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44962阅读:249来源:国知局
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安全调度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



背景技术:

甩挂运输,(Drop and Pull Transport),就是带有动力的机动车将随车拖带的承载装置,包括半挂车、全挂车甚至货车底盘上的货箱甩留在目的地后,再拖带其他装满货物的装置返回原地,或者驶向新的地点。这种一辆带有动力的主车,连续拖带两个以上承载装置的运输方式被称为甩挂运输。

甩挂运输中的主车在运输过程中,通常需要一调度装置对其进行调度,以便合理地安排相应的主车进行运输,现有的调度装置通常包括一壳体、安装在壳体上的一面板、两个通话筒若干功能按键、安装在壳体内的一PCB 板;所述通话筒可为现有技术中的电话筒,例如座机上的听筒及话筒。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将壳体放置在一桌面上,并且该调到装置位置固定,因此使用时,必须操作者移动至面向面板才能操作,所以现有的调度装置使用时不够灵活。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其创新点在于:包括调度操作装置和旋转装置,所述调度操作装置的底部与旋转装置上部为可拆卸的卡嵌式固定连接,所述调度操作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的正面固定设置面板,所述面板的两侧各设置通话筒,所述面板下端设置功能按键,所述壳体内部固定设置一PCB 板;所述旋转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纵向设置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调度操作装置固定连接,所述底座上分别设置四个方位的摄像头,所述底座内部固定设置处理器和电机控制器。

进一步的,所述调度操作装置的底部固定设置一卡盘,所述卡盘上开设弧形槽,所述驱动电机的输出轴的顶部固定设置与弧形槽相卡嵌的弧形块。

进一步的,所述通话筒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在壳体上。

进一步的,所述驱动电机为减速电机,所述驱动电机镶嵌设置在底座的中心位置。

进一步的,所述摄像头依次与处理器、电机控制器及驱动电机电性串联。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合理、灵活方便,自动化程度较高,本实用新型通过调度操作装置和旋转装置之间的配合,可以通过旋转装置的旋转带动调度操作装置的旋转,从而使面板正对这操作者,方便操作者进行操作;本实用新型通过摄像头对人像的采集后,经处理器处理后,发送至电机控制器并启动驱动电机,使面板朝向操作者,无需人为进行进行旋转,自动化水平较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驱动电机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旋转装置的系统框图。

附图标记说明:1调度操作装置、11壳体、12面板、13通话筒、14功能按键、2旋转装置、21底座、22驱动电机、23摄像头、3卡盘、4弧形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看图1-2,一种甩挂运输车调度装置,包括调度操作装置1和旋转装置2,调度操作装置1的底部与旋转装置2上部为可拆卸的卡嵌式固定连接,调度操作装置1包括壳体11,壳体11的正面固定设置面板12,面板12的两侧各设置通话筒13,面板12下端设置功能按键14,壳体11内部固定设置一PCB 板;旋转装置2包括底座21,底座21上纵向设置驱动电机22,驱动电机22的输出轴与调度操作装置1固定连接,底座21上分别设置四个方位的摄像头23,底座21内部固定设置处理器和电机控制器。可以通过旋转装置2的旋转带动调度操作装置1的旋转,从而使面板12正对这操作者,方便操作者进行操作。

参看图1、图3,调度操作装置1的底部固定设置一卡盘3,所述卡盘3上开设弧形槽,所述驱动电机22的输出轴的顶部固定设置与弧形槽相卡嵌的弧形块4。调度操作装置1与旋转装置2通过卡盘3的弧形槽与弧形块4进行卡嵌试限位连接,方便后期的保养和维修。

本实施例中,通话筒13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在壳体上。方便操作者进行操作,提高使用的灵活性。

本实施例中,驱动电机22为减速电机,驱动电机22镶嵌设置在底座21的中心位置。

参看图4,摄像头23依次与处理器、电机控制器及驱动电机22电性串联。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

当摄像头23捕捉到人像时,将信号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经处理分析后,发送至电机控制器并启动驱动电机22,带动调度操作装置1进行旋转,使面板12朝向操作者,操作者即可进行调度操作。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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