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护栏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65247发布日期:2018-09-07 21:48阅读:23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桥梁护栏。



背景技术:

桥梁护栏作为一种设置于桥边或桥中的防护装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冲出桥面或行人任意穿梭造成危险,并且护栏设置在桥类建筑物上还应当具有美化建筑的功能。

而现有的桥梁护栏多数采用由混凝土基底和不锈钢管件组成,结构单一,钢管之间距离较大,当有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时容易从中钻出造成危险事故,并且美观性能较差,若是使用美观性能较好的景观护栏则又达不到较大的防护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以上背景技术中提到的不足和缺陷,提供一种外形美观、强度较高的桥梁护栏。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桥梁护栏,包括立柱和横栏,所述横栏连接相邻的两个立柱,还包括装饰构件,所述装饰构件包含基座连杆、基座和装饰板,所述装饰板装设于基座上,所述基座通过基座连杆固接于相邻两个立柱之间。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

所述横栏包含一椭圆形截面的扶杆,所述扶杆装设在立柱顶端设有的弧形槽中。

所述扶杆中空,内部设有灯槽,所述灯槽内设有照明灯。

所述照明灯灯光投射于扶杆的对应位置上设有透光板。

所述照明灯灯光投射位置朝向装饰构件。

所述横栏还包含一圆形截面杆,所述圆形截面杆装设于立柱中下部开设的圆形槽中。

所述横栏还包含一矩形截面杆,所述矩形截面杆装设于立柱下部开设的矩形槽中。

所述护栏的外侧还包括有一竖向设置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上端连接基座连杆,下端连接矩形截面杆。

所述立柱呈Y字形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桥梁护栏,相邻两个立柱之间有用于装饰的装饰构件,在美观性上较现有的桥梁护栏有所提高,并且装饰构件还填补了横栏之间的较大空隙,增强了护栏的受力性能,也不易于行人翻越,降低事故发生几率。进一步的,本实用新型的护栏扶杆上设有护栏灯,不仅在夜间亮化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并且该护栏灯位于装饰构件上方,亮化装饰构件,达到美化城市建筑夜景的目的。进一步的,Y形立柱的设计有着结构连接稳固,造型美观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护栏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护栏侧面结构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护栏中大立柱的结构图。

图例说明:1、立柱;11、弧形槽;12、圆形槽;13、矩形槽;2、横栏;21、扶杆;211、照明灯;212、透光板;22、圆形截面杆;23、矩形截面杆;3、装饰构件;31、基座连杆;32、基座;33、装饰板;4、连接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文将结合说明书附图和较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更全面、细致地描述,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以下具体的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的桥梁护栏,包括立柱1和横栏2,横栏2连接相邻的两个立柱1,还包括装饰构件3,装饰构件3包含基座连杆31、基座32和装饰板33,装饰板33装设于基座32上,基座32通过基座连杆31固接于相邻两个立柱1之间,在美观性上较现有的桥梁护栏有所提高,并且装饰构件3还填补了横栏之间的较大空隙,增强了护栏的受力性能,也不易于行人翻越,降低事故发生几率。

本实施例中,如图2和图3所示,横栏2包含一椭圆形截面的扶杆21,扶杆21装设在立柱1顶端设有的弧形槽11中,弧形的接触面积较大,连接强度更高。

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扶杆21中空,内部设有灯槽,灯槽内设有照明灯211,位于扶杆21内部,不影响整体外形,照明灯211灯光投射于扶杆21的对应位置上设有透光板212,让灯光可以从扶杆21内部透出。

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照明灯211灯光投射位置朝向装饰构件3,不仅可以在夜晚照亮路面,而且可以亮化下方的装饰构件3。

本实施例中,如图2和图3所示,横栏2还包含一圆形截面杆22,圆形截面杆22装设于立柱1中下部开设的圆形槽12中,横栏2还包含一矩形截面杆23,矩形截面杆23装设于立柱1下部开设的矩形槽13中。

本实施例中,如图1和图2所示,护栏的外侧还包括有一竖向设置的连接杆4,连接杆4上端连接基座连杆31,下端连接矩形截面杆23,使护栏稳定性增强。

本实施例中,如图1所示,立柱1呈Y字形结构,不仅美观,而且连接面积较大,连接性能更加稳定。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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