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08270发布日期:2019-03-27 10:34阅读:135来源:国知局
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药材制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



背景技术:

在中草药生产加工领域中,有些药材需要进行挤压提取处理,以便于后续的加工工序,现有用于药材的挤压提取装置结构较为复杂,成本高,运行稳定性不佳,不便于维护,挤出效率不高,不适用连续作业环境,影响生产加工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包括外壳,所述外壳顶部设有连接杆,所述外壳底部设有底板,所述连接杆中部设有圆环,所述圆环内活动插设有挤压机构,所述挤压机构包括握杆、弹簧和压板,所述握杆插设于圆环内,且握杆底部设有上连接块,所述压板顶部设有下连接块,所述弹簧两端缠绕于上连接块和下连接块上,所述外壳内中部通过支架连接有连接管,所述连接管顶端连接有漏料斗,所述漏料斗底部于连接管连通,所述漏料斗顶部外围与外壳内壁相抵,所述连接管底部安装有套筒,所述套筒底部设有外凸缘和内凸缘,所述外凸缘上环形设有多个固定螺栓,所述固定螺栓螺纹连接于连接管底部,所述内凸缘上设有过滤板。

优选的,所述圆环上设有夹紧螺栓。

优选的,所述底板中部设有摆放槽,所述摆放槽内安放有收集盒。

优选的,所述压板面积小于套筒面积。

优选的,所述连接杆通过螺栓连接于外壳顶部。

优选的,所述底板外侧设有卡扣,所述外壳内侧底部设有卡槽,所述卡扣与卡槽相互卡接。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有益效果在于:该装置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操作便捷,从外壳顶部将药材倒入过滤板,通过推动挤压机构,达到对过滤板上的药材进行挤压目的,在弹簧的作用下,保证压板能够压实药材,且最大化挤压药材;并且套筒可拆卸,便于后期对过滤板的清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的连接管与套筒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的外壳与底板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中:外壳1、连接杆2、圆环3、夹紧螺栓31、挤压机构4、握杆41、上连接块42、弹簧43、下连接块44、压板45、漏料斗5、连接管6、套筒7、外凸缘8、固定螺栓81、内凸缘9、过滤板10、底板11、摆放槽12、收集盒13、卡扣14、卡槽15。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药材挤压提取装置,包括外壳1,外壳1顶部设有连接杆2,外壳1底部设有底板11,连接杆2中部设有圆环3,圆环3上设有夹紧螺栓31,圆环3内活动插设有挤压机构4,挤压机构4包括握杆41、弹簧43和压板45,握杆41插设于圆环3内,且握杆41底部设有上连接块42,压板45顶部设有下连接块44,弹簧43两端缠绕于上连接块42和下连接块44上,夹紧螺栓31用于夹紧握杆41,不使用时,保证压板45悬空,不会阻挡药材进入外壳1内的通道。

外壳1内中部通过支架连接有连接管6,连接管6顶端连接有漏料斗5,漏料斗5底部于连接管6连通,漏料斗5顶部外围与外壳1内壁相抵,连接管6底部安装有套筒7,压板45面积小于套筒7面积,套筒7底部设有外凸缘8和内凸缘9,外凸缘8上环形设有多个固定螺栓81,固定螺栓81螺纹连接于连接管6底部,内凸缘9上设有过滤板10,套筒7通过固定螺栓81安装于连接管6内底部,套筒7能够实现与连接管6的拆卸,若过滤板10需要清洗时,拆除固定螺栓81,取出套筒7,即可对滤板10进行清理。

底板11中部设有摆放槽12,摆放槽12内安放有收集盒13,连接杆2通过螺栓连接于外壳1顶部,底板11外侧设有卡扣14,外壳1内侧底部设有卡槽15,卡扣14与卡槽15相互卡接,收集盒用于收集从过滤板10流出的药液,摆放槽12保证收集盒13摆放正处于连接管6底部,连接杆2通过螺栓与外壳1实现分离,卡扣14与卡槽15的连接使得连接杆2和底板11能够拆卸,利于后期部件拆除清洗。

工作原理:使用时,卡接底板11,安放收集盒13,将药材从外壳1顶部倒入药材由漏料斗5汇集到套筒7内的过滤板10上,解除夹紧螺栓31固定,挤压机构4下沉,使得压板45与过滤板10上的药材相抵,向下推动握杆41,在弹簧的作用下,压板45挤压药材,并且多次重复上下推动握杆41的步骤,药液由过滤板10过滤,落入收集盒13内,完成药液提取。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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