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62044阅读:785来源:国知局
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



背景技术:

膝关节僵硬、挛缩是骨科康复较为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常见植物状态、长期卧床或关节制动、膝关节置换、前后交叉韧带损伤、下肢骨折、软组织损伤、烧伤等术后,也是骨科康复常见且比较难治疗的问题,骨科手术做完后功能不能恢复,往往留下不同程度的关节活动受限的问题,工作和日常活动受到较大的影响,目前,膝关节挛缩是骨科康复治疗主要采取CPM,徒手关节松动训练,物理热疗,主动关节活动,肌力训练,治疗时间短,次数少,强度弱,而且治疗师用力大小、耐力保持不够持久,费力且不易量化。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治疗次数、强度进度可根据组织与个人耐受程度自行调节控制,即可扩大膝关节屈曲活动度也可进行膝关节伸直活动度治疗和训练,操作方便,不受环境影响,医疗机构和家庭均可使用。

所述技术方案如下: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包括腿部护板、固定带、连接板和拉力器,所述腿部护板分为上护板、下护板两部分,上护板上固定连接第一连接板,下护板上固定连接第二连接板,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之间铰接,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可相互转动,以使上护板与下护板能够相互改变角度,实现膝关节的曲伸运动,在上护板、下护板远端上分别有拉力器固定装置,所述拉力器两端分别可拆卸固定在拉力器固定装置上,在上护板、下护板和连接板上有若干固定带用于固定腿部,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拉力器固定装置和拉力器均为腿部两侧对称的两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第一连接板与第二连接板铰接部分一侧设置通孔,所述通孔能够插接固定轴,以固定上护板与下护板。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拉力器为可调节长度的拉杆。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拉力器为弹力绳。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拉力器为拉力绳。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拉杆为两段,带有外螺纹并标有刻度,通过带有内螺纹的套管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拉力器固定装置为挂钩。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之间轴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先,所述上护板、下护板截面为圆弧形,纵向为符合腿型的上宽下窄式。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操作方便,可根据个人的耐受程度自行调节控制,训练时间也可自行决定,而且不受环境限制,医疗机构和家庭均可使用,节约康复医疗资源和时间,节约康复人力资源、节省护理人力资源、节约康复经费、减轻家庭社会经济负担。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本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屈曲状态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伸直状态示意图;

图3是图2的俯视图;

图4是A向视图;

其中,1.前臂护板、2.上臂护板、3.第一连接板、4.第二连接板、5.、挂钩、6.固定带、7.轴、8.拉杆1、9.套管、10.拉杆2、11.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包括上护板、下护板、固定带、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和拉杆,上护板上固定第一连接板,下护板上固定第二连接板,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之间用轴铰接,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可绕轴转动,以使上护板与下护板能够相互改变角度,以实现膝关节的曲伸,在上护板、下护板远端上分别有挂钩,所述拉杆两端分别固定在挂钩上,拉杆两端带有外螺纹并标有刻度,中间断开,即拉杆1与拉杆2,用带有内螺纹的套管连接起来,在进行膝关节屈曲和伸直训练时可根据拉杆上的刻度调节拉杆的长度,固定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的状态,在上护板、下护板和连接板上有若干固定带用于固定腿部。在进行膝关节伸直训练,可将上护板与下护板调整到相应位置,通过在通孔中插入固定轴使其呈固定状态,通过固定带牵引进行伸直训练。

为了方便膝关节扩大关节活动度及肌力训练、屈曲和伸直反复动作训练,可用其他拉力绳或者弹力绳代替拉杆。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膝关节挛缩康复治疗训练器,操作方便,可根据个人的耐受程度自行调节控制,训练时间也可自行决定,而且不受环境限制,医疗机构和家庭均可使用,节约康复医疗资源和时间,节约康复人力资源、节省护理人力资源、节约康复经费、减轻家庭社会经济负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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