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重力驱动滑轮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08655阅读:184来源:国知局
一种重力驱动滑轮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代步工具。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滑轮鞋都为人力驱动,还没有见到一款依靠人体重力进行驱动的滑轮鞋,本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可作为一种代步工具或健身运动、休闲娱乐的器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重力驱动滑轮鞋,包括鞋面支撑板,所述鞋面支撑板下方设置有连接片,所述连接片上设置有轮齿,所述鞋面支撑板下方中部设置有固定片,所述固定片上固定有固定轴,所述固定轴配合安装有一能绕固定轴上下摆动的支架,所述固定轴上固定有复位弹簧,所述复位弹簧一端与支架相连接,所述支架前端安装有第一连接轴,所述支架后端安装有第二连接轴,所述第一连接轴一端设置有与连接片上轮齿相配合的驱动齿轮,所述第一连接轴另一端设置有与驱动齿轮同步转动的第一链轮,所述第二连接轴上设置有与第一链轮配合传动的第二链轮,所述第二连接轴两端安装有后轮,所述鞋面支撑板前端设置有前轮。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连接片底端设置有用来限位驱动齿轮的挡块,其特征在于,当驱动齿轮与挡块接触时,支架呈水平状态。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鞋面支撑板上方设置有托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脚装置由固定带与固定拦板构成。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固定轴上设置有与第一链轮、第二链轮配合传动的变速链轮,所述变速链轮为大链轮、小链轮构成的组合体。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第二链轮为单向轮。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支架呈“Y”字形,所述后轮安装在“Y”形支架开口两端。

在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链轮为单向轮,所述固定轴上还安装有用于变速的变速链轮,所述变速链轮为一个大链轮与一个小链轮构成的组合体,本实用新型传动方式可使用链传动或带传动,连接第一链轮、变速链轮、第二链轮进行驱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仰视图。

图中:1-鞋面支撑板;2-支架;3-前轮;4-后轮;5-连接片;6-驱动齿轮;7-固定轴 ;8-复位弹簧;9-固定带;10-固定拦板;11-第一连接轴;12-第二连接轴;21-第一链轮;22-第二链轮;30-变速链轮;40-挡块;50-固定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考说明书附图,一种重力驱动滑轮鞋,包括鞋面支撑板(1),所述鞋面支撑板(1)下方设置有连接片(5),所述连接片(5)上设置有轮齿,所述鞋面支撑板(1)下方中部设置有固定片(50),所述固定片(50)上固定有固定轴(7),所述固定轴(7)配合安装有一能绕固定轴(7)上下摆动的支架(2),所述固定轴(7)上固定有复位弹簧(8),所述复位弹簧(8)一端与支架(2)相连接,所述支架(2)前端安装有第一连接轴(11),所述支架(2)后端安装有第二连接轴(12),所述第一连接轴(11)一端设置有与连接片(5)上轮齿相配合的驱动齿轮(6),所述第一连接轴(11)另一端设置有与驱动齿轮(6)同步转动的第一链轮(21),所述第二连接轴(12)上设置有与第一链轮(21)配合传动的第二链轮(22),所述第二连接轴(12)两端安装有后轮(4),所述鞋面支撑板(1)前端设置有前轮(3)。

进一步的,所述鞋面支撑板(1)上方设置有托脚装置,所述托脚装置由固定带(9)与固定拦板(10)构成。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轴(7)上设置有与第一链轮(21)、第二链轮(22)配合传动的变速链轮(30),所述变速链轮(30)为大链轮、小链轮构成的组合体。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链轮(22)为单向轮。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2)为“Y”字形样式,所述后轮安装在“Y”形支架开口两端。

进一步的,本实用新型传动方式可使用链传动或带传动,连接第一链轮(21)、变速链轮(30)、第二链轮(22)进行驱动。

在使用过程中,人将脚伸入托脚装置中,在复位弹簧(8)的伸缩中,实现支架(2)的上下摆动,从而带动驱动齿轮(6)与连接片(5)的不断配合做功,从而带动第一链轮(21)的传动,本实用新型是根据链传动或带传动的方式,从第一链轮(21)传递至变速链轮(30)再到第二链轮(22)从而带动后轮(4)的转动进行驱动。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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