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50966发布日期:2019-05-24 20:57阅读:13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加工工具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



背景技术:

现今,在对玻璃和陶瓷进行打磨加工时,都需要用到打磨机,打磨机的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磨头,传统的磨头结构仅是一个带螺纹结构的圆形钢管,在对孔状部件进行加工时,无法对孔的内部进行精确加工,使得加工出的产品精度低,且在加工过程中容易产生加工残废品。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在对孔状部件进行加工时,能够对孔的内部进行精确加工,加工精度高,减少加工过程中残废品的产生,进而有利于提升加工效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第一方面,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包括第一研磨部、第二研磨部和连杆部,其中,

所述第一研磨部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和在所述主体部一端形成的研磨端;

所述第二研磨部具有相对设置的顶面和底面,所述第二研磨部的直径沿着从所述顶面向所述底面的方向逐渐增大;所述第一研磨部的连接端连接在所述第二研磨部的顶面的中央,所述第二研磨部的底面与所述连杆部连接,且所述第二研磨部与所述第一研磨部、所述连杆部同轴设置;

所述连杆部呈圆柱形,所述连杆部的直径与所述第二研磨部的底面直径相同,且所述连杆部的直径与所述主体部的直径比例为12.5~17.5。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主体部的形状为圆柱体;

所述研磨端的形状为半球体,与所述主体部一端固定连接;

所述主体部另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研磨部的顶面的中央,且所述主体部与所述研磨端及所述第二研磨部同轴设置。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研磨端的直径分别与所述主体部的直径、所述第二研磨部的顶面直径相同;

所述研磨端的直径为0.38mm~0.42mm。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在所述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剖面视图下,所述第二研磨部与所述主体部形成的夹角为125°~135°。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连杆部包括第一杆柄段和第二杆柄段,其中,

所述第一杆柄段的形状为圆柱体,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二研磨部的底面的中央;

所述第二杆柄段具有相对设置的顶面与底面,所述第二杆柄段的直径沿着从所述顶面至所述底面的方向逐渐减小;所述第一杆柄段的另一端连接在所述第一杆柄段的顶面的中央,且所述第一杆柄段与所述第二杆柄段及所述第二研磨部同轴设置。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与所述第二研磨部的底面直径相同;

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为5.98mm~6.02mm。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一研磨部、所述第二研磨部的表面均设有镀砂部分,所述镀砂部分的镀砂目数为200#~600#。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一研磨部的轴向长度、所述第二研磨部的轴向长度与所述连杆部的轴向长度满足以下公式:

a*L=X+Y;

其中,a为预设常系数,其大小为0~1,L为所述连杆部的轴向长度,X为所述第一研磨部的轴向长度,Y为所述第二研磨部的轴向长度。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主体部的直径与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满足以下公式:

d=b*D;

其中,b为预设常系数,其大小为0~1,d为所述主体部的直径,D为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第二研磨部的轴向长度、所述主体部的直径、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Y=c*(D-d);

其中,c为预设常系数,大小为0.2~0.8,Y为所述第二研磨部的轴向长度,d为所述主体部的直径,D为所述第一杆柄段的直径。

根据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该磨头包括依次连接的打磨部和连杆部,打磨部分为两个部分,即第一研磨部、第二研磨部,其中,第一研磨部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和在主体部一端形成的研磨端,第二研磨部呈圆台型,连杆部呈圆柱形。在对孔状部件进行加工的过程中,将该磨头的打磨部分伸入待打磨孔中,并对该待打磨孔进行加工,加工精度高,能够减少加工过程中残废品的产生,提升加工效率,有利于节约时间和材料资源。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更明显易懂,下文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所附附图,作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应当理解,以下附图仅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实施例,因此不应被看作是对本实用新型范围的限定。

图1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第一研磨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轴向剖面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连杆部的结构示意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100-第一研磨部;101-研磨端;102-主体部;200-第二研磨部;300-连杆部;301-第一杆柄段;302-第二杆柄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通常在此处附图中描述和示出的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组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配置来布置和设计。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实用新型的选定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中,术语“上”、“下”、“左”、“右”、“前”、“后”、“顶”、“底”、“内”、“外”、“中”、“竖直”、“水平”、“横向”、“纵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这些术语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描述本实用新型及其实施例,并非用于限定所指示的装置、元件或组成部分必须具有特定方位,或以特定方位进行构造和操作。

并且,上述部分术语除了可以用于表示方位或位置关系以外,还可能用于表示其他含义,例如术语“上”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用于表示某种依附关系或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这些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术语“安装”、“设置”、“设有”、“连接”、“相连”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可拆卸连接,或整体式构造;可以是机械连接,或点连接;可以使直接相连,或者是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又或者是两个装置、元件或组成部分之间内部的联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主要是用于区分不同的装置、元件或组成部分(具体的种类和构造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并非用于表明或暗示所指示装置、元件或组成部分的相对重要性和数量。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该磨头包括依次连接的打磨部和连杆部,打磨部分为两个部分,即第一研磨部、第二研磨部,其中,第一研磨部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和在主体部一端形成的研磨端,第二研磨部呈圆台型,连杆部呈圆柱形。在对孔状部件进行加工的过程中,将该磨头的打磨部分伸入待打磨孔中,并对该待打磨孔进行加工,加工精度高,能够减少加工过程中残废品的产生,提升加工效率,有利于节约时间和材料资源。下面通过实施例进行描述。

实施例1

请参阅图1,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所示的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包括第一研磨部100、第二研磨部200和连杆部300,其中:

第一研磨部100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和在主体部一端形成的研磨端。

第二研磨部200具有相对设置的顶面和底面,第二研磨部200的直径沿着从顶面向底面的方向逐渐增大;第一研磨部100的连接端连接在第二研磨部200的顶面的中央,第二研磨部200的底面与连杆部300连接,且第二研磨部200与第一研磨部100、连杆部300同轴设置。

连杆部300呈圆柱形,连杆部300的直径与第二研磨部200的底面直径相同,且连杆部300的直径与主体部的直径比例为12.5~17.5。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可以分为第一粗糙段和第二粗糙段,第一粗糙段的粗糙程度大于第二粗糙段的粗糙程度。其中,第一粗糙段包括连杆部300,第二粗糙段包括第一研磨部100、第二研磨部200。

本实施例中,第一研磨部100和第二研磨部200的材料可以为钨钢合金材料、硅钢材料等,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连杆部300的材料可以为橡胶材料、环氧树脂材料、金属材料等,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第一研磨部100的长度可以为2.08mm~2.12mm,第二研磨部200的长度可以为2.98mm~3.02m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连杆部300的长度可以为26.8mm~27.2m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磨头表面还可以作防锈处理。具体的,对该磨头进行防锈处理可以采用镀金属膜、喷涂防锈润滑油等方法,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第一研磨部100、第二研磨部200和连杆部300的材料可以为银钢支,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在图1所描述的磨头中,该磨头包括依次连接的打磨部和连杆部300,打磨部分为两个部分,即第一研磨部100、第二研磨部200,其中,第一研磨部100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和在主体部一端形成的研磨端,第二研磨部200呈圆台型,连杆部300呈圆柱形。可见,在对孔状部件进行加工的过程中,将图1所描述的磨头的第一研磨部100和第二研磨部200伸入待打磨孔中,并对该待打磨孔进行加工,加工精度高,能够减少加工过程中残废品的产生,提升加工效率,有利于节约时间和材料资源。

实施例2

请参阅图2,图2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磨头的第一研磨部100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2所示,第一研磨部100包括圆柱形的主体部102和分别形成在主体部102一端的研磨端101。

主体部102的形状为圆柱体。

研磨端101的形状为半球体,与主体部102一端固定连接。

主体部102另一端连接在第二研磨部200的顶面的中央,且主体部102与研磨端101及第二研磨部200同轴设置。

本实施例中,主体部102的长度可以为1.68mm~1.72m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研磨端101的直径分别与主体部102的直径、第二研磨部200的顶面直径相同。

本实施例中,研磨端101的直径为0.38mm~0.42m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如图3所示,图3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轴向剖面示意图。在用于加工微孔的磨头的剖面视图下,夹角α为第二研磨部200与主体部102形成的夹角,其大小为125°~135°,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请参阅图4,图4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磨头的连杆部300的结构示意图。如图4所示,连杆部300包括第一杆柄段301和第二杆柄段302,其中:

第一杆柄段301的形状为圆柱体,第一杆柄段301一端连接在第二研磨部200的底面的中央.

第二杆柄段302具有相对设置的顶面与底面,第二杆柄段302的直径沿着从顶面至底面的方向逐渐减小;第一杆柄段301的另一端连接在第一杆柄段301的顶面的中央,且第一杆柄段301与第二杆柄段302及第二研磨部200同轴设置。

本实施例中,第一研磨部100、第二研磨部200的表面均设有镀砂部分,其中,镀砂部分的镀砂目数为200#~600#,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与第二研磨部200的底面直径相同,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为5.98mm~6.02m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第一研磨部100的轴向长度、第二研磨部200的轴向长度与连杆部300的轴向长度满足以下公式:

a*L=X+Y;

其中,a为预设常系数,其大小为0~1,L为连杆部300的轴向长度,X为第一研磨部100的轴向长度,Y为第二研磨部200的轴向长度。

本实施例中,主体部102的直径与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满足以下公式:

d=b*D;

其中,b为预设常系数,其大小为0~1,d为主体部102的直径,D为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

本实施例中,第二研磨部200的轴向长度、主体部102的直径以及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Y=c*(D-d);

其中,c为预设常系数,大小为0.2~0.8,Y为第二研磨部200的轴向长度,d为主体部102的直径,D为第一杆柄段301的直径。

本实施例中,连杆部300的表面的粗糙度可以为3.1μm~3.3μm,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本实施例中,磨头表面可以采用粒度砂进行镀砂,其中,粒度砂的材质可以为棕刚玉材质、白钢玉材质、铬刚玉材质、碳化硅材质等,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可见,在进行产品加工过程中,将本实施例所描述的磨头的第一研磨部100和第二研磨部200伸入待打磨孔中,并对该待打磨孔进行加工,加工精度高,能够减少加工过程中残废品的产生,提升加工效率,有利于节约时间和材料资源。

应理解,说明书通篇中提到的“在本实施例中”、“本实施例中”或“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意味着与实施例有关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中。因此,在整个说明书各处出现的“本实施例中”、“在本实施例中”或“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未必一定指相同的实施例。此外,这些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可以以任意适合的方式结合在一个或多个实施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应该知悉,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实施例均属于可选实施例,所涉及的动作、结构和模块并不一定是本实用新型所必须的。

在本实用新型的各种实施例中,应理解,上述各过程的序号的大小并不意味着执行顺序的必然先后,各过程的执行顺序应以其功能和内在逻辑确定,而不应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实施过程构成任何限定。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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