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及其安装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701095阅读:207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及其安装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建筑连接结构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及其安装方法。



背景技术:

建筑物在不同高度的建筑相接处,下部地质条件不同,建筑物超长的情况下,通常会设置变形缝;为满足桥面变形的要求,通常在两梁端之间、梁端与桥台之间或桥梁的铰接位置上设置变形缝;现有的轨道梁隔一段长度距离都会进行断开处理,形成变形缝。

上述变形缝处一般都设置有连接装置,现有的连接装置对热胀冷缩的的适应性不好,设置连接装置的变形缝处平整度难以保证。

例如在桥梁和轨道梁上,对热胀冷缩的适应性决定了连接装置的使用寿命,而平整度决定了行车的平稳性和舒适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对热胀冷缩适应性强且保证变形缝处平整度的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及其安装方法。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连接装置固定设置于相邻的连接主体之间,包括若干骨架板,在相邻骨架板间均设置有变形部,变形部具有伸缩性能,且变形部两端分别与相邻的骨架板固定连接,最前端和最后端的骨架板分别与相邻的主体固定连接,且各骨架板的上端面与主体的上端面齐平,所述变形部变形模量小于骨架板变形模量,各变形部共同承担变形量。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骨架板各端面均超出所述变形部各端面一段距离,使得所述变形部各端面与相邻骨架板的侧面之间形成预留变形区。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骨架板厚度小于所述变形部厚度。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变形部由填料构成,所述填料为沥青麻丝或者氯丁橡胶等。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变形部粘接于两相邻骨架板侧面。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所述骨架板材质为钢材,或与主体的材质相同。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的安装方法,先将连接装置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压缩,使其内部具有一个预变形,然后将连接装置两端的骨架板分别与对应的主体固定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结构简单,安装方便,通过若干块骨架板与变形部的交替设置,实现了将整个变形缝因热胀冷缩引起的变量离散为若干微小变量,各微小变形量由各变形部承受,很好的保证了整个连接装置对热胀冷缩的适应性,增强了其使用寿命,另外,若干骨架板各的上端面和下端面分别与主体的上端面和下端面齐平,在将变形缝造成的大缝隙转换为小缝隙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变形处的平整度,保证了行车的平稳性和舒适性;安装时的预压操作使得连接装置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可随主体结构变形而自由伸缩。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A向剖视图。

附图标记:1为主体,2为骨架板,3为变形部,4为预留变形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描述。

如图1和2所示,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连接装置固定设置于相邻的连接主体1之间,主体1可以为建筑物、桥梁或者轨道,连接装置包括若干骨架板2,骨架板2的具体数量根据变形缝实际宽度进行适应设置,在相邻骨架板2间均设置有变形部3,且变形部3两端分别与相邻的骨架板2固定连接,骨架板2和变形部3的截面形状与主体1的截面形状相同,具体的,变形部3粘接于两相邻骨架板2侧面,最前端和最后端的骨架板2分别与相邻的主体1固定连接,且各骨架板2的上端面和下端面分别与主体1的上端面和下端面齐平,变形部3变形模量小于骨架板2变形模量,各变形部3共同承担变形量,即各变形部3分摊总变形量,其中,骨架板2的厚度由变形缝高度和宽度以及变形部3的具体性能综合确定;变形部3的厚度根据具体的伸缩实验确定,以满足变形及舒适性为主。

进一步地,变形部3由填料构成,填料为沥青麻丝或者氯丁橡胶等,此处变形部3由氯丁橡胶构成,骨架板2各端面均超出与其相对应的变形部3各端面一段距离,使得变形部3各端面与相邻骨架板2的侧面之间形成预留变形区4,当连接装置受压时,氯丁橡胶构成的变形部3会向四周凸出,预留变形区4即可为凸出部分提供一个暂留区,保证凸出的部分仍然处于骨架板2之间,骨架板2厚度小于变形部3厚度,骨架板2材质为钢材,或与主体1的材质相同,此处的骨架板2由钢材制成。

一种可离散变形的连接装置的安装方法,先将连接装置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压缩,使其内部具有一个预变形,然后将连接装置两端的骨架板2分别与对应的主体1固定连接,使得连接装置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可随主体结构变形而自由伸缩。

本发明并不局限于前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本发明扩展到任何在本说明书中披露的新特征或任何新的组合,以及披露的任一新的方法或过程的步骤或任何新的组合。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所做的非实质性改变或改进,都应该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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