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30614阅读:2531来源:国知局
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卫生间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



背景技术:

当今社会物价和人工费用居高不下,工程项目的建造成本随之增加很多,传统固定建设的贴瓷卫浴间也不便于维护、维修,船舶现场装修也面临类似的问题。传统船舶上使用的卫生间多数是固定建设在狭小的主体建筑物中,不仅占用船舶主体建筑的可用空间,造成空间的利用率低下和空间的浪费,同时建设费用高,维护困难。目前船舶行业在想办法降低成本之余,如何有效利用船舶的居住空间成为关注焦点,也是设计规划人员的经济着眼点,因此需要一种制造简单,安装和维护方便,空间利用紧凑的船用卫生间。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不仅内部设施齐全,只需外面预留接电线、进水管、污水管和排风管与船上相应的管路、电路对接好即可以使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用于安装在船舶主体上,包括卫生间本体、供水系统、污水排放系统、供电系统和排气系统,所述卫生间本体包括底座、顶板和若干壁板,所述卫生间本体内部设有淋浴室、洗手台和马桶,所述底座设有与船舶主体连接的安装脚,所述顶板设有用于固定在船舶主体的龙骨架上的吊耳。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供水系统通过进水管与淋浴室、洗手台和马桶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污水排放系统通过污水管与淋浴室、洗手台和马桶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顶板设有与供电系统电性连接天花灯。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顶板开设有排气孔,所述排气系统设有排气扇,所述排气扇安装在排气孔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前壁板开设有卫厕门,所述卫厕门向外打开。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不仅空间结构简单合理,拆装方便,可以直接通过顶部的吊耳吊起进行安装拆卸,而且该卫生间内部设施齐全,集卫生间和洗浴室功能于一体,制造成本低,只需外面预留接电线、进水管、污水管和排风管与船上相应的管路、电路对接好即可以使用,符合目前多数船舶的实际需求情况。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平面布局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管道布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 、图2和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船用一体式卫生间,用于安装在船舶主体2上,包括单独整体的卫生间本体1、供水系统、污水排放系统、供电系统和排气系统,所述卫生间本体1包括底座5、顶板7和若干壁板4,所述卫生间本体1内部设有淋浴室8、洗手台9和马桶10,所述底座5设有与船舶主体2连接的安装脚6,安装脚6采用普通钢材制作而成,主要用于支撑卫生间本体1并且在底座5下面预留空间用来安装排污管和进出水口;所述顶板7设有用于固定在船舶主体2的龙骨架上的吊耳12,由于卫生间本体1是一体式,吊耳12可以作为卫生间本体1上船时的辅助吊装点,安装时吊耳12还可以作为固定点与卫生间本体1上面船舶主体2甲板龙骨连接固定在一起,能有效防止船舶主体2在航行中对卫生间本体1产生晃动。

所述供水系统通过进水管与淋浴室8、洗手台9和马桶10连接,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污水排放系统通过污水管与淋浴室8、洗手台9和马桶10连接,污水通过污水口11进入污水排放系统,进水管和污水管在卫生间本体1里面已经预先铺设好,在壁板4中预留一个检修口,其内部设有卫生间本体1的水管和电路均已敷设完毕后所预留的接口,方便卫生间本体1的安装和维修,由于各种管道和电路接口在检修口内部,所以卫生间本体1整体看起来整洁美观;所述壁板4开设有卫厕门3,所述卫厕门3向外打开,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传统门向内打开而导致人进入卫生间本体1时关门或开门时人换位所需要占据的空间,使得整体卫生间本体1可以设计得更加紧凑从而节约室内空间,符合目前船舶主体2空间狭小的情形。

进一步参见图2,所述安装脚6设有用于调节卫生间本体1底部平衡的螺栓15,螺栓15头朝下,高低可以调节,以此来平衡船舶主体2甲板梁拱带来的高度差;高度调节好之后螺母和螺杆之间焊接固定,螺栓头15和船舶主体2甲板之间也焊接连接达到固定卫生间本体1目的;所述顶板7设有与供电系统电性连接天花灯13,所述顶板7开设有排气孔14,所述排气系统设有排气扇16,所述排气扇16安装在排气孔14上,还可以在顶板7加装广播蜂鸣器,以便有紧急情况下在卫生间本体1里的人可以及时收到警报及时逃生;所述淋浴室8、洗手台9和马桶10旁边的壁板4上均设置有防浪扶手,可以避免船舶主体2在大风浪剧烈晃动时卫生间本体1里面人员可以有把手可以抓稳。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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