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机械材料强化工艺,具体涉及一种机械配件强化工艺。
背景技术:
随着机械配件在各个机械系统中的广泛使用,机械配件往往为连接部件,需要承担频繁高速的往复运动,负载大,对材料的要求性能高,而机械配件的性能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机械系统的寿命和可靠性。另一方面,由于机械系统的连接部件需要浸泡在油中,来增强机械活动的流畅性,还需要机械配件具有抗腐蚀的能力,所以如何提高机械配件的强度和硬度,抗磨损以及抗腐蚀的能力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在机械配件强度处理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需要对机械配件表面进行处理时,需要重新进行表面强化处理的流程造成能源浪费和流程繁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机械配件强化工艺,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对机械配件进行强度处理以及表面强化处理时,流程繁琐,能源浪费的问题。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机械配件强化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热处理碳氮共渗:将机械加工后的配件装入渗碳炉,提高渗碳炉的温度至850-870℃,并保持8-10小时;
2)第二次机械加工:保持第二次机械加工的温度为540-560℃;
3)配置合金粉末:所述合金粉末成分为镍50-60%,铬10-20%,铁20-30%;
4)熔覆处理:首先将机械配件表面经超声波清洗去污,并采用含氟气体去除钝化膜,然后让机械配件的温度达到120-140℃,随后将合金粉末进行熔覆处理,覆在所述机械配件表面,厚度为0.5-1.5mm,并在100-150℃的保温炉中下烘烤1小时
可选的,在所述第二次机械加工之后需要对所述机械配件进行热处理淬火,将加工后的弓箭迅速放入20-40℃的pag淬火液。
可选的,在热处理淬火之后对所述机械配件进行热处理低温回火,具体为:
将热处理淬火后的机械配件放入热炉内,加热至120-150℃,并保持3-5小时,消除淬火应力。
可选的,在熔覆处理之后对所述机械配件进行逐层激光扫描加热,采用co2激光器融化所述机械配件表面的熔覆料,并使其附着在所述机械配件表面,所述co2激光器功率为2-4kw,电流为250-280a,激光扫描速度为6-8mm/s,光束直径为1.8-2.2mm,熔覆过程通氩气保护,氩气流量为为20-30l/min。
可选的,对熔覆处理后的机械配件进行去应力热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用效果为:
1.本发明采用碳氮共渗处理,既能保证机械配件的机械硬度,又能大幅度提高机械配件的韧性要求,实现整体提高机械强度的要求,并且本发明对机械配件表面进行了强化,同时提高了机械配件耐磨损和耐腐蚀的性能。
2.在本发明中,对机械配件进行热处理碳氮共渗之后,对机械配件的第二机械加工和熔覆处理步骤简单,简化了多个步骤,在保证机械配件性能的前提下,降低了的能源的损耗。
附图说明
本发明将通过例子并参照附图的方式说明,其中:
图1是
本技术:
实施例机械配件强化工艺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下面结合图1对本发明作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申请实施例公开了一种机械配件强化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热处理碳氮共渗,将机械加工后的配件装入渗碳炉,提高渗碳炉的温度至850-870℃,并保持8-10小时;
步骤二:第二次机械加工,保持第二次机械加工的温度为540-560℃;
步骤三:配置合金粉末,所述合金粉末成分为镍50-60%,铬10-20%,铁20-30%;
步骤四:熔覆处理,将机械配件表面经超声波清洗去污,并采用含氟气体去除钝化膜,首先让机械配件的温度达到120-140℃,随后将合金粉末进行熔覆处理,并覆在所述机械配件表面,厚度为0.5-1.5mm,并在保温炉中在100-150℃下烘烤1小时。
进一步地,为了便于对机械配件表面进行熔覆处理,在第二次机械加工之后需要对所述机械配件进行热处理淬火,具体过程为,将第二次机械加工之后的机械配件迅速放入10-40℃的pag淬火液中,进行冷却。
进一步地,在进行上述热处理淬火之后,为了消除淬火应力,将热处理淬火之后的机械配件放入热炉内,加热至120-150℃,并保持该温度3-5小时。
进一步地,在机械配件进行了熔覆处理之后,采用co2激光器对机械配件的表面进行逐层激光扫描加热,融化合金粉末并使其附着在液压杆表面,激光器功率为2-4kw,电流为250-280a,激光扫描速度为6-8mm/s,光束直径为1.8-2.2mm,熔覆过程通氩气保护,氩气流量为20~30l/min。
综上所述,本申请实施例采用上述的技术方案能够大幅度提高机械配件的硬度和韧性要求,还能增强耐磨损和耐腐蚀的性能,简化了加工步骤,减少了能源损耗。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原理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