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牌防伪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22154阅读:299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牌防伪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车牌防伪系统。



背景技术:

车辆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一项重要信息。随着汽车数量的迅猛增加,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对车辆号牌的智能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有些人为了达到一己私利,在车辆号牌上做起了文章,致使路面上行驶的车辆中不断出现假牌、伪牌、套牌等现象,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车辆号牌的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通行秩序,给他人或原车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困境,更给高速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车牌防伪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临时车牌防伪系统,包括临时车牌、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及防伪识别装置,所述临时车牌由设有防伪纤维的纸印制,所述防伪纤维以不同的颜色及长度随机分布在纸面的不同位置,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记录所述临时车牌的图像、领用车型及车主的信息,所述临时车牌上加印有二维码,经附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防伪识别装置识别后获得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中相应的车牌信息以进行比对。

进一步地,所述防伪纤维包括红色、蓝色及黑色三种颜色,其长度为3-8mm。

进一步地,所述防伪识别装置为可联网并预装有二维码扫描APP的手机或平板电脑。

进一步地,所述临时车牌上设置有分布在车牌号码上下方的两条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一种车牌防伪系统,包括车牌、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及防伪识别装置,所述车牌为表面喷涂有漆面的铝制车牌,所述漆面中设有防伪纤维,所述防伪纤维以不同的颜色、长度及位置深浅随机分布在漆面的不同位置,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记录所述车牌的图像、领用车型及车主的信息,所述防伪识别装置通过网络与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进行连接,录入所述车牌号后获得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中相应的车牌信息以进行比对。

进一步地,所述防伪识别装置为可联网的手机或平板电脑。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防伪纤维以不同的颜色及长度混入纸浆或漆面中形成形状、长度、深浅、颜色均不同的随机性分布,从而与车牌号码的对应信息二次匹配,无法复制;

2、可使用手机或平板电脑对临时车牌扫码或录入车牌号码,根据获得的文字信息对比车型及车主信息,根据获得的图像信息与车牌比对纤维分布情况以验证真伪,无需携带专门的识别装置,便利性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系统框图;

图2为实施例1的防伪车牌示意图;

图3为实施例2的防伪车牌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临时车牌防伪系统,包括临时车牌、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及防伪识别装置。如图2所示,临时车牌1为纸印刷品,其在纸浆成形阶段就混入不同颜色及长度不一、深浅不一的防伪纤维2(本实施例中防伪纤维2的颜色包括红、蓝、黑三种颜色,长度介于3-8mm),如此,纸成形后防伪纤维2就以不同的形态随机分布在纸面的不同位置,再在纸面上印制车牌信息后,车牌信息与防伪纤维2的对应关系就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将含有车牌信息与防伪纤维2对应关系的图像传输到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中,当车主申请临时车牌时,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记录对应车型及车主信息,并连同欲颁发车牌的图像信息链接生成二维码,再在临时车牌上加印后发放。当交警和监管部门查询车牌真伪时只需使用附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防伪识别装置识别二维码便可获得临时车牌1对应的图像、领用车型及车主的信息以进行比对,根据防伪纤维的形态、颜色及与车牌版面的对应信息即可辨别车牌的真伪。本实施例中选用的防伪识别装置为可联网并预装有二维码扫描APP的手机或平板电脑。临时车牌1上还设有两条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3,使用镭射装置即可初步验证车牌的真伪。

实施例2

一种车牌防伪系统,包括车牌、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及防伪识别装置,如图3所示,车牌4为表面喷涂有漆面的铝制车牌,其漆面中设有防伪纤维2,所述防伪纤维为红、黄、蓝、黑四种颜色中的三种,根据车牌的颜色舍弃与车牌颜色一致的纤维。防伪纤维2在喷涂车牌时即混合在油漆中,从而以不同的颜色、长度及位置深浅随机性地分布在漆面的不同位置,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记录所述车牌的图像、领用车型及车主的信息,所述防伪识别装置通过网络与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进行连接,录入所述车牌号后获得所述车牌防伪查询数据库中相应的车牌信息以进行比对。

本实施例中防伪识别装置为可联网并预装查询APP的手机或平板电脑。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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