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338246发布日期:2019-12-06 18:10阅读:336来源:国知局
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变压器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



背景技术:

干式变压器具有噪音低,可靠性高和便于维护的特点,广泛应用于输变电系统、宾馆酒店、高层建筑、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石化工厂、机场、车站、海上钻台等场所,特别是安装空间有限、须靠近负荷中心和具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场合。近年来,随着工业水平的不断发展,对干式变压器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于容量在20kva~160kva的小容量干式变压器,低压线圈一般为线绕,导线绕制完成后预留出焊接用导线长度,浇注完成后进行装配,最后进行引线的焊接。引线焊接的接头位于变压器的外部,对于焊接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质量。另外,在焊接引线时,不可避免的会对变压器的线圈以及夹件产生影响,鉴于此,我们提出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用于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便铜排焊接后浇注时确保引线相对位置的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包括铜排、绝缘子、铜排固定支架和低压内膜,所述铜排底端连接低压导线,且铜排固定于铜排固定支架上,所述铜排固定支架固定于低压内膜上。

优选的,所述铜排由低压铜排和零线铜排组合而成,所述铜排上固定连接有绝缘子,且绝缘子远离铜排的一端固定连接于铜排固定支架上。

优选的,所述低压铜排和零线铜排底端分别设有相对的豁边,且两个豁边组合成一个整体豁口,所述低压导线焊接于铜排的豁口内。

优选的,所述铜排固定支架通过螺栓固定在低压内膜上。

优选的,所述铜排外包裹有热缩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引线结构相对原有在外部焊接的低压引线相比较,有效的改善了产品的外观,提高产品的质量。通过更改产品生产顺序以及引线焊接位置,将引线焊接放在线圈浇注工序之前,同时将引线的焊接位置更改到低压线圈内部,浇注完毕后,隐藏了引线的焊接位置,使焊缝不再外露,达到改善产品外观质量的目的;为了便于引线再线圈内部的焊接,需要对原有的引线铜排结构改进,进行开槽处理,对低压内膜更改,增加低压引线铜排固定支架,以方便铜排焊接后浇注时确保引线的相对位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焊接完成后各部分位置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低压铜排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零线铜排结构示意图。

图中:1低压铜排、2零线铜排、3绝缘子、4铜排固定支架、5低压内膜。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小容量变压器低压引线结构,包括铜排、绝缘子3、铜排固定支架4和低压内膜5,铜排由低压铜排1和零线铜排2组合而成,铜排上固定连接有绝缘子3,且绝缘子3远离铜排的一端固定连接于铜排固定支架4上,绝缘子3以及铜排固定支架4使铜排相对于线圈位置固定下来,防止浇注过程中铜排位移,避免树脂固化后再调节铜排位置,铜排底端连接低压导线,且铜排固定于铜排固定支架4上,低压铜排1和零线铜排2底端分别设有相对的豁边,且两个豁边组合成一个整体豁口,低压导线焊接于铜排的豁口内,通过在铜排与低压导线焊接位置开豁处理,导线焊接于铜排的开豁位置,该位置为于低压线圈内部,在浇注完成后不会外露,保证产品质量和减少因外部焊接铜排对线圈以及夹件的影响,铜排固定支架4固定于低压内膜5上,铜排固定支架4通过螺栓固定在低压内膜5上,铜排外包裹有热缩管,铜排在焊接完成后包裹一层热缩管,增加铜排之间的绝缘,保证电气安全距离。

工作原理:低压导线焊接于铜排开豁位置,铜排使用绝缘子3固定在铜排固定支架4上,铜排固定支架4通过螺栓固定在低压内膜5上,固定完成后进行浇注,确保浇注后铜排位置。铜排与导线焊接位置开豁处理,导线焊接于铜排的开豁位置,该位置为于低压线圈内部,在浇注完成后不会外露,铜排在焊接完成后包裹一层热缩管,绝缘子3以及铜排固定支架4使铜排相对于线圈位置固定下来,防止浇注过程中铜排位移,避免树脂固化后再调节铜排位置。线圈生产完成后,直接套在铁芯柱上,铜排用绝缘子3固定在夹件上,不再进行焊线。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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