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010731阅读:357来源:国知局
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夹具,具体地说是用于抱住钢结构梁,为构件提供受力支点的夹具。
【背景技术】
[0002]目前,超高层建筑普遍采用混凝土核心筒-钢结构外框架结构,钢结构外框架结构施工过程中,卸料平台、外悬挑防护网等构件都需要利用钢丝绳将其一端固定于钢梁上,然而,上层水平楼板等水平结构施工一般滞后于外框钢结构施工,很难通过混凝土楼板穿孔等措施为钢丝绳提供固定支点;若采用钢丝绳缠绕整根钢梁,又会影响钢梁顶构件的施工。所以,如何将钢丝绳一端简便、安稳的固定于钢梁,为钢丝绳另一端的卸料平台等构件提供受力支点,将是施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该夹具能将钢丝绳的一端简便、安稳的固定于钢梁,为钢丝绳另一端的卸料平台等构件提供受力支点。
[0004]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包括设置在外框结构边缘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上的内卡板和外卡板,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并采用螺栓连接,在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处的外端部连接有卸扣,在所述内卡板的下部固接有与其垂直的支撑板,在所述支撑板上连接有紧定螺钉,所述紧定螺钉顶紧在所述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的底部表面上。
[0005]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通过两个螺栓紧固内卡板和外卡板使它们夹住钢结构梁的底部翼缘板,用一个紧定螺钉调节并顶紧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的底部表面,使其在竖直方向不发生位移,在钢结构梁上为钢丝绳提供固定连接点,使钢丝绳的一端能够简便、安稳地固定于钢梁,为钢丝绳另一端的卸料平台等构件提供受力支点。该夹具具有实用性强,易加工,操作简单等优点。
【附图说明】
[0006]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07]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内卡板结构示意图;
[0008]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外卡板结构示意图。
[0009]图中:1、钢结构梁;2、内卡板;3、外卡板;4、卸扣;5、螺栓;6、紧定螺钉;7、支撑板。
【具体实施方式】
[0010]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
【发明内容】
、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0011]请参阅图1?图3,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包括设置在外框结构边缘钢结构梁I底部翼缘板上的内卡板2和外卡板3,所述内卡板2和所述外卡板3的下部重叠并采用螺栓5连接,在所述内卡板2和所述外卡板3的下部重叠处的外端部连接有卸扣4,在所述内卡板2的下部固接有与其垂直的支撑板7,在所述支撑板7上连接有紧定螺钉6,所述紧定螺钉6顶紧在所述钢结构梁I底部翼缘板的底部外表面上。
[0012]在工程现场,只需紧固两个螺栓5,用紧定螺钉6顶紧钢结构梁I的底面,穿卸扣孔安装卸扣4即能完成整个装配过程。装配完成后,钢丝绳一端连接卸扣,另一端连接构件;构件受力通过钢丝绳传递给夹具,夹具传递给钢结构梁,钢结构梁I传递给主体结构。
[0013]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外框结构边缘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上的内卡板和外卡板,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并采用螺栓连接,在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处的外端部连接有卸扣,在所述内卡板的下部固接有与其垂直的支撑板,在所述支撑板上连接有紧定螺钉,所述紧定螺钉顶紧在所述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的底部外表面上。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固定于钢结构梁的夹具,包括设置在外框结构边缘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上的内卡板和外卡板,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并采用螺栓连接,在所述内卡板和所述外卡板的下部重叠处的外端部连接有卸扣,在所述内卡板的下部固接有与其垂直的支撑板,在所述支撑板上连接有紧定螺钉,所述紧定螺钉顶紧在所述钢结构梁底部翼缘板的底部表面上。本实用新型在钢结构梁上为钢丝绳提供固定连接点,使钢丝绳的一端能够简便、安稳地固定于钢梁,为钢丝绳另一端的卸料平台等构件提供受力支点。该夹具具有实用性强,易加工,操作简单等优点。
【IPC分类】E04G17/18, E04G5/04
【公开号】CN204662937
【申请号】CN201520248562
【发明人】张少彪, 马伟伟, 郭其训, 张振禹, 武争艳
【申请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9月23日
【申请日】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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