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照明装置具备:
基板;
发光元件,被配置在所述基板的第一面;以及
外围框体,保持所述基板,
所述基板以所述基板的第二面与所述外围框体接触的状态,被固定在所述外围框体,所述基板的第二面是与所述第一面相反一侧的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围框体是具有开口部的筒状的筒体,
在所述开口部设置具有载置面的载置部,用于载置所述基板,
所述基板通过以覆盖所述开口部的方式载置于所述载置面,从而与所述外围框体接触。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载置面具有构成所述开口部的端面的环状的平面。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围框体具有沿着所述外围框体的内表面,且从所述外围框体的所述开口部向里侧延伸的肋,
所述肋的一方的端面构成所述载置面的一部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肋沿着所述外围框体的内表面的周向被设置有多个。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元件的至少一部分隔着所述基板与所述肋相对。
7.如权利要求4至6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在一个所述肋上设置有在所述外围框体的筒轴方向上延伸的螺孔,
在所述基板设置有贯通孔,
所述基板与所述外围框体是通过螺丝穿通所述贯通孔,并被拧入到所述螺孔而被固定在一起的。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俯视的情况下,所述螺丝比所述发光元件位于外侧。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螺丝的轴部与所述贯通孔之间设置有间隙。
1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装置还具备覆盖所述发光元件的透光罩。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光罩为玻璃制。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开口部形成有环状的槽部,该环状的槽部比所述载置部位于外侧,
所述透光罩的开口部的端部被配置在所述槽部。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光罩与所述外围框体通过被填充在所述槽部的粘着剂而被固定。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槽部一直被形成到与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面相对的位置。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装置还具备用于使所述发光元件发光的电路单元,
所述电路单元被收纳在所述外围框体。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单元仅被收纳在所述外围框体。
1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照明装置还具备灯头,该灯头接受使所述发光元件发光的电力,
所述灯头被安装在所述外围框体的与所述开口部相反一侧的部分。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围框体为树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