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震玻璃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56492阅读:373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震玻璃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玻璃架,具体涉及一种防震玻璃架。



背景技术:

在玻璃生产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玻璃架将一侧的玻璃运输到另一边,以供清洗或者镀膜使用,然而,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运输玻璃的玻璃架大多都没有防震这项功能,在输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路面不平整等不良情况,玻璃在输送时,易遭受到碎石或者凹坑等,玻璃易于滑动,特别是夏天的时候,工作环境温度甚至超过50℃,且由于玻璃较重易滑易碎,在操作人员不小心的时候,容易脱落摔碎,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容易使操作人员受到身体伤害。这些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而且给工人的人身带来了伤害。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易于操作,具有防震功能的防震玻璃架。

为了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震玻璃架主要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防震玻璃架,包括底座和与底座一端相固接的立架,所述立架与底座呈大于90°倾斜放置,所述立架中部设置有落地的支撑架,所述底座底端与所述支撑架底端设置有滚轮部,所述的滚轮部分别通过一减震部与所述立架相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滚轮部包括两个滚轮主体及连接两滚轮主体的滚轮支架,所述滚轮支架呈倒“T”字形,中部空心设置,未连接滚轮主体的滚轮支架上部对立设置有两个圆形的通孔;所述减震部包含一环形的减震主体和环形主体中部设置的减震通孔;所述底座和支撑部底端设置有与所述滚轮支架相对应的底部支架,所述底部支架空心设置,底部支架下部设置有两个圆形的通孔,所述底部支架穿过减震通孔插入滚轮支架的空心内部,底部支架与滚轮支架之间的圆形通孔采用螺钉固定。

进一步的,所述减震部材质与所述滚轮主体材质一致,减震部中空设置,内部充满空气。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上含有若干条间隔平行设置的条状立式的突起,所述突起倾斜设置。进一步的,所述突起为三棱柱形,外部包覆有软包层。

更进一步的,所述软包层为海绵,棉花中的一种或两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立架与底座呈大于90°倾斜放置,玻璃在玻璃架上可以直接倾斜放置,避免腾出中空部位,最大化利用了玻璃架的使用空间;(2)底座底端安装有减震部,避免了玻璃在碰到碎石或者凹坑等不平整路面时遭受强烈撞击,导致玻璃滑动摔碎;(3)底座上含有若干条间隔平行设置的条状立式的突起,所述突起倾斜设置,突起之间的间隙根据玻璃厚度调节,使得玻璃能恰好处于两突起之间,有效保证了玻璃的稳定,不易于滑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玻璃与玻璃之间粘黏。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震玻璃架的结构示意简图;

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震玻璃架的底座的结构示意图;

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震玻璃架的减震部的分解示意图。

图中:1、底座 2、立架 3、支撑架 4、滚轮主体 5、滚轮支架 6、圆形通孔 7、减震主体 8、减震通孔 9、底部支架 10、突起。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显得更加清晰明了,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的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为了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是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图3所示的一种防震玻璃架,包括底座1和与底座1一端相固接的立架2,立架2与底座1呈大于90°倾斜放置,立架2中部设置有落地的支撑架3,这样,玻璃在玻璃架上可以直接倾斜放置,避免腾出中空部位,最大化利用了玻璃架的使用空间;底座1底端与支撑架3底端设置有滚轮部,滚轮部分别通过一减震部与立架2相连接。其中,滚轮部包括两个滚轮主体4及连接两滚轮主体4的滚轮支架5,滚轮支架5呈倒“T”字形,中部空心设置,未连接滚轮主体4的滚轮支架5上部对立设置有两个圆形的通孔6;而减震部包含一环形的减震主体7和在环形主体中部设置的减震通孔7,减震部材质与所述滚轮主体4材质一致,减震部中空设置,内部充满空气;底座1和支撑部3底端设置有与滚轮支架5相对应的底部支架9,底部支架9同滚轮支架5一样空心设置,底部支架9下部设置有两个圆形的通孔,底部支架9穿过减震通孔8插入滚轮支架5的空心内部,底部支架9与滚轮支架5之间的圆形通孔7采用螺钉固定,通过该减震部的设置,避免了玻璃在碰到碎石或者凹坑等不平整路面时遭受强烈撞击,导致玻璃滑动摔碎;底座上含有若干条间隔平行设置的三棱柱形的突起10,突起10倾斜设置,在突起10外部包覆有由海绵或者棉花组成的软包层,防止玻璃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划痕。突起10之间的间隙根据玻璃厚度调节,使得玻璃能恰好处于两突起10之间,有效保证了玻璃的稳定,不易于滑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玻璃与玻璃之间粘黏。

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任何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所作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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