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67657阅读:297来源:国知局
一种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定位治具领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种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底背光组件的PCB与胶框分别有针脚和针柱,组装底背光组件时,将PCB与胶框对齐,使PCB的针脚插入胶框的针柱中。但是,由于组装时不能保证PCB与胶框对齐,造成部分针脚不能与针柱适配,降低产品的良品率。

因此,现有技术存在缺陷,需要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容易生产,能将PCB的针脚与胶框的针柱一一对应的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用于使PCB的针脚与胶框的针柱对齐,包括有:至少五个对位孔,其中,包括用于定位胶框的第一对位孔和第四对位孔,以及用于定位PCB的第二对位孔、第三对位孔以及第五对位孔;所述第一对位孔和第四对位孔分别与胶框的第一固定座和第二固定座适配,所述第二对位孔、第三对位孔以及第五对位孔分别与PCB的第一针脚、第二针脚以及第三针脚适配。

采用上述各个技术方案,所述的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中,定位治具左侧与右侧分别开设有用于取放定位治具的凹槽。

采用上述各个技术方案,所述的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中,定位治具为钢板。

采用上述各个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定位治具上开设若干对位孔,将胶框和PCB分别固定于定位治具上,使胶框与PCB的相对位置处于固定状态,提高底背光的组装效率以及产品的良品率,结构简单,且成本较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底背光组装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底背光防组装偏位的定位治具,用于使PCB2的针脚与胶框3的针柱对齐,包括有:至少五个对位孔,其中,包括用于定位胶框的第一对位孔101和第四对位孔401,以及用于定位PCB2的第二对位孔201、第三对位孔301以及第五对位孔501;所述第一对位孔101和第四对位孔401分别与胶框3的第一固定座103和第二固定座403适配,所述第二对位孔201、第三对位孔301以及第五对位孔501分别与PCB2的第一针脚202、第二针脚302以及第三针脚502适配。

如图1,本实施例中,需要说明的是,在底背光组装过程中,定位治具1位于最下面,PCB2位于中间,胶框3位于最上面。组装完成后,PCB2镶嵌于胶框内。胶框3的第一固定座103、第二固定座403、第一针柱203、第二针柱303以及第三针柱503朝下。PCB2的第一针脚202、第二针脚302以及第三针脚502贯穿PCB2板。第一针脚202的顶部插入至第一针柱203,第二针脚302的顶部插入至第二针柱303,第三针脚502的顶部插入至第三针柱503,完成底背光PCB2与胶框3的组装。在定位治具1上设置至少五个对位孔,其中,第一对位孔101与第一固定座103适配,第四对位孔401与第二固定座403适配;第二对位孔201与第一针脚202适配,第三对位孔301与第二针脚302适配,第五对位孔501与第三针脚502适配。装配时,先将PCB2的第一针脚202、第二针脚302以及第三针脚502分别插入至第二对位孔201、第三对位孔301以及第五对位孔501,使PCB2固定于定位治具1上。然后将胶框3的第一固定座103以及第二固定座403分别插入至第一对位孔101以及第四对位孔401,使胶框3固定于定位治具1上。如此,胶框3与PCB2的位置相对固定。此时,PCB2的第一针脚202顶部位于第一针柱203正下方,第二针脚302顶部位于第二针柱303正下方,第三针脚502顶部位于第三针柱503正下方,将胶框3与PCB2压合,使PCB2镶嵌于胶框3内,即可得到底背光组件。

进一步的,定位治具1左侧与右侧分别开设有用于取放定位治具1的凹槽。

如图2,本实施例中,为了便于取放定位治具1,在定位治具1的左侧开设第一凹槽601,右侧开设第二凹槽701。以第一凹槽601和第二凹槽701作为取放的着力点,便于人手或者机械器具取放定位治具。

更进一步的,定位治具1为钢板。

本实施中,定位治具1材料为钢板,钢板的特性决定其上的对位孔不会因为PCB2的针脚以及胶框的针柱的反复拔插而造成对位孔的孔径变大。当然,定位治具1也可以是其他的材料,能满足对位孔的孔径一直保持原样即可,本实施例不做任何限制。

采用上述各个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定位治具上开设若干对位孔,将胶框和PCB分别固定于定位治具上,使胶框与PCB的相对位置处于固定状态,提高底背光的组装效率以及产品的良品率,结构简单,且成本较低。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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