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保护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919492阅读:12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汽车安全保护器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汽车安全保护器属机械制造领域。
背景技术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汽车制造业有了更加迅猛的发展,无论是汽车的产量及性能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世界各国的汽车生产厂家为在汽车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都不惜重金用于改进自己的车型,使汽车的外观更加靓丽,性能更加优越。但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以及经济损失也令人触目惊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已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问题。汽车生产厂家及科研人员通过不懈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如把汽车设计制造得更加坚固,刹车性能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没有从质的方面解决存在的问题,汽车安全保护器是根据力学和运动学原理设计的,其作用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将事故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点。

发明内容
汽车安全保护器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减少甚至消除汽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损害程度的大小与两车相互碰撞时的碰撞力有关,碰撞力越大,汽车受到的损害越大,司乘人员受的伤害也就越大。因为碰撞力与运动的速度成正比,与碰撞时间(碰撞开始到结束所用的时间)成反比。当物体质量一定,速度一定时,其碰撞力只有碰撞时间有关,即碰撞时间越长,碰撞力越小。而碰撞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发生碰撞的两物体发生形变(物体形状的变化)的大小,物体碰撞时发生的形变越大,碰撞的时间越长,碰撞力越小。有人据此试图为了减小汽车碰撞时的碰撞力,而把汽车易碰撞的部位(主要是车头)设计制造的不太坚固以增大碰撞产生的形变,这样虽然减小了碰撞力,但却使车头部位严重变形。也有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为了使汽车在碰撞时不至严重变形而把车头部位设计制造得太坚固,其后果往往比其想象得更糟。前者只考虑到减小碰撞力而忽略了汽车的变形受损;后者只考虑了车头部位牢固不易变形而忽略了碰撞力的增大。汽车安全保护器从两方面考虑,既减小碰撞力,又不至使车头部位变形受损。其原理是将保护器的一端与汽车底盘固定,保护器的前端相当于一般汽车上的保险杠,保险杠与保护器的固定盘之间由双联杠连接,双联杠上套有一定强度弹簧(强度大小以车的质量而定),由防脱螺母锁定,保险杠连同双联杠前后伸缩,保险杠一般情况下与车头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当汽车发生碰撞时,保险杠受力被压缩,向接近车头部位移动且越接近车头部位,压力越大,直至达到最近点(保险杠与车头的最近距离不可太近,以防保险杠与车头接触而损坏车头),这时保险杠与固定盘接触不能移动,碰撞过程结束。这个过程,由于保险杠受力被压缩而发生形变,大大增长了碰撞时间,从而使碰撞力大大减小,车头部位由于有保险杠保护也避免了变形而损坏。碰撞结束后,保险杠连同双联杠在弹簧弹性作用下又恢复原来的位置。
考虑到汽车的质量,性能等因素,保险杠前后伸缩的最大距离在15-30cm之间为宜,弹簧的最大压缩力为汽车质量的1.5-2.5倍之间为宜,汽车受到的碰撞力可减小15-30倍,这样,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车速不是太快,汽车及人都不会受到伤害。


图1是汽车安全保护器的俯视图,图中保险杠与双联杠相连接,双联杠穿过固定盘用防脱螺母锁定,两固定盘之间装有弹簧,双联杠穿过固定盘向后移动并压缩弹簧,压缩结束后,保险杠、双联杠受弹簧作用又恢复到原来的位置。
图2是汽车安全保护器的前视图,表现了保护器前面的形状和结构。
图3是汽车保护器的侧视图,表现了保护器侧面的形状和结构。尺寸规格视汽车大小等而定。
具体实施例方式
汽车安全保护器属简单机械,制造工艺简单,但其所起的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汽车的使用寿命及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选材上一定要精,在制造过程中一定要细,严把质量关,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信誉度高的机械制造厂家生产为宜。
权利要求
汽车安全保护器与一般汽车保险杠具有一个相同点,就是在汽车发生碰撞时,作用力都是作用在保险杠上,都起到了保护车头的作用。汽车安全保护器与一般汽车的保险杠相比,又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保护器前面的保险杠连同双联杠可穿过保护器上的固定盘向后压缩,从而产生较大的位移,可增大碰撞时间,减小碰撞力。
2.由于汽车安全保护器内弹簧作用,可使双联杠连同保险杠恢复原来状态。
全文摘要
汽车安全保护器属机械制造,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汽车在碰撞时的碰撞力,从而减小或消除汽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其工作原理是当汽车发生碰撞时,作用力首先作用在保护器前端的保险杠上,保险杠连同双联杠可在力的作用下向后移动,直到保险杠接近车头部位,这时,保险杠与固定盘接触停止移动,碰撞结束。这个过程,由于保险杠受力被压缩而发生了形变,增长了碰撞时间,减小了碰撞力,车头部位由于有保险杠保护也避免了变形而损坏。碰撞结束后,保险杠可恢复原来的状态。
文档编号B60R21/02GK1412052SQ02124159
公开日2003年4月23日 申请日期2002年7月15日 优先权日2002年7月15日
发明者李同路 申请人:李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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