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胶粘剂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
背景技术:
胶粘是皮具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目前使用的皮革胶粘剂大多以石油化工产品经多种化学反应制备而成的合成胶粘剂。项目针对传统皮革合成胶粘剂不环保的问题,通过分析皮革合成胶粘剂的基本特性,采用从皮革胶粘剂原料改进、成品工艺改进的方法,研究出符合产品要求的生态环保型高效皮革胶粘剂,并形成相应的专利技术,所开发出的生态环保型高效皮革胶粘剂具有很好的胶粘效果,能够较好地提高皮具制品的产品质量。胶粘是皮革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可以赋予皮革产品良好的定型效果,塑造美丽的外观,满足消费者对皮革产品的不同需求,赋予皮革产品时尚气息,提高皮革产品的附加值。目前大量使用的皮革胶粘剂大多数是以石油化工产品为原料,经多种化学反应制备而成的合成胶粘剂。合成胶粘剂胶粘良好,性能稳定,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有害物质,既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还会在胶粘剂产品中残留甲醛、挥发性有机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开发一种生态环保型皮革胶粘剂,以便更好地实现皮革制品胶粘的功能意义重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使用方便、染色效果好、绿色环保的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
本发明为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本发明提供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份:
聚异戊二烯0~20%、
聚乙烯醇0~15%、
聚丙烯酰胺1~30%、
甲基羟乙基纤维素0.5~10%、
抗氧剂n-二丁基氨基二硫代甲酸锌0.1~10%、
钛白粉0~10%、
三氧化二锑0~5%、
阻燃剂0~15%、
增塑剂0~25%、
余量为溶剂。
进一步地,所述溶剂为乙醇或乙二醇的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
进一步地,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0~25%的增韧剂。
进一步地,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0~2%的氢氧化钠。
进一步地,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0~25%的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通过将皮革边角料等皮料提取出明胶配成水溶液,升温溶解后,与环氧化物进行交联反应而成;
本技术:
所提供的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具有生态、无污染、胶粘性能良好等优点,是传统小分子胶粘剂所不能达到的优异性能,而且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阐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仅供参考和说明使用,不构成对本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份:
聚异戊二烯5%、
聚乙烯醇5%、
聚丙烯酰胺5%、
甲基羟乙基纤维素1%、
抗氧剂n-二丁基氨基二硫代甲酸锌5%、
钛白粉2%、
三氧化二锑2%、
阻燃剂1%、
增塑剂5%、
余量为溶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溶剂为乙醇2。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5%的增韧剂。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1%的氢氧化钠。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12%的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组合物。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份:
聚异戊二烯10%、
聚乙烯醇10%、
聚丙烯酰胺10%、
甲基羟乙基纤维素1%、
抗氧剂n-二丁基氨基二硫代甲酸锌5%、
钛白粉2%、
三氧化二锑2%、
阻燃剂1%、
增塑剂5%、
余量为溶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溶剂为乙醇2。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5%的增韧剂。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1%的氢氧化钠。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12%的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组合物。
实施例3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份:
聚异戊二烯20%、
聚乙烯醇15%、
聚丙烯酰胺15%、
甲基羟乙基纤维素10%、
抗氧剂n-二丁基氨基二硫代甲酸锌5%、
钛白粉2%、
三氧化二锑2%、
阻燃剂1%、
增塑剂5%、
余量为溶剂。
本实施例中,所述溶剂为乙醇2。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5%的增韧剂。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1%的氢氧化钠。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重量百分比为21%的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组合物,各组份的按照1:1:1的比例进行配比。
经过对比发现:实施例3中的配方在性能测试过程中表现出了极佳的性能,因此,实施例3是较佳的配方设计,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通过将皮革边角料等皮料提取出明胶配成水溶液,升温溶解后,与环氧化物进行交联反应而成;本申请所提供的一种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具有生态、无污染、胶粘性能良好等优点,是传统小分子胶粘剂所不能达到的优异性能,而且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上述实施例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其他的任何未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实质与原理下所作的改变、修饰、替代、组合、简化,均应为等效的置换方式,都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