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安装在机动车辆座椅上的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6104037发布日期:2023-11-22 00:41阅读:154来源:国知局
用于安装在机动车辆座椅上的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包括机动车以及设置在机动车的车辆座椅上的儿童座椅的系统、相应的儿童座椅以及一种用于将儿童座椅设置在机动车的车辆座椅上的方法。


背景技术:

1、例如在de 20 2012 102 223 u1中记载了一种带有挡体的用于机动车的儿童座椅。这里提出了,提供不仅一个横向延伸的带部段,而是提供两个横向延伸的带部段,以用于保持挡体或儿童,所述两个带部段相互间具有一定的偏移量。由此应抑制儿童的旋转(与仅具有仅横向延伸的带部段的解决方案相比)。但这种解决方案仍被视为在结构和安全性技术方面是需要改进的。


技术实现思路

1、因此,本发明的目的尤其是,提出一种具有挡体的用于机动车的儿童座椅,所述挡体以较为简单的方式和形式将儿童可靠地保持在儿童座椅中或车辆座椅上。尤其是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与儿童(或其上身)的旋转有关的风险。此外,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相应的包括儿童座椅和机动车的系统以及一种用于将儿童座椅设置在机动车的车辆座椅上的方法。

2、所述目的尤其是通过一种系统来实现,所述系统包括车辆、尤其是机动车以及设置在车辆、尤其是机动车上的儿童座椅,所述儿童座椅具有用于容纳儿童的主体和用于保持儿童的挡体,所述儿童座椅配置成,使得在(机动)车辆(尤其是突然)减速时或在正面碰撞(与车辆前面的结构的碰撞事故)时,儿童的重心至少在儿童开始(尤其是相对于车辆座椅,必要时一起)旋转和/或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的初始状态下至少大约处于或者优选略微地低于儿童旋转轴所在的水平,一旦儿童开始相对于主体旋转,儿童围绕所述儿童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和/或(至少大约)处于或(优选仅略微地)低于至少一个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挡体能够绕所述挡体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

3、本发明的一个核心构思在于,将所述儿童座椅配置成,使得在(正常)安装或设置在机动车的车辆座椅上时,对于儿童构成儿童旋转轴或挡体旋转轴,使得儿童的重心(至少大致)处于或(优选略微地)低于相应旋转轴的水平。由此可以以较为简单的方式和形式防止儿童发生(过度)旋转。这里,必要时可以省去其他构造上的措施(例如防止旋转的如例如在de 20 2012 102 223 u1中记载的附加结构)。总体上,由此以结构上简单的方式和形式实现安全技术上的改进。

4、相应旋转轴所在的水平尤其应是指相应旋转轴所在的水平平面。如果重心(向上和/或向下)偏离于所述水平最多8cm、优选最大5cm、甚至更优选最大2cm、必要时最大1cm,则儿童的重心应“大约”位于这个水平(或在相应的水平平面中)。

5、尤其是当儿童的重心低于相应的水平最多10cm,优选最多7cm,必要时最多3cm,和/或低于所述水平至少0.5cm或至少1cm时,所述重心应视为“略微地”低于相应的水平(或相应的平面)。

6、在任意情况下,通过至少大约设置在或设置成(仅略微地)低于所述水平实现的是,儿童相对较少地旋转(例如转动到挡体下方或越过挡体)。

7、儿童旋转轴尤其应是指这样的旋转轴(必要时是旋转轴之一),尤其是(至少)在儿童开始旋转时,儿童(在给定的时刻)绕所述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在一些实施例中,挡体的上部的后边缘可以视为儿童旋转轴。

8、挡体旋转轴尤其应是指这样的旋转轴(必要时旋转轴之一),挡体(在给定的时刻)绕所述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挡体旋转轴(或各挡体旋转轴)也可以构成儿童旋转轴(各儿童旋转轴)。

9、儿童旋转轴和/或挡体旋转轴(以下简称为“旋转轴”或“相应旋转轴”)可以在儿童和/或挡体的整个旋转中保持在相同的位置(相对于主体,必要时也相对于车辆座椅,例如如果所述儿童座椅构造成至少基本上不可屈服的或刚性的,和/或对于儿童座椅采取了避免旋转的措施,例如支脚形式的措施),或者可以移位。

10、如果相应旋转轴和/或儿童的重心(在相对于儿童座椅和/或主体最低点的高度上,和/或在相对于到儿童座椅和/或主体最前面的点的距离上,参照在水平平面上的投影)发生移位,相应的(几何)条件(对于重心的上面所述的相对于旋转轴的布置形式、但也对于下面定义的重心相对于一个旋转轴或不同旋转轴相对于彼此的条件)优选适用于(主体相对于车辆座椅的旋转的和/或挡体相对于主体的旋转的)最小为5°、优选最小为10°和/或最大为20°的旋转角度范围。

11、如果在上面和/或下面还定义了儿童的重心相对于相应旋转轴(或相对于彼此考察的多个旋转轴)的其他定义或优选的几何关系,只要没有明确地另行说明,在机动车(突然)减速时,例如在正面碰撞时,优选至少在儿童或挡体的各自的旋转开始时满足相应的条件,但可能也在相应的旋转的其他进程中满足所述条件。

12、通常,根据本发明的儿童座椅是这样的儿童座椅,所述儿童座椅配置成用于设置(安装)在(机动车、例如乘用车或载重车的)车辆座椅上。所述儿童座椅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尤其是包括乘坐部段)和挡体。所述乘坐部段可以限定乘坐区域和(可选地限定)左支承部段和/或右支承部段(尤其是在横向运动或横向速度的情况下,例如在侧面碰撞的情况下,用于支撑或支持挡体和/或用于侧向支撑儿童)。

13、主体可以具有第一固定机构(例如,isofix固定机构和/或latch固定机构),以便将儿童座椅固定在车辆座椅上。

14、儿童座椅可以具有至少一个引导装置,以便引导车辆安全带,使得可以将儿童座椅固定在车辆座椅上(例如主体可以具有相应的引导装置,以便引导车辆安全带,使得可以将主体固定在车辆座椅上,和/或挡体可以包括至少一个相应的引导装置,以便引导车辆安全带,使得将主体和挡体都保持在车辆座椅上)。

15、所述儿童座椅可以具有靠背、头枕、用于(例如在发生侧面碰撞的情况下)侧面支撑儿童的侧面元件(侧翼)、支腿、顶部束带和/或底座。

16、挡体优选应是指这样的装置,所述装置可以(优选至少部分可拆卸地,尤其是可移除地)固定在儿童座椅的主体上,以便将儿童保持在主体上。挡体优选(至少部分)是形状稳定的(尤其是意味着,所述挡体在其自重下和/或在仅很小外力下不会萎陷)。

17、所述挡体可以由塑料制成(至少按一定比例,例如按重量至少80%)和/或包括垫(例如泡沫垫)。所述挡体的按重量至少30%,优选按重量至少60%可以由固体和/或无孔隙的材料(塑料)形成。挡体的按体积至少30%、优选按体积至少60%可以由多孔材料(尤其是发泡塑料,如eps或epp)形成。挡体的重量可以是至少200g或至少500g和/或最多5kg或最多2kg。

18、挡体可以包括中间部段,所述中间部段配置成,用于(尤其是至少关于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向前的加速)约束儿童。备选或附加地,所述挡体可以具有至少一个侧面(优选左和右)部段(保持部段/约束部段),所述侧面部段优选配置成,用于支撑在主体的相应(侧面的)支承部段上。

19、所述挡体可以具有至少一个引导装置,以便相应地引导车辆安全带,使得能够将挡体(尤其是主体和挡体)固定在车辆座椅上,并且必要时可以同时将挡体固定在主体上。

20、儿童座椅优选配置成朝前定向地设置在车辆座椅上(使得儿童面向行驶方向)。行驶方向尤其是指车辆的直线行驶的运动,因为坐在儿童座椅中的儿童(当直视时)沿行驶方向观看。当(直行)向前行驶的车辆例如由于正面碰撞受到(突然)减速时,儿童和儿童座椅会受到沿行驶方向作用的惯性力。

21、一般来说,表述“左”和“右”应优选参照行驶方向来理解(由此尤其是儿童的左肩在左边,儿童的右肩在右边)。如向上或向下、在上方(高于)/上面或在下方(低于)/下面、上或下、水平或竖直等表述应优选参照重力矢量的方向来理解。当描述动态的状况时,相应的表述应优选至少适用于(在相对于机动车减速时)儿童或挡体例如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的时刻和/或存在没有或只有很小的(或在交通中常见的)加速度(与突然减速不同)的正常使用状况的时刻。

22、挡体的内表面尤其应是指朝儿童、尤其是朝儿童的腹部定向的表面。挡体的外表面尤其应是指背向儿童腹部定向的表面。这些表面可以(但不是必须)构造成平的和/或没有(必要时至少没有明显的)突起和/或凹部。

23、正常使用状况尤其应是指这样的情况,在这种状况中,儿童座椅设置(安装)在车辆座椅上(并且尤其是根据儿童座椅制造商的说明书设置),并且在这种状况中,通过儿童座椅可靠地支撑儿童和由儿童座椅保持儿童(尤其是根据儿童座椅制造商的规定)。

24、机动车的(儿童座椅设置或安装在其上的)车辆座椅的乘坐表面可以具有0°至30°、优选8°至22°,更优选12°至18°、例如(至少约)15°的倾斜度(尤其是从后向前升高)。

25、儿童座椅具有下侧,当儿童座椅安装在车辆座椅上时,所述下侧朝向车辆座椅的乘坐表面。

26、如果将儿童座椅放置在平坦的水平表面上认定为起始点,可以如下对儿童座椅进行定向:当儿童座椅设置在一个平坦的相对于水平平坦的起始面具有0°至30°、优选8°至22°、更优选12°至18°、更优选(至少约)15°之间的角度的面上时,儿童座椅就是这样的定向。

27、突然减速(或具有突然减速的事件)尤其应是指这样的事件,在这种事件中,在车辆(例如乘用车)中与正常行驶相比发生高的加速(或减速)。特别是,碰撞(正面碰撞)或其他事故应理解为具有突然减速的事件。尤其是当加速(或减速)大到使得机动车中的主动保护装置、如例如安全气囊被触发时,这种减速就可以理解为突然减速。在突然减速的事件期间的减速可能会超过2g,可能甚至超过3g或甚至超过5g或甚至超过8g(或者在超过这些限值时,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具有突然减速的相应事件)。尤其是如在un ece-r44中或在unece-r129(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有效,例如可在unece网站www.unece.org中查阅)中描述为“frontcrash(正碰)”的碰撞(“crash”)应理解为突然减速的事件。

28、原则上已证明,与具有(整体的)带具的儿童座椅(或无挡体的儿童座椅)相比,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是有利的,这例如表现为这种(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过去在消费者组织中(尤其是在安全技术方面)所取得的特别好的成绩。例如,在商品检验基金会(stiftungwarentest)的一项研究中(2019年6月公布),评分最高的五种儿童座椅(针对体重在9至36kg的儿童)都是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但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在市场上并不占优势。没有挡体装置的儿童座椅仍然广泛使用。这也可能是由于已知的结构上的解决方案(具有高安全技术要求)较为昂贵。

29、根据本发明,现在通过较为简单的措施实现了,甚至能够满足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原则上,这里已经考虑到,具有挡体的儿童座椅必要时可以允许(受约束的)儿童进行旋转。根据儿童的重心相对于儿童转动的潜在的旋转轴的位置,这种旋转可能导致儿童转动到挡体下面或越过挡体。通常,儿童可以与挡体一起和/或相对于挡体旋转。潜在的旋转轴可能尤其是在剩余的自由度方面与挡体在主体上的固定结构相关,和/或可能与挡体的几何形状相关。

30、所述主体可以具有至少一个儿童可坐在其上的乘坐区域的乘坐部段以及限定优选用于侧面支撑儿童的侧面支承部段。

31、所述挡体可以具有至少一个用于保持儿童的中央部段和(可选地具有)优选(可以)支撑在主体的支承部段上的侧面部段。

32、主体的(尤其是上述)乘坐区域的前面的部段可以具有一个(优选居中定位的)凸起,以用于约束儿童。所述凸起(隆起)可以定位成,使得所述凸起设置在儿童的大腿之间和/或设置在挡体的下方。所述凸起可以具有这样的高度,即,使得(在挡体的使用中)所述凸起与挡体接触。备选或附加地(例如在挡体可调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凸起和挡体之间留出空缺。凸起可能有助于防止儿童(与挡体一起或相对于挡体)旋转到挡体的下面。所述凸起可以至少为1cm或至少为2cm和/或最多为10cm。所述凸起(在其底面上的投影中)可以具有至少5cm2或至少10cm2和/或最多200cm2或最多100cm2的面积。所述凸起可以由覆层(例如织物覆层)覆盖,并且由此在儿童正常使用时是不可见的或几乎是不可见的。

33、儿童座椅、尤其是儿童座椅的主体可以具有第一固定机构(优选isofix固定机构和/或latch固定机构),以便将儿童座椅(或主体)固定在车辆座椅上,尤其是固定在车辆座椅的第一固定装置上。所述第一固定机构可以具有至少(或恰好)两个固定结构(例如isofix锚固结构)。第一固定机构可以配置成,使得允许儿童座椅绕儿童座椅旋转轴(相对于车辆座椅)旋转。第一固定装置尤其是可以具有isofix锚固结构和/或latch锚固结构和/或具有用于车辆安全带的锚固结构。儿童座椅(绕儿童座椅旋转轴)的旋转可以例如由车辆座椅的乘坐部段和/或靠背部段限定和/或由支脚和/或顶部束带(top-tether)和/或其他装置限定。儿童座椅旋转轴尤其应是指这样的轴线,在机动车(突然)减速时,儿童座椅或至少其主体绕所述轴线旋转。这种儿童座椅旋转轴优选可以延伸穿过第一固定机构(例如isofix锚固结构)。

34、儿童座椅(例如其主体和/或挡体)可以具有至少一个引导装置,以便接纳机动车安全带,使得儿童座椅能够固定在机动车辆座椅上。

35、儿童座椅(尤其是其主体)能够绕儿童座椅旋转轴或主体旋转轴相对于车辆座椅旋转。

36、在一些实施形式中,挡体在转动上至少基本上刚性地(但优选是至少局部可拆卸地、尤其是可移除地和/或是可非破坏地拆卸地、优选是可无工具拆卸地)与主体连接或能连接。备选或附加地,所述挡体在平移上至少基本上刚性地(但优选是至少局部可拆卸地、尤其是可移除地和/或是可非破坏地拆卸地、优选是可无工具拆卸地)与主体连接或能连接。与主体的至少基本上刚性的连接尤其应理解为,所述连接结构本身配置成,使得所述连接结构防止或可以防止挡体相对于主体的相对转动或相对平移。

37、因此,可以防止挡体相对于主体的相对旋转或相对平移(除了在高加速度的情况下模制体或者说主体发生不可避免的弯曲或变形的情况以外)。至少应出现很小的(可能不可避免的)变形,使得挡体(尤其不是挡体的部段或点)相对于主体以大于20°或大于10°的角度摆动。在挡体至少在旋转上具有刚性配置的情况下,儿童可以在突然减速时(与挡体的几何形状和/或儿童的重心相对于挡体的位置相关地)绕挡体旋转。在这种情况下,儿童旋转轴可以由挡体的一个线条(边缘)限定和/或在儿童旋转期间在挡体的(内和/或上)表面上移动。儿童旋转轴例如(在旋转开始时)可以由挡体的一个上部的内边缘限定。

38、儿童旋转轴可位于挡体的表面上,优选的是,至少在儿童开始旋转时儿童旋转轴位于内表面上,和/或至少在旋转的进程中,位于上表面上(或恰好在上表面和内表面之间)。备选或附加地,在儿童旋转期间,儿童旋转轴可以至少阶段性地(必要时至少在旋转的开始阶段)发生移位和/或(至少阶段性地,必要时至少在旋转的开始阶段)保持位置固定。

39、在一些实施形式中,儿童旋转轴可以与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挡体旋转轴重合。

40、在另外的实施形式中,所述挡体可以能转动运动地(但必要时不允许在连接或安装状态下进行单纯的平移,至少不允许在远离和/或朝向主体的方向上的平移)与主体连接或能连接。挡体能绕(恰好)一个旋转轴或(恰好)两个旋转轴或多于两个旋转轴转动运动地与主体连接或能连接。

41、一般而言,在安装状态下可以锁定或至少限定(但不是完全锁定)所述挡体相对于主体的平移运动。

42、挡体和主体之间的连接也可以定义原则上存在的旋转轴,但这些旋转轴也可以(必要时完全地)锁定和/或能锁定(例如通过使主体的结构和挡体的结构发生嵌接和/或通过构成止挡和/或支撑面或必要时完全防止旋转的类似结构)。只要下面没有另行说明,所提到的旋转轴应总是允许至少一个确定的旋转(所述旋转必要时可能受到限制)。这也可以例如包括,挡体虽然直接与主体的相应结构邻接并(在旋转的情况下)被压向所述结构,但所述结构发生屈服,使得挡体可以相对于主体实现(显著的)旋转。

43、在一些实施形式中,所述儿童座椅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将挡体固定在主体上的挡体固定机构。

44、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允许挡体(相对于主体)绕恰好一个或恰好两个或多于两个旋转轴旋转。

45、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具有至少一个第一部段和/或至少一个第二部段,优选在主体的每个侧面上分别具有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一部段,所述第一部段铰接或能铰接在主体上,优选在挡体的每个侧面上分别具有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二部段,所述第二部段铰接在挡体上。铰接在主体或挡体上尤其是应理解为,允许旋转的铰链(转动连接部位)位置固定地设置或能设置在相应部件(主体或挡体)上。例如,到主体上的铰接也可以通过这样的元件来实现,所述元件能够(刚性地)与主体连接(但能够从主体拆下),例如是带锁舌。铰链优选是指所有允许相对旋转的连接结构(例如也指带锁舌的孔眼中的带,这允许带可以由于其特性例如通过扭转在孔眼区域内旋转)。

46、在一些实施形式中,在主体和挡体之间的连接部段中可以设置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或恰好两个,例如在每个侧面上一个)铰接的连接部。

47、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至少局部地,必要时完整地)构造成刚性的(必要时除了相应的铰接连接部以外,但必要时也可以是完全刚性的)。

48、挡体固定机构也可以(至少局部地,必要时完整地)构造成形状不稳定的,例如具有至少一个带(或带部段)。

49、一般而言,挡体可以是能相对于主体绕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或至少两个(或恰好两个)或至少三个(或恰好三个)挡体旋转轴旋转。挡体优选能相对于主体绕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一和/或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二挡体旋转轴和/或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三挡体旋转轴旋转。

50、(相应的)第二和/或第三挡体旋转轴(至少在儿童开始旋转时和/或至少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优选偏离于/不同于(相应的)第一挡体旋转轴。(相应的)第二挡体旋转轴(至少在儿童开始旋转时和/或至少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优选偏离于(相应的)第三挡体旋转轴。

51、(至少在儿童旋转开始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旋转开始时)所述第二挡体旋转轴优选位于第一挡体旋转轴的水平以上。备选或附加地,(只要上述两个时刻是分开的,至少在上述两个时刻之一时)第二挡体旋转轴优选位于第一挡体旋转轴的前面。挡体旋转轴尤其是指这样的旋转轴,即,挡体能绕所述旋转轴旋转,并且是相对于主体旋转。

52、一般而言,可以仅设置第一挡体旋转轴或仅设置第二挡体旋转轴。备选地可以设置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但必要时不设置另外的挡体旋转轴)。在另外的实施形式中,除了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之外,还可以设置另外的挡体旋转轴,例如至少一个(或恰好一个)第三挡体旋转轴。

53、第一挡体旋转轴优选通过到主体上的铰接部来限定(并且必要时附加地通过在挡体上的铰接部或在没有铰接到挡体上的情况下限定)。到相应装置(如主体或挡体)上的铰接部尤其是指,构成所述铰接部的铰链相对于相应的装置(主体或挡体)是位置固定的。这里,“位置固定”尤其应是指,不能或最多只能不明显地运动,例如最多运动3cm。就是说,如果例如在当前情况下第一挡体旋转轴应通过到主体上的铰接部来限定,这尤其是应意味着,挡体旋转轴本身相对于主体不能或只能不明显地运动。

54、一般而言,一个挡体旋转轴可以归入四个类型之一(这可以理解为穷尽的或非穷尽的)。第一类型的特征在于,相应的挡体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是不可运动的(或是位置固定的)。第二类型的特征在于,相应的挡体旋转轴本身相对于挡体是不可运动的(或者相对于挡体是位置固定的)。第三类型的特征在于,相应的挡体旋转轴本身相对于主体和相对于挡体都是可运动的(例如,在这种第三挡体旋转轴设置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之间的情况下)。对于第四类型(这个类型也可以视为既是第一类型的子类型也是第二类型的子类型),挡体旋转轴相对于主体以及相对于挡体(本身不可运动的)都是位置固定的(这尤其意味着,至少在功能上考察,存在恰好一个挡体旋转轴)。

55、第二挡体旋转轴优选通过用于在主体和挡体之间进行连接的连接装置(例如带或带部段)到挡体上的铰接部来限定

56、在一些实施形式中,儿童的重心(至少在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开始旋转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至少大约位于第二挡体旋转轴水平的高度上或(优选至少略微地)低于这个高度,和/或位于第二挡体旋转轴的后面(此时,第二挡体旋转轴可以是唯一的挡体旋转轴,或者必要时是在相应考察的时刻最上面和/或最前面的挡体旋转轴)。

57、儿童的重心优选(至少在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开始旋转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至少大约位于第一挡体旋转轴的高度上(水平上)或(根据一个特别优选的实施形式)高于或(在一个备选实施形式中)低于第一挡体旋转轴的水平,和/或位于第一挡体旋转轴的前面(备选地,关于从前向后的方向,位于后面或位于相同高度上)。

58、连接并垂直于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的连线优选相对于儿童座椅的下侧具有小于60°、优选小于50°和/或大于10°的角度。备选或附加地,这种连线(至少基本上)平行于挡体支撑在主体上的至少一个支撑面定向(和/或,相对于在竖直的和/或从前向后延伸的平面中的剖切面,至少基本上平行于通过所述支撑面的至少一个横截线)。“基本上平行”优选包括相对于精确平行的设计方案最大20°或最大10°或最大5°的角度偏差。

59、挡体围绕第一挡体旋转轴的旋转优选使得(至少在这种旋转开始时),挡体向挡体支撑在主体上的(特别是上述)支撑面施加力,所述力优选至少基本垂直于支撑面定向。“基本上垂直”优选包括相对于精确垂直的设计方案最大20°或最大10°或最大5°的角度偏差。

60、(至少在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开始旋转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第一挡体旋转轴可以设置在挡体的下端部的上方和/或设置在挡体支撑在主体上的(尤其是上述)支撑面的下端部的上方。

61、第一和/或第二挡体旋转轴设置在儿童座椅旋转轴、优选主体旋转轴的上方,通过所述儿童座椅旋转轴或主体旋转轴,儿童座椅或其主体相对于车辆座椅旋转。

62、儿童座椅优选配置成,使得在旋转期间儿童的重心至少大致保持在儿童旋转轴和/或至少一个(尤其是在初始状态下最上面的)挡体旋转轴的水平上,或者(必要时也是组合地,例如在旋转的另一阶段期间)相对于儿童旋转轴和/或至少一个(尤其是在初始状态下最上面的)挡体旋转轴的水平向上移动。儿童的重心特别优选在旋转期间(至少阶段性地)从至少略低于相应水平的初始位置出发移动到至少略高于所述水平的中间和/或最终状态。在这种动态状态下,可以用简单的措施特别可靠且有效地约束儿童。

63、所述系统或儿童座椅可以配置成,使得在儿童持续旋转期间实现儿童(相对于主体和/或机动车)的转动方向的至少或恰好一次反转。

64、儿童或相应的假人特别优选地是所述系统的一部分。此外,儿童(或假人)优选定位(尤其是固定,即通过固定地定位和设置挡体)在儿童座椅中。

65、此外,上面所述的目的通过一种尤其是用于上述系统(或用作上述系统的组成部件)的儿童座椅来实现,所述儿童座椅用于安装在机动车辆座椅上,所述儿童座椅具有用于容纳儿童的主体和用于保持儿童的挡体,所述儿童座椅配置成,使得在机动车(突然)减速时、例如在正面碰撞时,至少在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或机动车)开始旋转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的初始状态下,儿童的重心至少大约处于或(优选略微地)低于儿童旋转轴所在的水平,一旦儿童开始相对于主体旋转,儿童就绕所述儿童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和/或优选至少当儿童座椅在机动车辆座椅面上设置成,使得儿童座椅相对于水平方向(或相对于儿童座椅设置到水平平坦的面上的状态)倾斜最小0°且最大30°、优选最小8°且最大22°、更优选最小12°且最大18°、例如至少约15°的角度时,儿童的重心至少大约处于或(优选略微地)低于所述至少一个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上述(相应的)几何条件优选应适用于相应角度范围内的至少一个角度,但必要时也可以适用于整个相应的角度范围。

66、由对所述系统的上述说明中得出其他的特征。根据本发明的儿童座椅优选具有上面说明的儿童座椅特征,尤其是可以以这样的机动车作为基础,是机动车(假设)具有上述特征,或者所述机动车具有应能够安装儿童座椅的机动车辆座椅面,所述机动车辆座椅面具有最小0°且最大30°、优选最小8°且最大22°、更优选最小12°且最大18°、例如至少约15°的角度。所述(相应的)几何条件优选应适用于相应角度范围内的至少一个角度,但必要时也可以适用于整个相应的角度范围。

67、此外,上述目的通过一种用于优选在提供上述系统的情况下和/或在提供上述儿童座椅的情况下将儿童座椅设置在机动车的车辆座椅上的方法来实现,所述儿童座椅具有用于容纳儿童的主体和用于保持儿童的挡体,所述儿童座椅配置和设置成,使得在机动车(突然)减速时、例如在正面碰撞时,至少在儿童(相对于车辆座椅或机动车)开始旋转时和/或在儿童相对于主体开始旋转时的初始状态下,儿童的重心至少大约处于或(优选略微地)低于儿童旋转轴所在的水平,一旦儿童开始相对于主体旋转,儿童就绕所述儿童旋转轴相对于主体旋转,和/或儿童的重心至少大约处于或(优选略微地)低于所述至少一个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该方法可包括将儿童设置、尤其是固定在儿童座椅中的步骤。

68、此外,上述目的通过一种用于在正面碰撞期间通过上述儿童座椅和/或通过上述系统保持儿童座椅以及处于其中的儿童的和/或紧接着上述用于设置的方法进行的方法来实现。当上面说明几何关系的动态变化时,这个用于保持的方法优选应经历这些动态变化。

69、其他的方法特征由上面(和下面)对系统或儿童座椅的说明得出。相应的功能特征优选可以作为具体的方法步骤来实施。就是说,例如当在上面讨论可旋转性时,这具体可以意味着,所述方法包括相应的旋转(作为过程)。

70、在各实施形式中,儿童座椅在车辆座椅上的固定部以(至少、优选恰好)两个第一连接点限定儿童座椅旋转轴,从而儿童座椅可以绕这个第一轴转动。所述(至少)两个第一连接点可以例如通过isofix或latch锚固点或车辆腰带的锚固点来实现。绕儿童座椅旋转轴的转动例如可能受到例如车辆座椅的乘坐部分和靠背和/或受到支脚、顶部束带等的限制。

71、在第一实施形式中,挡体可以(可拆卸地,尤其是可完整拆卸地)刚性地固定在儿童座椅的主体上,使得基本上避免挡体相对于主体的转动、优选也避免了平移。

72、此时,在突然减速的情况下,儿童可以绕挡体转动(与挡体的几何形状和儿童的重心相对于挡体的位置相关)。儿童的转动轴可以是挡体的一个确定的线条(边缘),或者在儿童转动期间所述转动轴在挡体(内和/或上)表面(或挡体侧面)上移动。

73、挡体的几何形状和位置特别优选选择成,使得儿童的重心位于通过儿童旋转轴的水平平面之内或略微低于这个水平平面。

74、在其他实施形式中(尤其是第二和/或第三实施形式,如下面进一步说明的那样),挡体可以通过挡体固定机构以一种方式(必要时可拆卸地,尤其是可完整拆卸地)固定在儿童座椅的主体上,使得挡体相对于主体的平移受到限制或者优选至少基本上不可能平移,而这种固定允许挡体相对于主体转动并且为此限定一系列轴(至少一个轴)。所限定的轴数量的一部分可以例如通过(例如挡体和主体之间的)形锁合的连接被锁定;但如果所限定的轴全数被锁定,包括挡体和主体的所述系统(在功能上)简化为第一实施形式。

75、挡体固定机构的一个(或多个)第一部分可以由主体构成(例如整体成形),优选在左或右支承部段中或至少靠近左或右支承部段构成。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也可以在相应的第二连接点(例如带扣)处与主体连接或能连接(优选在左或右支承部段中或至少靠近左或右支承部段)。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能够绕一个轴旋转(或与主体刚性地连接),相应的连接点通过这个轴并由这个轴限定第一挡体旋转轴。

76、挡体固定机构的一个(或多个)第二部分可以(优选在挡体的左侧或右侧的部段处)由挡体构成(例如整体成形)。备选地,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在相应的第三连接点(优选恰好两个、尤其是左和右各一个第三连接点)处在挡体上构成。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绕一个轴旋转并由此限定第二挡体旋转轴,相应的连接点通过该轴,或者所述第二部分与挡体固定(刚性地)连接。

77、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可以配置成,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部分在相应的第四连接点(连接部位)相互配合,使得将挡体固定在主体上。当挡体固定机构的第一和第二部分相互处于作用连接时,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可以相对于彼此绕一个轴线旋转并且由此限定第三挡体旋转轴(或构造成刚性的)。

78、在第二实施形式中,挡体在主体上的固定可以只允许绕一个挡体旋转轴旋转,其他(被锁定的)轴可以通过挡体固定机构来线定。所述一个挡体(旋转)轴可以是上述(第一、第二或第三)挡体轴。两个或更多挡体轴可以重合,以构成一个共同(唯一)的旋转轴。

79、在(功能上)仅具有一个挡体旋转轴的实施形式中,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可以能旋转地与主体连接,并且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能旋转地与挡体连接,相应的连接点设置成,使得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重合。所述(重合的)轴(在功能上)可以是用于挡体相对于主体旋转的唯一可能的轴(至少当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段之间可能的作用连接构成刚性的连接和/或与相应重合的旋转轴重合时)。当在这里、上面和下面提及刚性(和/或固定)的连接时,这可以是指形状稳定的连接,但必要时也指形状不稳定的连接,所述形状不稳定的连接的特性在于,这种连接在突然减速情况下的表现与形状稳定的连接相同(例如被收紧)(或至少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其形状)。

80、在第二实施形式中,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可以能(围绕第一挡体旋转轴)绕主体旋转地固定,并且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刚性地固定在挡体上。

81、此外,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可以固定地固定在主体上,而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能(绕第二挡体旋转轴)旋转地固定在挡体上。所形成的第一或第二挡体旋转轴也是用于挡体相对于主体的旋转的唯一(可能)的轴(前提条件是,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之间的连接部构成固定的连接或与第一或第二挡体旋转轴重合)。

82、此外,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可以刚性地(固定地)固定在主体上,并且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可以刚性地固定在挡体上,所述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和(相应的)第二部分配置成,这样相互作用,使得挡体可以绕第三挡体旋转轴旋转。第三挡体旋转轴可能是用于挡体相对于主体(的旋转)的唯一可能的旋转轴(例如,当挡体和主体例如通过固定轴承中的销钉能摆动地固定在彼此上时)。销钉和/或轴承优选可以设置在挡体的左侧或右侧部段中。

83、在第三实施形式中,挡体在主体上的固定允许围绕两个(分开的)轴旋转,通过挡体固定机构必要时可以限定其他被锁定的轴。

84、这两个轴可以包括第一挡体旋转轴和/或第二挡体旋转轴和/或第三挡体旋转轴。两个或更多个轴可以重合,以便共同形成所述两个轴的一个轴。

85、如果既存在第一挡体旋转轴也存在第二挡体旋转轴(并且不是重合的),同时在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之间存在刚性的连接,则可以实现第三实施形式。

86、当存在第一、第二和第三挡体旋转轴时,可以实现(至少基本上)相同的结果,此时这些轴中的两个轴重合,并且另外的挡体旋转轴与重合的挡体旋转轴是分开的(或者说不与其重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挡体旋转轴优选可以与第一和第二挡体旋转轴之一重合。

87、此外,(具有至少基本上相同结果的)另一种可能性在于,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能(绕第一挡体轴)转动地固定在主体上,并且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刚性地固定在挡体上,或者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部分刚性地固定在主体上,并且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二部分能(绕第二挡体轴)转动地固定在挡体上,而第三挡体旋转轴通过在挡体固定机构的(相应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之间的配合作用形成并且是与第一或第二挡体旋转轴线分开的。

88、两个(分开的)挡体旋转轴可以由两个左边和两个右边的连接点来限定。

89、在第二和第三实施形式中,儿童可以与挡体一起旋转(与儿童围绕挡体旋转相反),和/或所述一个(或多个)旋转轴可以与儿童旋转轴重合。儿童的重心优选位于一个水平平面内,优选略低于这个平面,所述一个旋转轴位于这个平面中(在第二实施例中),或者一个或两个(或更多)旋转轴位于这个平面中(在第三实施例中)。

90、在第三实施形式中,儿童的重心可以位于两个水平的平面之间,在所述平面中分别有一个所述挡体旋转轴,儿童的重心尤其是布置成,使得儿童的重心位于第一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的平面的上方和/或位于第二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的平面的下方。特别可能优选的是,两个挡体旋转轴中的一个挡体旋转轴相对于另一个挡体旋转轴更为靠前和/或更为向上设置,此时儿童的重心(优选略微地)低于两个挡体旋转轴中上面或前面的挡体旋转轴所在的水平平面。

91、一般而言,(当挡体能绕至少一个轴可相对于主体旋转时)可能优选的是,绕至少一个挡体旋转轴向下的旋转使得向支承部段(或向相应右边和左边的支承部段)施加力,所述力(至少基本上)垂直于(相应的)支承部段的支撑面定向。这对于第三种实施形式或绕下部和/或后面的轴的旋转(如上文所解释的那样)来说是特别优选的。

92、这两个旋转轴可以(如上所述)由两个左边的和两个右边的连接点限定。可以由通过两个左边的连接点的线的侧面投影限定一个角度a的第一侧边,并且可以由主体底部的侧面投影限定角度a的第二侧边。a可以小于60°,优选小于50°,和/或a可以大于10°,优选大于15°。a尤其是可以在25°和45°之间。

93、一般而言可能有利的是,相应的支承部段(至少基本上)从后向前升高。支承部段尤其是可以相对于主体的底部(或者说由主体的底部限定的平面)形成一个角度b,这个角度小于70°,优选小于55°和/或大于10°,优选大于15°。这个角度尤其是可以在25°和45°之间。

94、如果儿童座椅具有支脚(和/或如果儿童座椅例如附加于两个isofix连接配备有相对于机动车的第三刚性连接),可能有利的是,角度a和/或b(至少略微地)小于上述的角度,例如比上述角度小10°(因为支脚和/或另外的第三刚性连接可以较为有效地减小绕儿童座椅旋转轴的旋转)。

95、儿童座椅或所述系统优选配置成,使得在(突然)减速期间儿童的重心从位于儿童旋转轴和/或挡体旋转轴所在的平面下方的位置相对于相应平面向上方移动(即横穿所述平面)。

96、此外,所述系统或儿童座椅优选可以配置成,使得在(突然)减速的事件期间儿童相对于主体沿向挡体下面的方向进行旋转,和/或(随后)在(突然)减速事件期间或在所述事件之后沿向挡体上方的方向进行旋转。

97、一般而言,与挡体在主体上的固定的实现形式相关地,对于儿童座椅存在两个方面(儿童相对于挡体旋转和儿童与挡体一起旋转)。挡体相对于主体也可以存在(至少确定的)平移(例如,当用以将挡体固定在主体上的带收紧时)。就此而言,如果挡体在尤其是根据如在un ece-r44和/或un ece-r129中定义的正面碰撞(“正碰”)而(突然)减速期间向前移动小于10cm,优选小于5cm,则可以认为挡体相对于主体至少基本上不能进行(单纯的)平移运动,这里向前移动可以通过测量挡体的相应最前面的点来测量。

98、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构造成(至少基本上)是刚性的,即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例如由金属和/或塑料构成。备选地,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可以构造成至少局部是柔性的(和/或是形状不稳定的),例如包括至少一个带(或带部段)、至少一个条带(或这种条带的部段)或至少一个缆线(或这种缆线的组成部分)或类似物。但在这个备选方案中,所述挡体固定机构在突然减速时优选表现为至少局部是形状稳定的(例如如同带部段那样,在这种情况下,所述带部段通过所作用的力被拉伸,此时,可能的形状变化仅发生在带的预定位置,例如通过扭转和/或弯折发生)。

99、儿童的重心可以是实际坐在儿童座椅上的儿童的重心,或者可以是座椅设计(或批准)所针对的体型和/或重量的儿童的重心。

100、为了实现简化,也可以使用假人的重心作为重心,并且使在这样的状态下,即,在所述状态中,假人坐在儿童座椅上并由儿童座椅(符合法规地)保持。尤其是在这方面可以理解为如在unece-r129中描述的q假人(在本说明书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和/或在2013年12月31日有效)。q假人以规格q0、q1、q1.5、q3、q6和q10存在,这里q后面的数字表示假人应对应的儿童的(大致)年龄。

101、当前的座椅尤其应被允许用于从最低身高到最高身高的儿童,这里最低身高可以是至少60cm,优选至少75cm,和/或最高身高可以是最多130cm,优选最多116cm。备选或附加地,所述座椅可以至少针对q1或q1.5至q6假人(或通过相应的假人模拟的儿童)设计。在这方面,相应的重心优选也应利用这种假人来确定。如果以重心为基准并且针对重心(与其他位置或部位、尤其是与旋转轴相关地)提出确定的条件,优选对于所述假人中的至少一种假人(优选对至少三种假人,必要时则对于所有假人)应满足这些条件。

102、这里还要确认的是,尽管假人(或应通过假人模拟的儿童)的尺寸有特别显著的偏差,但相应假人的重心没有显著的波动,从而也可以使用这样的点作为重心,所述点(在座椅面至少基本上水平定向时)距离所述座椅面至少约19cm(距离=最短间距)并且可选地同时距离背部接触面(即儿童座椅或背部部段的儿童背部贴的面)(至少约)5-10cm。如果背部部段和乘坐部段相对于彼此是可调的(或者背部部段相对于乘坐部段的斜度可以调节),则优选对于至少一个倾斜位置、进一步优选至少对于斜度调节范围的一个子范围、必要时对于所有倾斜设置满足相应的条件,所述子范围总体上构成最大可能的斜度变化的至少一半。

103、如果主体本身是可调的(或者可以调节主体的斜度),例如对于具有底座和相对于所述底座可调的足以元件的儿童座椅,优选对于至少一个倾斜位置、进一步优选至少对于斜度调节范围的一个子范围、必要时对于所有倾斜设置满足相应的条件,所述子范围总体上构成最大可能的斜度变化的至少一半。

104、如果挡体相对于主体是能够(旋转和/或平移地)调节的,则优选应对于至少一种设置,进一步优选对于全部旋转的设置可能性的至少一半或对于所有旋转的设置可能性和/或对于全部平移的设置可能性或对于所有平移的设置可能性的至少一半满足相应的条件。

105、挡体可以具有(主动)保护装置(例如安全气囊)。如果是这种情况(这不是强制性的),优选至少对于主动保护装置未触发的情况满足相应的条件。

106、所提到的标准un ece-r129具体地可以是“regulation no.129–uniform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enhanced child restraint system used onboard of motor vehicles(ecrs)”或e/ece/324/riv.2/add.128-e/ece/trans/505/riv.2/add.128,例如在2013年7月9日和/或2013年12月31日和/或恰好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有效。

107、具体而言,作为假人可以使用制造商humanetics的假人。附加的信息可以在制造商humanetics的手册中获得(对此也参阅标准unece-r129)。

108、当在当前情况下中涉及到儿童(例如相对于车辆座椅或主体)的旋转时,尤其是应考察儿童重心的旋转(就是说例如不是头部相对于躯干或类似部位的俯仰运动)。如果在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儿童的个别身体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尤其是躯干)旋转,尤其是对此不加以考虑,因为在初始状态下构成儿童或假人的重心的点仍被视为重心。但也可以设想,总是使用当前的重心。优选使用的(假定)不变化的重心尤其是指这样的重心,所述重心在儿童躯干之内应始终处于相同的位置并且对应于当假人或儿童处于其初始位置时(在机动车静止时或处于常规的驾驶状况时)重心所在的位置。

109、其他实施形式由从属权利要求中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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