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照明装置的拖把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51151阅读:18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拖把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照明装置的拖把头。



背景技术:

拖把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备的清洁工具,其应用领域广泛,小到千家万户,大到各种规模的公共场所。目前普通拖把,是由拖杆和拖把头构成,由于它功能单一,当打扫房间拖地时,常常因床铺或桌子底下光线暗淡,而看不清地面灰尘,出现了打扫不干净的情况,拖地操作麻烦,拖地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结构简单、拖地时容易看清地面灰尘、拖地操作简单、拖地效率高的带照明装置的拖把头。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带照明装置的拖把头,包括托板和固定设置在托板下端的拖布,所述托板的上端面前端中部一体设置有一根灯杆,所述灯杆上端固定设置有一块灯板,所述灯板的下端面与托板的上端面平行,所述灯板下端面上固定设置有一个LED照明灯;所述托板的上端面上固定设置有一块充电电池和一个清洁液储存罐,所述充电电池上设置有USB充电插孔,所述托板位于清洁液储存罐底部位置开设有一条清洁液通道,所述清洁液储存罐底部与清洁液通道上端相通,所述清洁液通道下端与拖布相通。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设置LED照明灯后,拖地时,在光线暗淡的床铺或桌子底下,也能看清地面灰尘,从而方便人们把不容易看清楚的房屋角落地面拖干净;充电电池能够循环充电使用,节能环保;且清洁液储存罐内能够储存清洁液,使得拖地时容易拖去地面上的污渍,结构设计合理,构简单,拖地操作简单,拖地效率高,实用性好。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托板的上端面中部一体设置有两个凸耳,且两个凸耳对称设置,两个凸耳之间穿设有一个连接转轴。通过本设置,托板结构设置更加合理,与现有的拖把杆连接方便。

本实用新型还进一步设置为:所述LED照明灯与灯板通过螺钉连接;所述LED照明灯与充电电池之间设置有连接导线,所述LED照明灯通过连接导线与充电电池电连接。通过本设置,LED照明灯连接方便,固定可靠。

本实用新型还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灯板与灯杆上端通过螺钉连接,所述灯板由304不锈钢材料制成。通过本设置,灯板与灯杆连接方便、固定可靠、使用寿命长。

本实用新型还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清洁液储存罐与托板一体设置,且清洁液储存罐与托板均采用塑料材料制成。通过本设置,清洁液储存罐与托板连接可靠,使用寿命长。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结构设置更加合理,设置LED照明灯后,拖地时,在光线暗淡的床铺或桌子底下,也能看清地面灰尘,从而方便人们把不容易看清楚的房屋角落地面拖干净;充电电池能够循环充电使用,节能环保;且清洁液储存罐内能够储存清洁液,使得拖地时容易拖去地面上的污渍,结构设计合理,构简单,拖地操作简单,拖地效率高,实用性好。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带照明装置的拖把头,包括托板1和固定设置在托板1下端的拖布2,所述托板1的上端面前端中部一体设置有一根灯杆11,所述灯杆11上端固定设置有一块灯板3,所述灯板3的下端面与托板1的上端面平行,所述灯板3下端面上固定设置有一个LED照明灯4;所述托板1的上端面上固定设置有一块充电电池5和一个清洁液储存罐6,所述充电电池5上设置有USB充电插孔51,所述托板1位于清洁液储存罐6底部位置开设有一条清洁液通道12,所述清洁液储存罐6底部与清洁液通道12上端相通,所述清洁液通道12下端与拖布2相通。

作为优选的,本实施例所述托板1与拖布2通过现有的子母粘接扣粘接固定或通过现有的螺钉连接固定;所述充电电池5与托板1上端面通过现有的螺钉连接固定,且充电电池5为市场上现有的铅酸蓄电池或铝电池。

为使本实用新型结构更加合理,作为优选的,本实施例托板1的上端面中部一体设置有两个凸耳13,且两个凸耳13对称设置,两个凸耳13之间穿设有一个连接转轴8。

所述LED照明灯4与灯板3通过螺钉连接;所述LED照明灯4与充电电池5之间设置有连接导线7,所述LED照明灯4通过连接导线7与充电电池5电连接。

所述灯板3与灯杆11上端通过螺钉连接,所述灯板3由304不锈钢材料制成。所述清洁液储存罐6与托板1一体设置,且清洁液储存罐6与托板1均采用塑料材料制成。

实际应用时,设置LED照明灯后,拖地时,在光线暗淡的床铺或桌子底下,也能看清地面灰尘,从而方便人们把不容易看清楚的房屋角落地面拖干净;充电电池能够循环充电使用,节能环保;且清洁液储存罐内能够储存清洁液,使得拖地时容易拖去地面上的污渍,结构设计合理,构简单,拖地操作简单,拖地效率高,实用性好。

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描述,只用于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本领域的技术工程师根据上述实用新型的内容对本实用新型作出一些非本质的改进和调整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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