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93994阅读:646来源:国知局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设备数据采集输出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的数据采集输出装置。



背景技术:

生产厂区内大型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维护为工厂维护重要组成部分,无线远程维护可实现减少维护成本,降低设备故障率。无线远程维护的前提条件是设备具备数据通信接口及协议。但是,一般情况下消防火灾报警设备只具备自身的通信功能,而不具备对外的标准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因此,需用对设备的通信接口进行开发,对设备通信协议进行解析,使得设备能够对外开放。

参见图1,图1为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201与现场的CRT监视器202进行数据通信的一般示意图。图中,CRT监视器202通过RS-232串行通信电缆与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201进行物理连接,但还需在建立其通信的软件连接,通常需要在CRT监视器202端开发出一套CRT监视软件用于通信与数据的展示。现场CRT监视软件是无法满足远程数据采集与输出的要求,故无法实现对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201的远程监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连接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的通信转换模块以及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所述通信转换模块具有开放的通信接口,所述通信转换模块通过所述通信接口连接所述无线数据传输模块以便对外输出数据。

在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中,所述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具有对外的通信接口为RS-232接口。

在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中,所述通信转换模块的通信接口为RS-232接口。

在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中,所述装置还包括与所述无线数据传输模块通过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无线网络进行连接与数据收发的远程WEB与数据服务器。进一步,所述装置还包括访问所述WEB与数据服务器的监控客户终端。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通过增设通信转换模块以及开放式的通信接口,使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可以对处开放数据,以便通过访问WEB与数据服务器进行远程监控。

本实用新型有效地解决厂区内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的数据采集与无线传输问题,实现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的无线远程监控管理等应用,在同类型设备的通信开发及远程监控的应用中具有很强的推广性。

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可参阅本案图式及以下较好实施方式的详细说明而获得清楚地了解。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原理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远程监控通信系统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2,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包括一连接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101的通信转换模块102以及无线数据传输模块103,通信转换模块102具有开放的通信接口,所述通信转换模块102通过通信接口连接无线数据传输模块103,以对外输出消防报警数据,以供用户远程监控。

其中,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具有对外的通信接口为RS-232接口。

其中,通信转换模块的通信接口为RS-232接口。

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还包括与所述无线数据传输模块通过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无线网络进行连接与数据收发的远程WEB与数据服务器104。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数据采集及输出装置还包括访问所述WEB与数据服务器的监控客户终端105。

参见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101数据包括:控制盘本身的状态数据(如打印机故障等),消防中继器的报警与故障数据,消防终端的报警与故障数据等,通信转换模块102通过与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进行连接,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与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101的通信连接,二是对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101的数据采集,三是将采集到的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101数据进行处理与输出至通信转换模块102的RS-232通信接口上。无线数据传输模块103与通信转换模拟102进行连接,将通信转换模块RS-232接口上输出的数据通过通信运营商106提供的无线网络传输至处于厂区外的监控中心的远程WEB与数据服务器104。通过监控客户端105访问远程WEB与数据服务器104,从而实现对该消防火灾报警控制盘的远程无线监控。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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