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7397阅读:41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涉及汽车防护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占用空间小和使用方便等优点的汽车遮阳设备。



背景技术:

目前,我国今年来汽车保有量增长十分迅速,由于城市空间十分稀缺,无法建造足够多的车库用来停放车辆,因此很多人不得不将爱车停在路边或者户外,每逢夏季,酷热的阳光长时间照射停在户外的车辆,由于车辆金属外壳的高蓄热性,再经过长时间暴晒,每辆汽车犹如烤炉一样,加剧了城市热岛效应的产生,另外,持续的高温使汽车内部温度升高,甚至可以达到50℃以上,汽车内饰材料在如此温度下会不断挥发很多有害物质,即使打开车门通风后,仍会被吸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同时,汽车经过长时间暴晒后,需要耗费很多能量降温,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驾驶舒适度也大大下降,另外,长时间的暴晒使车辆内外材料老化严重,不但增加了更换部件造成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可能引起汽车内电路起火,造成汽车自燃,引发重大事故。

人们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时需要长时间的做一些降温措施来应对,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和资源浪费,而现有的防护用品,要么购买成本高,要么使用操作麻烦,要么防护效果不好。

因此,如何使停放于户外的车辆免于太阳暴晒,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现有汽车防晒的成本过大以及操作不便等问题,提供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进一步解放人力,保护汽车,十分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为了省时省力而且降低成本,同时也为提高汽车使用寿命及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包括上支架座,X型支架杆,底座,操作滑杆,操作杆上固定座,操作杆下滑套座,定位杆和下支架座等组件。本实用新型可以架设在小汽车上,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易于推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包括伞面和伞体,所述伞体包括上支架座,X型支架杆,底座,操作滑杆,操作杆上固定座,操作杆下滑套座,定位杆和下支架座;所述底座连接下支架座和定位杆;所述X型支架杆的组数为六组,呈伞状分布;所述X型支架杆单侧一端连接下支架座,另一端连接上支架座;所述X型支架杆其中一组自由端单侧一端连接操作杆上固定座,另一端连接操作杆下滑套座;所述操作滑杆一端与操作杆上固定座铰接,另一端穿设于操作杆下滑套座内。

进一步的,还包括支架短杆和支架铰链;所述支架铰链将多个X型支架杆铰接;所述支架短杆设置于X型支架杆自由端末端。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下设有磁性橡胶吸盘。

进一步的,还包括防风扣带,所述X型支架杆自由端末端呈弯钩状,所述防风扣带连接两个相对的X型支架杆自由端末端。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通过上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结构简单,操作使用方便,一人即可单独完成,生产成本低,更易推广普及。

附图说明

图 1 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

1-上支架座;2-X型支架杆;3-支架短杆;4-底座;5-操作滑杆;6-操作杆上固定;7-操作杆下滑套座;8-定位杆;9-支架铰链;10-下支架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如图1所示,一种便携式小汽车手动折叠遮阳伞,包括伞面和伞体,所述伞体包括上支架座1,X型支架杆2,底座4,操作滑杆5,操作杆上固定座6,操作杆下滑套座7,定位杆8和下支架座10;所述底座4连接下支架座10和定位杆8;所述X型支架杆2的组数为六组,呈伞状分布;所述X型支架杆2单侧一端连接下支架座10,另一端连接上支架座1;所述X型支架杆2其中一组自由端单侧一端连接操作杆上固定座6,另一端连接操作杆下滑套座7;所述操作滑杆5一端与操作杆上固定座6铰接,另一端穿设于操作杆下滑套座7内。

进一步的,还包括支架短杆3和支架铰链9;所述支架铰链9将多个X型支架杆2铰接,根据需要多个X型支架杆实现不同大小的遮阳伞适配更多的车辆;所述支架短杆3设置于X型支架杆2自由端末端,使得末端没有凸出的连接杆,增加安全性。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4下设有磁性橡胶吸盘,磁性和橡胶吸盘负压作用,更方便的吸附在车顶上。

进一步的,还包括防风扣带,所述X型支架杆2自由端末端呈弯钩状,所述防风扣带连接两个相对的X型支架杆2自由端末端。通过防风扣带连接相对的两个X型支架杆2自由端末端使得伞体不会被风吹翻过来。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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