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770514发布日期:2019-09-25 01:07阅读:295来源:国知局
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油烟机蜗壳制作领域,特指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



背景技术:

吸油烟机是现代厨房必不可少的用具,经过多年的发展,其结构设计已经趋向于成熟,其中,设置在风箱中的蜗壳,一般是由平面结构的上侧板、下侧板,以及设置在上侧板和下侧板之间弧形的围板组成,而这三者之间,如采用焊接、铆接等形式,不仅效率低下,且制作成本高;如采用对上侧板、下侧板和围板的侧边进行折边咬合的形式,则尚未有专门针对油烟机蜗壳凹槽进行折边的设备。

因此,本发明人对此做进一步研究,研发出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本案由此产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专门用于对油烟机蜗壳的凹槽进行折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包括蜗壳固定装置,所述蜗壳固定装置设置有限位边,所述限位边形状与蜗壳凹槽形状一致,所述蜗壳固定装置旁设置有能平移的凹槽挤压块,所述凹槽挤压块的结构与蜗壳凹槽相匹配,凹槽挤压块向限位边移动并静止即完成对蜗壳凹槽的折边。根据蜗壳凹槽的形状,对蜗壳固定装置进行专门的设计,通过凹槽挤压块的移动完成对蜗壳凹槽的折边。

进一步,所述蜗壳固定装置包括上压板、下压板,所述下压板的上表面和上压板的下表面的边沿设置有限位边,限位边为条状的凸起,限位边与上压板、下压板的边沿形成阶梯结构。根据蜗壳凹槽常用的折边结构,对限位边进行设计,使之在外力挤压的情况下,起到阻挡作用,使蜗壳凹槽的边缘能进行咬合。

进一步,所述凹槽挤压块包括第一楔形块、第二楔形块,所述第二楔形块设置在第一楔形块中间,且第二楔形块能相对于第一楔形块滑动,第一楔形块的下底边止于下压板的限位边,第一楔形块的上底边止于上压板的限位边,第二楔形块的移动不超出第一楔形块的端部。通过第一楔形块进行折边后,第二楔形块对蜗壳凹槽进行再次挤压。

进一步,所述第一楔形块固定于滑动座上,滑动座沿滑轨滑动,所述第一楔形块的端部对准蜗壳凹槽。第一楔形块对准凹槽后,第二楔形块也能沿着第一楔形块对准凹槽,因此只需滑轨设置的方向准确即可。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通过专门的设计,使得蜗壳凹槽的折边通过机械手段实现,与传统焊接相比,组装效率高,密封性及表面光洁度好。

附图说明

图1是蜗壳的示意图;

图2是蜗壳折边后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示意图之一;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示意图之二;

标号说明

上压板1,下压板2,限位边21,

滑动座3,第一楔形块31,第二楔形块32,

围板4,侧板5,蜗壳凹槽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所示,一种油烟机蜗壳凹槽折边机构,包括用于固定蜗壳的上压板1和下压板2,上压板1下设置有定位板11,将已拼装但未折边的上侧板、下侧板、围板放到下压板2上,上压板1下降,上压板1作用于上侧板,使上压板1和下压板2成为一个整体,将蜗壳的上侧板、下侧板、围板压紧。

为了实现对蜗壳的侧边进行折边的功能,在下压板2的上表面和上压板1的下表面的边沿设置有限位边21,限位边21设置的整体形状与蜗壳上侧板、下侧板外缘的形状一致,限位边21本身为条状的凸起,限位边21与上压板1、下压板2的边沿形成阶梯结构的槽边,而上侧板、下侧板与围板的叠加处留有折边的余量,当其受到外力压迫时能进行折边滚边。

首先,考虑到蜗壳凹槽6处的结构,在其放置对应的侧边,设置有通过气缸推动的凹槽挤压块,凹槽挤压块设置在滑轨上,以方便移动。凹槽挤压块的形状需要和上侧板、下侧板的限位边21形成的凹槽相契合,即在优先的情况下,凹槽挤压块需要同时对上侧板、下侧板和蜗壳凹槽6的连接处进行折边挤压。

而考虑到需要生产蜗壳的具体型号,可将凹槽挤压块分为第一楔形块31、第二楔形块32,第二楔形块32设置在第一楔形块31中间,且第二楔形块32能相对于第一楔形块31滑动,下方的第一楔形块31的下底边的行程止于下压板2的限位边21,上方的第一楔形块31的上底边行程止于上压板1的限位边21,第二楔形块32的移动不超出第一楔形块31的端部(如图2所述)。通过第一楔形块31进行折边后,第二楔形块32对蜗壳凹槽6进行再次挤压。

第一楔形块31固定于滑动座3上,滑动座3沿滑轨滑动,第一楔形块31的端部需对准未转动前蜗壳的凹槽。当第一楔形块31打入蜗壳凹槽6完成折边后,第二楔形块32再次向前移动,完成对折边的挤压。完成后的围板4与侧板5(上侧板或下侧板)的折边后如图1所示。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同时凡本实用新型中所涉及的如“上、下、左、右、中间”等词,仅作参考用,并非绝对限定,凡利用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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