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4039发布日期:2018-12-25 21:06阅读:608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临时钢结构走道,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



背景技术:

随着钢板桩支护结构的普及,以及低震动、低噪音植桩机的运用,城市复杂道路下施工的明挖工程也多采用钢板桩支护。加上钢板桩施工简单,工期缩短、耐久性良好,寿命50年以上;建设费用便宜、互换性良好,可重复使用;施工具有显著的环保效果,大量减少了取土量和混凝土的使用量,有效地保护了土地资源。

由于在城市道路中占道施工,施工场地势必十分狭小,支护桩与临时围挡之间可能没有人员行走的便道,且临时围挡外行驶的车辆有误入围挡内伤人的隐患。钢板桩上设置悬挑钢走道,既提供了人员行走便道,也可利用钢板桩(钢板桩施工时,让钢板桩高出路面一定高度)阻挡外围车辆误入。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结构稳定,安装方便。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包括钢支架基座、悬挑钢支架、钢走道板和插入式防护栏杆;所述的钢支架基座由槽钢制成,基座上下之间,左右之间按照一定间距焊接固定在钢板桩上;所述的悬挑钢支架包括横向支架和斜向支架,两支架端部通过连接销连接,两支架的自由端都设置有基座插销,基座插销固定在钢支架基座中;所述的横向支架上端面靠近两支架连接位置处固定有栏杆套筒;所述的钢走道板铺设在相邻的两个悬挑钢支架上;所述的插入式防护栏杆安装在栏杆套筒中。

进一步地,所述的悬挑钢支架通过基座插销固定在钢支架基座中,固定后横向支架垂直于钢板桩。

进一步地,所述的悬挑钢支架的横向支架的上端面中心线斜对角开设有两个安装孔。

进一步地,所述的钢走道板为花纹钢板制成,外侧两端根据栏杆套筒大小设置成缺角形状;钢走道板下端还设置有钢板插销,插销位置与横向支架上安装孔位置对应。

进一步地,所述的栏杆套筒由钢管制成,两端带有翼缘,便于栏杆套筒焊接固定在横向支架上,同时也便于插入式防护栏杆安装。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为:本实用新型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材料、构件简单,制作方便,将钢走道定型化,然后进行承插式组合,安装拆卸方便,可重复利用,有效解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场地狭小等问题,借助钢板桩支护,充分利用基坑空间。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钢支架基座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悬挑钢支架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基座插销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中悬挑钢支架上开孔及栏杆套筒位置示意;

图5是本实用新型中悬栏杆套筒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中钢走道板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中钢走道板俯视图;

图8是本实用新型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的安装效果图;

1钢支架基座、2悬挑钢支架、3钢走道板、4插入式防护栏杆、5横向支架、6斜向支架、7连接销、8基座插销、9栏杆套筒、10安装孔、11钢板插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地描述。

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常用的拉森钢板桩宽400mm,本实施例中钢走道以800mm为一个单元。

如图1到图5所示,一种用于地下综合管廊施工的定型组合式悬挑钢走道包括钢支架基座1、悬挑钢支架2、钢走道板3和插入式防护栏杆4。

钢板桩上的钢支架基座1采用槽钢制成焊接在钢板桩上,槽钢长150mm,上下1500mm间距布置,左右800mm间距布置,焊接牢固。悬挑钢支架2由横向支架5、斜向支架6、连接销7、基座插销8和栏杆套筒9组合而成。横向支架5 的上端面面上中心线斜对角开两个安装孔10。横向支架5和斜向支架6通过连接销7连接,两支架的自由端各焊接一个基座插销8,基座插销8插销为12mm 厚钢板制作的楔子形状,与槽钢焊接牢固。横向支架5上端面靠近两支架连接位置处固定有栏杆套筒9,栏杆套筒9由钢管制成,两端带有翼缘,便于插入式防护栏杆4安装。

如图6,图7所示,钢走道板3为5mm厚花纹钢板制成,外侧两端根据栏杆套筒9大小设置成缺角形状,避开了栏杆套筒9,使得钢走道板铺设平整;钢走道板9下端还设置有钢板插销11,插销位置与横向支架上安装孔10位置对应。

如图8所示,安装使用时,将悬挑钢支架2通过基座插销8固定在钢支架基座1中,固定后横向支架5垂直于钢板桩,按此要求固定好三个悬挑钢支架,接着将钢走道板3铺设在悬挑钢支架2上,钢走道板3上的钢板插销11与安装孔10对应安装,最后将插入式防护栏杆3固定在栏杆套筒9中,安装完成。完成使用后,依次拆除个部件即可,且各个部件可以循环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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