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4745阅读:593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



背景技术:

皮草是指利用动物的皮毛所制成的服装,具有保暖的作用,现在的皮草都较为美观并且价格较高也是不少消费者的消费对象,狐狸、貂、貉子、獭兔和牛羊等毛皮兽动物,都是皮草原料的主要来源,不同动物的体型大小、形状、厚薄不尽相同,设计师在为了增加款式的新颖性难免要将不同的皮草拼接起来形成新的风格,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但是现有拼接设备中的带轮经常因为长久使用导致带轮松散,使得带轮和带之间打滑,工作效率降低,浪费资源的问题。

因此,发明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显得非常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以解决现有的拼接装置长久使用导致带轮松散,使得带轮和带之间打滑,工作效率降低,浪费资源的问题。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包括拼接装置本体,工作平面,拼接机体,滚轮,抽屉,手柄,标签,挡板,电动机,转轴,拼接机开关,补光照明灯开关,隔音外壳,补光照明灯,竖刻度条和横刻度条,所述拼接装置本体的底面上安装有滚轮;所述拼接装置本体的上方安装有工作平面;所述工作平面的左侧端和前侧端均安装有挡板;所述工作平面的右侧端安装有拼接机体;所述拼接机体上方的右侧安装有电动机;所述电动机与拼接机体之间通过转轴进行连接;所述拼接机体前侧面的中间位置安装有拼接机开关;所述拼接机开关的右侧安装有补光照明灯开关;所述电动机的外侧安装有隔音外壳;所述拼接机体左侧端安装有补光照明灯;所述工作平面上设有竖刻度条和横刻度条;所述拼接装置本体右侧的下方安装有三个抽屉;所述三个抽屉前侧面的中间位置均安装有手柄;所述三个手柄的右侧均安装有标签。

所述三个抽屉与拼接装置本体之间的连接方式为活动连接,有利于三个抽屉在拼接装置本体上进行抽动。

所述挡板安装在拼接装置本体的边缘位置,有利于在操作时防止工具的掉落。

所述拼接装置本体与工作平面之间通过螺栓进行固定,有利于对拼接装置本体进行安装和更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设有的电动机与拼接机体通过直接连接,结构简单,方便操作,且设有的隔音外壳,大幅度降低了电动机在正常工作时产生的噪音。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图中:

1-拼接装置本体,2-工作平面,3-拼接机体,4-滚轮,5-抽屉,6-手柄,7-标签,8-挡板,9-电动机,10-转轴,11-拼接机开关,12-补光照明灯开关,13-隔音外壳,14-补光照明灯,15-竖刻度条,16-横刻度条。

实施例:

如附图1至附图2所示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皮草加工方面的拼接装置,包括拼接装置本体1,工作平面2,拼接机体3,滚轮4,抽屉5,手柄6,标签7,挡板8,电动机9,转轴10,拼接机开关11,补光照明灯开关12,隔音外壳13,补光照明灯14,竖刻度条15和横刻度条16,所述拼接装置本体1的底面上安装有滚轮4;所述拼接装置本体1的上方安装有工作平面2;所述工作平面2的左侧端和前侧端均安装有挡板8;所述工作平面2的右侧端安装有拼接机体3;所述拼接机体3上方的右侧安装有电动机9;所述电动机9与拼接机体3之间通过转轴10进行连接;所述拼接机体3前侧面的中间位置安装有拼接机开关11;所述拼接机开关11的右侧安装有补光照明灯开关12;所述电动机9的外侧安装有隔音外壳13;所述拼接机体3左侧端安装有补光照明灯14;所述工作平面2上设有竖刻度条15和横刻度条16;所述拼接装置本体1右侧的下方安装有三个抽屉5;所述三个抽屉5前侧面的中间位置均安装有手柄6;所述三个手柄6的右侧均安装有标签7。

所述三个抽屉5与拼接装置本体1之间的连接方式为活动连接,有利于三个抽屉5在拼接装置本体1上进行抽动。

所述挡板8安装在拼接装置本体1的边缘位置,有利于在操作时防止工具的掉落。

所述拼接装置本体1与工作平面2之间通过螺栓进行固定,有利于对拼接装置本体1进行安装和更换。

工作原理

本实用新型通过将拼接装置本体1移至所需位置所需工作位置,将所要拼接的皮草放置在工作平面2上,通过打开拼接机开关11和补光照明灯开关12使得电动机9和补光照明灯14开始工作,在此过程中隔音外壳13会降低电动机9产生的噪音,而设有的抽屉5方便对拼接所需要使用的各种工具进行存放,且抽屉5上设有的标签7对存放的工具进行分类存放,而工作平面2上设有的竖刻度条15和横刻度条16方便对拼接的皮草进行测量工作。

利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启发下,设计出类似的技术方案,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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