杆的中部连有对中带9,所述对中带9下端系有配重10,由于配重带容易摆动因此最好在其下方设置配重。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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