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高分子材料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高分子材料改性行业普遍需要用到双螺杆挤出机对物料进行连续混炼,使各物料组分之间达到分散均匀的目的。现用双螺杆挤出机螺杆元件及螺筒组合多为积木式,方便满足各种改性物料不同程度的剪切强度,以便达到各组分之间的分布均衡,并且不会破坏各组分的结构。事实上双螺杆挤出机的剪切强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螺杆元件的组合,螺筒的长径比,螺纹元件与螺筒之间的间隙,相同型号不同工况的挤出机,挤出机螺筒内物料的粘度等等。
评价双螺杆挤出机的评价方法也有很多,理论上最合理的方法就是通过计算。但是这些方法需要引入很多理想状态下的各种参数。受工况的影响,这些参数在实际应用中和理想状态总是会有很大差别。这些差别造成计算结果的误差甚至是错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了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能大幅提高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检测的精度和效率。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本发明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包括以下组分及质量百分含量: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协效阻燃剂为锑类氧化物。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锑类氧化物为三氧化二锑和/或五氧化二锑。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其他助剂包括抗氧剂、润滑剂、吸酸剂和防析出剂中的至少一种。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润滑剂为硬脂酸类润滑剂。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润滑剂为硬脂酸钙和/或硬脂酸锌。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吸酸剂为碱性金属氧化物,可以为mgo、cao、zno、ca(oh)2中的一种。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抗氧剂为受阻酚类抗氧剂,如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或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
在上述的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中防析出剂为过氧化二异丙苯交联剂。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按以下组分和质量百分含量准备原料;
(2)分别将聚丙烯、其他助剂、十溴二苯乙烷和协效阻燃剂投入不同料站a、b、c和d中并在在连续计量系统中输入对应料站所用物料的比例;
(3)启动连续计量系统,a、b、c和d中的物料同时连续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进料口中;
(4)双螺杆挤出机连续造粒,双螺杆挤出机螺杆长径比:40:1,螺杆转速450~500rpm/min,脱挥真空度-0.08~-0.1mpa;双螺杆挤出机温度范围100℃~180℃。
本发明制备得到的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检测用改性聚丙烯具有良好的熔指稳定性,可以通过混炼前后熔指的差别来测定双螺杆挤出机的剪切强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本发明采用生产产品的主要设备:
双螺杆挤出机:同向双螺杆挤出机,转速450rpm/min~550rpm/min,喂料速度:45kg/h~65kg/h,脱挥真空度:-0.08mpa~-0.1mpa。
连续计量系统:失重式计量称。
实施例:将75kg聚丙烯颗粒(熔融指数(2.5-3.5)g/10min)输送到投料站a中,连续操作保证投料站a中物料不断料;将15kg十溴二苯乙烷、5kg三氧化二锑和5kg助剂分别投入到投料站a、b、c和d中;在失重式连续计量系统中设定a、b、c、d投料站对应的失重式计量秤a、b、c、d比例分别为75%、15%、5%、5%;启动失重式计量秤a、b、c、d,将对应的物料按照上述步骤中对应的比例要求按照50kg/h的速度同时连续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进料口;双螺杆挤出机各温区温度设定:100℃、160℃、180℃、180℃、180℃、180℃、170℃、160℃、180℃、180℃,双螺杆挤出机螺杆长径比40:1,螺杆转速500rpm,脱挥真空度-0.09mpa,连续挤出造粒;生产中途每隔约5min取样一次,和开机取样共取样25次。检测样品熔指,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
对比例:传统造粒将75kg聚丙烯颗粒(熔融指数(2.5-3.5)g/10min)、15kg十溴二苯乙烷、5kg三氧化二锑和5kg助剂经过高混机混合后,经过双螺杆挤出机基础造粒,生产中途每隔约5min取样一次,和开机取样共取样25次。检测样品熔指,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
表1实施例和对比例中25次样品的测试结果
上表的测试结果可以看出,采用本发明的制备方法较高混机混合后造粒制备得到的复合材料的熔指稳定性好。本发明的改性聚丙烯在不同双螺杆挤出机剪切强度下混炼造粒后熔融指数差别较大,通过混炼前后熔指的差别来测定双螺杆挤出机的剪切强度。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