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工位KR脱硫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20513发布日期:2019-01-15 23:38阅读:344来源:国知局
一种双工位KR脱硫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炼钢铁水预处理KR脱硫工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双工位KR脱硫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各钢厂现有铁水脱硫较多采用KR脱硫处理装置,KR脱硫处理装置中扒渣和搅拌在同一位置。KR脱硫工艺中,由于铁水罐需扒渣两次,首先扒高炉渣,搅拌脱硫后再扒脱硫渣,才能达到脱硫的目的。冶炼某种低硫品种钢时,由于扒渣时间长,导致脱硫周期较长,易引起脱硫周期与转炉冶炼周期无法匹配的问题。此外,建设单工位的KR脱硫站需要单独的脱硫跨,对于新建的炼钢厂没有影响,但是对于现有炼钢厂增建KR脱硫设施,需要新建厂房及天车等,占地较大,建设成本又高,或许无法满足部分炼钢厂增建KR脱硫设施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脱硫效率高、周期短的双工位KR脱硫系统。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双工位KR脱硫系统,主要包括加料跨起重机、铁水罐倾翻车轨道和渣罐车轨道,铁水罐倾翻车轨道和渣罐车轨道平行布置;所述加料跨起重机位于铁水罐倾翻车轨道的一端,铁水罐倾翻车轨道上依次间隔设有第一座罐位、第一扒渣位、搅拌脱硫位、第二扒渣位和第二座罐位,铁水罐倾翻车轨道上安装有第一铁水罐倾翻车和第二铁水罐倾翻车;在搅拌脱硫位处设置有加料系统;所述渣罐车轨道上设有第一渣罐车和第二渣罐车,第一渣罐车运载第一渣罐,第二渣罐车运载第二渣罐;在第一扒渣位处安设有第一扒渣机;在第二扒渣位处安设有第二扒渣机。

按上述方案,在搅拌脱硫位的上方安装搅拌器。

按上述方案,在搅拌脱硫位处还配置有搅拌器更换车。

按上述方案,所述脱硫系统配置除尘装置。

按上述方案,所述除尘装置包括抽尘管道,以及通过支管与抽尘管道连通的第一除尘罩、第二除尘罩和第三除尘罩,第一除尘罩设于第一扒渣位的上方,第二除尘罩设于脱硫搅拌位的上方,第三除尘罩设于第二扒渣位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设置两组处理工位,即一个搅拌工位配设两个扒渣位和两个座罐位,利用一组起重车实现两个铁水罐轮流脱硫处理,第一铁水罐第一次扒渣后进行搅拌脱硫时,第二铁水罐可由起重车进行扒渣作业,提高了脱硫效率,缩短了脱硫周期,提高了铁水脱硫处理产能;增设的扒渣机和铁水罐运输车等可以布置在现有厂房的加料跨内,无需建设单独的脱硫跨。

2、本实用新型所述脱硫系统配置简单合理,可靠性高,可行性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具体实施例的平面布置图。

图2为图1中的A-A断面图。

图3为图1中的B-B断面图。

其中,1、第一铁水罐,2、第一铁水罐倾翻车,3、第一渣罐,4、第一渣罐车,5、第一扒渣机,6、加料系统,7、除尘装置,8、搅拌器,9、搅拌器更换车,10、第二扒渣机,11、第二铁水罐,12、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3、第二渣罐,14、第二渣罐车,15、加料跨起重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描述。

如图1所示的一种双工位KR脱硫系统,主要包括布置于脱硫厂房内的加料跨起重机15、铁水罐倾翻车轨道和渣罐车轨道,铁水罐倾翻车轨道和渣罐车轨道平行布置,并且平行于厂房轴列线;所述加料跨起重机15位于铁水罐倾翻车轨道的一端;所述铁水罐倾翻车轨道上依次间隔设有第一座罐位(也即第一吊罐位)、第一扒渣位、搅拌脱硫位、第二扒渣位和第二座罐位(也即第二吊罐位),铁水罐倾翻车轨道上安装有第一铁水罐倾翻车和第二铁水罐倾翻车;在搅拌脱硫位处设置有加料系统6;所述渣罐车轨道上设有第一渣罐车4和第二渣罐车14,第一渣罐车1上运载第一渣罐3,第二渣罐车14上运载的第二渣罐13;在第一扒渣位处安设有第一扒渣机5,当铁水罐坐于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上且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倾翻时,第一扒渣机5的扒渣臂可伸入铁水罐内,将铁水罐内的废渣扒入第一渣罐3内;在第二扒渣位处安设有第二扒渣机10,当铁水罐坐于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上且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倾翻时,第二扒渣机10的扒渣臂可伸入铁水罐内,将铁水罐内的废渣扒入第二渣罐3内。本实用新型中,所述脱硫系统配备有相应的电控系统和公辅系统,电控系统和公辅系统均为行业内常规设置。

优选地,在搅拌脱硫位的上方安装搅拌器8。优选地,在搅拌脱硫位处还配置有搅拌器更换车9。

优选地,所述脱硫系统配置除尘装置7;所述除尘装置7包括抽尘管道,以及通过支管与抽尘管道连通的第一除尘罩、第二除尘罩和第三除尘罩,第一除尘罩设于第一扒渣位的上方,第二除尘罩设于脱硫搅拌位的上方,第三除尘罩设于第二扒渣位的上方。各支管上配设有分别阀门,一套双工位KR脱硫系统的除尘总风量按照一个搅拌脱硫位和一个扒渣位同时工作的工况考虑。

如图1~图3所示,本实施例中,所述双工位KR脱硫系统顶部平台标高与加料跨起重机15底梁间的高度不小于2.2m,操作人员站在平台顶部时,加料跨起重机15的运行不会与人头部相撞;如图2所示,所述双工位KR脱硫系统布置于厂房内的加料跨,所占空间不影响铁水罐的吊运;如图2所示,吊运铁水罐时,铁水罐距离两侧构筑物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本实施例中,第一座罐位指第一铁水罐1在该位置落座至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上,且在该位置用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一铁水罐1从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上吊起;所述第一铁水罐1和第二铁水罐11用于承装铁水。所述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在第一座罐位用于承载第一铁水罐1,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的运行路线:第一座罐位—第一扒渣位—搅拌脱硫位—第一扒渣位—第一座罐位。所述第一扒渣机5用于将第一铁水罐1内的高炉渣和脱硫渣扒出第一铁水罐1;所述第一渣罐3用于承接从第一铁水罐1内扒出的高炉渣和脱硫渣;所述第一渣罐车4用于承载第一渣罐3。

本实施例中,第二座罐位指第二铁水罐11在该位置落座至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且在该位置用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二铁水罐11从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吊起。所述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在第二座罐位用于承载第二铁水罐11,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的运行路线为:第二座罐位—第二扒渣位—搅拌脱硫位—第二扒渣位—第二座罐位;所述第二扒渣机10用于将第二铁水罐11内的高炉渣和脱硫渣扒出铁水罐;所述第二渣罐13用于承接从第二铁水罐11内扒出的高炉渣和脱硫渣;所述第二渣罐车14用于承载第二渣罐13。

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和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倾翻铁水罐的方式可分为液压倾翻和电机倾翻,走行依靠变频电机;所述第一扒渣机5和第二扒渣机10可分为液压扒渣机和气动扒渣;所述加料跨起重机15泛指加料跨内的所有起重机,非单指1台,司机室位于脱硫厂房的对侧。

以下以本实施例为例,提供一种双工位KR脱硫方法,可同时对第一铁水罐2和第二铁水罐11进行脱硫处理。所述脱硫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提供如上所述脱硫系统;

步骤二、第一组脱硫工位开始脱硫,利用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一渣罐3座罐至第一渣罐车4上,第一渣罐车4开至第一扒渣位处的渣罐车轨道上;

步骤三、用加料跨起重机15吊运第一铁水罐1至第一座罐位,第一铁水罐1座罐至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上,再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开至第一扒渣位;

步骤四、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将第一铁水罐1倾翻,第一扒渣机5扒第一铁水罐1内的高炉渣;同时,第二组脱硫工位开始运作,利用加料跨起重机15吊运第二渣罐13至第二座罐位,第二渣罐13座罐至第二渣罐车14上,再第二渣罐车14开至第二扒渣位;

步骤五、第一铁水罐1内的高炉渣扒出后,用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将第一铁水罐1倾翻回位;同时,用加料跨起重机15吊运第二铁水罐11至第二座罐位,第二铁水罐11座罐至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上,再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开至第二扒渣位;

步骤六、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开至搅拌脱硫位,加脱硫剂后进行脱硫处理;同时,用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将第二铁水罐11倾翻,用第二扒渣机10扒第二铁水罐11内的高炉渣;

步骤七、第一铁水罐1脱硫处理完毕后,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开至第一扒渣位;同时,第二铁水罐11内的高炉渣扒出后,用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将第二铁水罐11倾翻回位;

步骤八、用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将第一铁水罐1倾翻,用第一扒渣机5扒第一铁水罐1内的脱硫渣;同时,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开至搅拌脱硫位,加脱硫剂后进行脱硫处理;

步骤九、第一铁水罐1内的脱硫渣扒出后,用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将第一铁水罐1倾翻回位;同时,待第二铁水罐11脱硫处理完毕后,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开至第二扒渣位;

步骤十、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开至第一座罐位;同时,用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将第二铁水罐11倾翻,用第二扒渣机10扒至第二铁水罐11内的脱硫渣;

步骤十一、用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一铁水罐1运至转炉兑铁;用加料跨起重机15吊运新的一罐铁水至第一铁水罐倾翻车2;同时,第二铁水罐11内的脱硫渣扒出后,用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将第二铁水罐11倾翻回位;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开至第二座罐位;用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二铁水罐11吊运至转炉兑铁后,再用加料跨起重机15吊运新的一罐铁水至第二铁水罐倾翻车12;重复步骤二~步骤十一。

待第一渣罐3接渣满罐后,第一渣罐车4由第一扒渣位开至第一座罐位;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一渣罐3吊至汽车或过跨车送至渣处理区域。待第二渣罐13接渣满罐后,第二渣罐车14由第二扒渣位开至第二座罐位;加料跨起重机15将第二渣罐13吊至汽车或过跨车送至渣处理区域。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但是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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