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材锯切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09108发布日期:2018-07-10 22:54阅读:21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管材锯切工具。



背景技术:

管材小批量锯切取样通常使用锯床,而锯床一般需要专人操作,并且时间上受生产现场生产任务量的限制,如果管材单根重量较重,还必须用天车或电葫芦进行吊运,如果管材外径较大,则必须有大型锯床才能锯切。目前市面上小型的锯切工具,与传统手工锯结构类似,但通常以锯切小规格外径制品为主,不能锯切大规格管材。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已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锯切大规格管材的便携式锯切工具。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管材锯切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包括固定机构、锯切机构;所述固定机构包括固定环、多个向心的定位杆,所述定位杆的一端与固定环连接,另一端连接有滚轮;所述锯切机构包括电机、支撑座、切割片,所述电机固定在支撑座上,所述支撑座的一端与固定环连接,另一端连接弹簧机构,所述切割片固定在电机主轴上。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为圆环。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上均匀设有通孔,所述定位杆的一端穿过通孔与定位环连接。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上的通孔为螺纹孔,所述定位杆上设有与固定环螺纹孔螺纹相配套的外螺纹。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环上的通孔内设有环形卡槽,所述定位杆的杆体外壁等距设有环形凸起,所述凸起与卡槽相配合。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座包括固定板,所述固定板的一侧固定连接支杆一,所述固定板的另一侧固定连接支杆二,所述支杆一的自由端固定连接第一连接环;所述固定环上固定连接第二连接环,所述第一连接环套在第二连接环上,所述第一连接环能够在第二连接环上旋转。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板由两个半圆环组成的圆环。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机构包括弹簧、调节螺杆,所述弹簧套在调节螺杆外,所述调节螺杆的上端与支杆二的自由端连接。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杆为三个,所述滚轮为三个。

根据上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片为中间设有通孔的圆形刀片,所述切割片套接在电机主轴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管材锯切工具,所述工具方便携带,能够锯切各种大规格管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锯切机构的结果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锯切机构的侧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锯切机构的俯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弹簧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固定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4所示,一种管材锯切工具,包括固定机构1、锯切机构2;固定机构包括固定环3、多个向心的定位杆4,固定环为圆环,定位杆的一端与固定环连接,另一端连接有滚轮5,滚轮位于固定环内;具体地,固定环上均匀设有通孔,定位杆的一端穿过通孔与定位环连接;一种情况,固定环上的通孔为螺纹孔,定位杆上设有与固定环螺纹孔螺纹相配套的外螺纹;另一种情况,固定环上的通孔内设有环形卡槽,定位杆的杆体外壁等距设有环形凸起,凸起与卡槽相配合;上述设置可以调节定位杆滚轮端之间的距离,以适用不同规格的管材;优选定位杆为三个,配套的滚轮为三个;锯切机构包括电机6、支撑座、切割片7,电机固定在支撑座上,支撑座的一端与固定环连接,另一端连接弹簧机构;具体地,支撑座包括固定板8,固定板为由两个半圆环组成的圆环结构,电机位于固定板内,固定板的一侧固定连接支杆一9,固定板的另一侧固定连接支杆二10,支杆一的自由端固定连接第一连接环11;固定环上固定连接第二连接环12,第一连接环套在第二连接环上,第一连接环能够在第二连接环上旋转;第一连接环和第二连接环均为圆环;弹簧机构包括弹簧13、调节螺杆14,弹簧套在调节螺杆外,调节螺杆的上端与支杆二的自由端连接,具体地,支杆二的自由端设有通孔,调节螺杆的上部穿出支杆二的通孔,调节螺杆的顶端旋有螺母15,调节螺杆的下端为钩状,支杆二的通孔孔径大于调节螺杆的外径;切割片固定在电机主轴上,切割片为中间设有通孔的圆形刀片,切割片套接在电机主轴上。

使用时,将待锯切管材插入固定机构内,通过调节定位杆在固定环内的长度,使滚轮与待锯切管材接触,能够在锯切管材上转动,接通电机电源,向下压支杆二,压下量根据要求的锯切深度调整弹簧机构的弹簧伸缩量,转动固定机构围绕管材转一圈,在转动过程中管材被切割片沿周向在固定深度连续锯切,完成锯切工序。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局限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启示下,还可以做出其它等同改进,均可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都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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