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57416阅读:491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可视对讲门禁装置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



背景技术:

门禁:原指宫门的禁令,后泛指门口的防范戒备 门禁系统顾名思义就是对出入口通道进行管制的系统,它是在传统的门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门禁控制器就是系统的核心,利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和各种识别技术的结合,体现一种智能化的管理手段.安威达门禁系统。

然而现有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门禁装置难以对进入者进行身份上的确认,使得门禁装置使用功能存在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包括控制面板和语音录取模块,所述控制面板的上方通过支撑固定杆与红外扫描装置,所述控制面板上嵌套安装有显示屏、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拍摄装置、声音播放器、调节按钮和语音录取模块,且拍摄装置位于显示屏的上方,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位于显示屏的左下方,声音播放器位于显示屏的右下方,调节按钮位于声音播放器的下方,语音录取模块位于调节按钮的下方,所述红外扫描装置、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拍摄装置和语音录取模块输出端均与AVR中央控制处理器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AVR中央控制处理器与信号处理模块电性连接,所述信号处理模块与笔记本电脑通过局域网连接,所述笔记本电脑输出端与信息比对模块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笔记本电脑与视屏对话模块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笔记本电脑输出端与开门控制模块输入端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显示屏和调节按钮均与控制面板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显示屏上设置有保护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首先在该装置中设置有红外扫描装置和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红外扫描装置用户扫描人的面部,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用户读取身份信息,将两个信息输送到笔记本电脑中进行信息的比对,比对完成后可进行视屏对话,该装置可以使得门禁装置的安全性更高,其次该装置中设置有拍摄装置,可利用该将画面信息通过局域网输送笔记本电脑中,直接进行视屏交流,使用更加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的原理框图。

图中:1-红外扫描装置;2-控制面板;3-显示屏;4-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5-支撑固定杆;6-拍摄装置;7-声音播放器;8-调节按钮;9-语音录取模块;10-AVR中央控制处理器;11-信号处理模块;12-笔记本电脑;13-信息比对模块;14-开门控制模块;15-视屏对话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一种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包括控制面板2和语音录取模块9,控制面板2的上方通过支撑固定杆5与红外扫描装置1,控制面板2上嵌套安装有显示屏3、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4、拍摄装置6、声音播放器7、调节按钮8和语音录取模块9,且拍摄装置6位于显示屏3的上方,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4位于显示屏3的左下方,声音播放器7位于显示屏3的右下方,调节按钮8位于声音播放器7的下方,语音录取模块9位于调节按钮8的下方,红外扫描装置1、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4、拍摄装置6和语音录取模块9输出端均与AVR中央控制处理器10输入端电性连接,AVR中央控制处理器10与信号处理模块11电性连接,信号处理模块11与笔记本电脑12通过局域网连接,笔记本电脑12输出端与信息比对模块13输入端电性连接,笔记本电脑12与视屏对话模块15电性连接,笔记本电脑12输出端与开门控制模块14输入端电性连接,显示屏3和调节按钮8均与控制面板2电性连接,显示屏3上设置有保护膜。

工作原理:该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可视对讲门禁装置使用时,在装置中设置有红外扫描装1置和身份证信息4读取模块,红外扫描装置1用户扫描人的面部,身份证信息读取模块4用户读取身份信息,将两个信息输送到AVR中央控制处理器10中,AVR中央控制处理器10再将信息通过局域网输送到笔记本电脑12中的信息比对模块13进行比对,当信息比对完毕后,在通过显示屏3和拍摄装置6与笔记本电脑12中的视屏对话模块15直接进行交流即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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