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011323发布日期:2020-02-22 04:13阅读:628来源:国知局
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建筑行业,特别是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



背景技术:

砌体结构在混凝土结构施工后进行施工,一般梁下构造柱采用植筋,但此时楼层的满堂脚手架已经拆除,只能采用人字梯进行辅助施工,但工人上下及搬运人字梯费时费力,影响施工效率,且在人字梯上施工时存在受力不稳倾倒等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

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所述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包括稳定底座、支撑立杆、主动横杆、螺栓、从动立杆、从动横杆、电钻托座、线坠、电钻、电钻固定带;所述稳定底座设置于楼面上,所述支撑立杆设于底座上,所述主动横杆与所述支撑立杆下部通过所述螺栓连接,所述从动横杆与所述支撑立杆上部通过所述螺栓连接,所述从动立杆与所述支撑立杆平行设置,且所述从动立杆也通过所述螺栓分别与从动横杆和所述主动横杆连接,所述从动立杆的上部设有电钻托座、电钻、电钻固定带,电钻通过电钻固定带固定在从动立杆,电钻下方还固定设有电钻托座。

优选地,所述主动横杆的一侧端部为扶手。

优选地,所述支撑立杆的一侧端部为扶手。

优选地,所述从动立杆的最低处的水平面位置高于所述支撑立杆最低处的水平面位置。

优选地,所述主动横杆与所述从动横杆平行设置。

优选地,所述螺栓的尺寸大小为m12×120mm。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砌筑结构植筋打孔施工过程中,设计使用一种植筋打孔辅助装置,利用该装置的主动横杆,提升电钻,可以实现在地面进行梁底等高处植筋打孔施工,操作简单,取材方便。装置采用螺栓连接,在施工过程中,安装拆卸方便,可实现装置的多次回收利用,本方法安全高效,解决了植筋打孔传统施工中的工效低,安全性差的难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提供了本发明实施例中装置在静止状态的示意图。

图2提供了本发明实施例中装置在施工状态的示意图。

图中:

稳定底座1、支撑立杆2、主动横杆3、螺栓5、从动立杆6、从动横杆7、电钻托座8、线坠9、电钻10、电钻固定带11、梁12、楼面1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做出说明。

一种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包括稳定底座1、支撑立杆2、主动横杆3、螺栓5、从动立杆6、从动横杆7、电钻托座8、线坠9、电钻10、电钻固定带11;稳定底座1设置于楼面13上,支撑立杆2设于底座1上,主动横杆3与支撑立杆2下部通过螺栓5连接,从动横杆7与支撑立杆2上部通过螺栓5连接,从动立杆6与支撑立杆2平行设置,且从动立杆6也通过螺栓5分别与从动横杆7和主动横杆3连接,从动立杆6的上部设有电钻托座8、电钻10、电钻固定带11,电钻10通过电钻固定带11固定在从动立杆6,电钻10下方还固定设有电钻托座8,电钻托座8下方坠设有线坠9。。

本申请的主动横杆3的一侧端部为扶手,支撑立杆2的一侧端部也为扶手。从动立杆6的最低处的水平面位置高于支撑立杆2最低处的水平面位置。主动横杆3与从动横杆7平行设置。采用300g线坠,固定于电钻托座8上,固定点位于电钻钻头中心线上,电钻10采用铁丝固定于从动立杆6上。

将主动横杆3、主动立杆6、从动横杆7、从动立杆6采用m12×120mm螺栓进行连接,并保证两横杆及两立杆分别位于同一平面。

砌体结构植筋打孔辅助装置的操作步骤如下:

s1打孔前将所有植筋位置标记在楼面上;

s2将打孔辅助工具放置到合适位置,使线坠中心对准植筋位置标记,且从动立杆6平行于线坠9;

s3扶好两处使用扶手,联通电源向下按动主动横杆3处使用扶手进行打孔,打孔结束后向上提主动横杆3,使电钻10钻头从孔中拔出;

s4该处植筋孔施工完成后,切断电源,将打孔辅助工具放置到下一处需打孔位置处后,重复s2、s3操作进行打孔;

s5打孔全部结束后,拆除所有构件进行回收,以备下次使用。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砌筑结构植筋打孔施工过程中,设计使用一种植筋打孔辅助装置,利用该装置的主动横杆,提升电钻,可以实现在地面进行梁底等高处植筋打孔施工,操作简单,取材方便。装置采用螺栓连接,在施工过程中,安装拆卸方便,可实现装置的多次回收利用,本方法安全高效,解决了植筋打孔传统施工中的工效低,安全性差的难题。

以上对本发明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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