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9932174发布日期:2020-02-14 22:08阅读:31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中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同时还涉及该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肺癌是发病率和死亡率增长最快,对人群健康和生命威胁最大的恶性肿瘤之一。近50年来许多国家都报道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明显增高,男性肺癌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占所有恶性肿瘤的第一位,女性发病率占第二位,死亡率占第二位。肺癌的病因至今尚不完全明确,大量资料表明,长期大量吸烟与肺癌的发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已有的研究证明:长期大量吸烟者患肺癌的概率是不吸烟者的10~20倍,开始吸烟的年龄越小,患肺癌的几率越高。此外,吸烟不仅直接影响本人的身体健康,还对周围人群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被动吸烟者肺癌患病率明显增加。城市居民肺癌的发病率比农村高,这可能与城市大气污染和烟尘中含有致癌物质有关。因此应该提倡不吸烟,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目前在临床应用最多的直接杀死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但其细胞毒性及多药耐药性的缺点。中医药治疗肺癌临床经验证明,肺癌术后配合中药治疗,可加速术后的康复,提高手术疗效,延缓甚至遏制废癌复发和转移,对于延长患者生存期、提高其生活质量均有较好的作用。当前治疗肺癌的药品种类繁多,然而治愈率不高,并且存在着药品价格较高,患者要长期服药的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起效快、疗效好、无毒副作用的治疗肺癌的药物。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该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

本发明的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按重量份计,包括以下原料:

黄芩28-32份、黄芪55-65份、九死还魂草45-55份、重楼55-65份、白芨75-85份、半枝莲38-42份、八角莲55-65份、黄鼠狼肉(人工养殖)90-110份、紫花地丁38-42份、一柱香55-65份、南天竹55-65份、紫河车55-65份、鹿晗草45-55份、芍叶细辛55-65份。

上述的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按重量份计,优选以下原料:

黄芩30份、黄芪60份、九死还魂草50份、重楼60份、白芨80份、半枝莲40份、八角莲60份、黄鼠狼肉(人工养殖)100份、紫花地丁40份、一柱香60份、南天竹60份、紫河车60份、鹿晗草50份、芍叶细辛60份。

本发明的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按重量份取各原料药;

(2)将各原料药粉碎,过120-200目筛,混匀即得。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有益效果,从以上技术方案可知:本发明选用黄芩、黄芪、九死还魂草、重楼、白芨、半枝莲、八角莲、黄鼠狼肉、紫花地丁、一柱香、南天竹、紫河车、鹿晗草、芍叶细辛为原料,通过各药物的协同作用发挥清热解毒、消痈排脓、活血化瘀、滋阴润肺之功效,达到治疗肺癌的目的。本发明的药物治疗肺癌具有起效快、疗效好、安全无毒副作用的特点。临床43例使用,总有效率65%。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试验例来进一步阐述本发明所述药物的有益效果。

试验例:本发明药物的临床观察

1、临床资料:

全部病例43例,其中:35-65岁;男17例,女26例。

2、诊断标准:

《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

3、治疗方法:

取本发明所得药物,饭前开水吞服,每次8克,30天为一个疗程,5-6个疗程即可。

4、疗效标准:

显效:症状消失;

有效:症状明显缓解;

无效:症状无明显改善。

5、治疗结果:

43例患者使用本发明药物,显效21例,有效7例,无效15例。显效率49%,总有效率65%。

通过以下实施例来阐明本药物的制备方法。

实施例1

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称取黄芩28g、黄芪65g、九死还魂草45g、重楼65g、白芨75g、半枝莲42g、八角莲55g、黄鼠狼肉(人工养殖)110g、紫花地丁38g、一柱香65g、南天竹55g、紫河车65g、鹿晗草45g、芍叶细辛65g;

(2)将各原料药粉碎,过120目筛,混匀即得。

实施例2

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称取黄芩30g、黄芪60g、九死还魂草50g、重楼60g、白芨80g、半枝莲40g、八角莲60g、黄鼠狼肉(人工养殖)100g、紫花地丁40g、一柱香60g、南天竹60g、紫河车60g、鹿晗草50g、芍叶细辛60g;

(2)将各原料药粉碎,过150目筛,混匀即得。

实施例3

一种治疗肺癌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称取黄芩32g、黄芪55g、九死还魂草55g、重楼55g、白芨85g、半枝莲38g、八角莲65g、黄鼠狼肉(人工养殖)90g、紫花地丁42g、一柱香55g、南天竹65g、紫河车55g、鹿晗草55g、芍叶细辛55g;

(2)将各原料药粉碎,过200目筛,混匀即得。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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