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用耐磨耐腐蚀钢管制造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4770516发布日期:2018-06-23 01:24阅读:34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钢管制造方法,具体是童车用耐磨耐腐蚀钢管制造方法。



背景技术:

儿童车是婴儿的“交通工具”,需要有人协助推着或者拉着才能走的车子,婴儿推车,是宝宝最喜爱的婴儿推车散步交通工具,更是妈妈带宝宝上街购物时的必须品。然而根据宝宝的成长、使用用途,婴儿推车又可以分成很多种类,如:双胞胎婴儿推车、高景观婴儿推车、遮阳蓬婴儿推车等。主要是依照载重量为标准,一般测试标准为九到十五公斤,一般的婴儿车大约可使用三到五年。耐磨材料是新材料领域的核心,对高新技术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在全球新材料研究领域中,耐磨材料约占85%。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特种耐磨材料对高新技术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是二十一世纪信息、生物、能源、环保、空间等高技术领域的关键材料,成为世界各国新材料领域研究发展的重点,也是世界各国高技术发展中战略竞争的热点。

现有技术中婴儿推车用钢管耐磨和耐腐蚀性不足,有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不足,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耐磨、耐冲击、耐磨耐腐蚀层不易脱落的效果的童车用耐磨耐腐蚀钢管制造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以下技术方案:童车用耐磨耐腐蚀钢管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冶炼、铸造,按以下组分冶炼并铸造成板坯:

C :1.5—2.0%、Cr :6—7%、Mn :1.5—2%、Si :3.0—3.4%、Cu :0.4—0.5%、Ni :0.6—0.8%、Re :0.02—0.03%、S :≤ 0.04%、P :≤ 0.04% ;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杂质;

b、轧制:将上述铸造后的板坯加热温度1300-1500℃,轧制温度为1200-1350℃;

c、成型:将轧制后的板材采用高频焊接方式焊接成型,焊后去氧化皮和毛刺;

d、混料:取如下重量组分混合均匀:氧化铁粉55-65%、铝粉30-42%、纳米碳化钛0.002-0.004%;

e、表面浇铸:将上述c中成型的钢管截取适宜长度,放入砂型中,两端封堵,将混料注入砂型中并点燃,铝热反应产生高温使混料各组分熔融分布在钢管表面,直至冷却至常温;

f、回火:回火温度250-400℃,保温20-35min,取出残余应力;

g、抛光:将上述回火后的钢管用1000-1400目砂纸打磨。

所述的砂纸为金刚石砂纸。

所述的混料组分重量如下:氧化铁60%、铝粉35%、纳米碳化钛0.003%。

所述的步骤a中组分为:C :1.8%、Cr :6.5%、Mn :1.8%、Si :3.2%、Cu :0.45%、Ni :0.7%、Re :0.025%、S :≤ 0.04%、P :≤ 0.04% ;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杂质。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可获得耐磨、耐冲击、耐磨耐腐蚀层不易脱落的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一

童车用耐磨耐腐蚀钢管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冶炼、铸造,按以下组分冶炼并铸造成板坯:

C :1.5—2.0%、Cr :6—7%、Mn :1.5—2%、Si :3.0—3.4%、Cu :0.4—0.5%、Ni :0.6—0.8%、Re :0.02—0.03%、S :≤ 0.04%、P :≤ 0.04% ;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杂质;

b、轧制:将上述铸造后的板坯加热温度1300-1500℃,轧制温度为1200-1350℃;

c、成型:将轧制后的板材采用高频焊接方式焊接成型,焊后去氧化皮和毛刺;

d、混料:取如下重量组分混合均匀:氧化铁粉55-65%、铝粉30-42%、纳米碳化钛0.002-0.004%;

e、表面浇铸:将上述c中成型的钢管截取适宜长度,放入砂型中,两端封堵,将混料注入砂型中并点燃,铝热反应产生高温使混料各组分熔融分布在钢管表面,直至冷却至常温;

f、回火:回火温度250-400℃,保温20-35min,取出残余应力;

g、抛光:将上述回火后的钢管用1000-1400目砂纸打磨。

所述的砂纸为金刚石砂纸。

实施例二

与上述实施例一不同之处在于:

所述的混料组分重量如下:氧化铁60%、铝粉35%、纳米碳化钛0.003%。

实施例三

与上述实施例一不同之处在于:

所述的步骤a中组分为:C :1.8%、Cr :6.5%、Mn :1.8%、Si :3.2%、Cu :0.45%、Ni :0.7%、Re :0.025%、S :≤ 0.04%、P :≤ 0.04% ;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杂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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