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用的断线、夹线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2186阅读:74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并丝机技术领域,尤其是指一种纺织用的断线、夹线机构。



背景技术:

并丝机从放线端放线并缠绕到收线端上进行并丝操作。当收线端上的纱管绕满丝线后,需要更换收线端上的纱管,由于收线端丝线突然停止使得丝线绕过的导轮因惯性还会继续转动并带动放线端继续放线,致使丝线缠绕在收线端的导轮上,导致并丝机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影响了生产,而且现有放线时没有检测装置,断线时不能自动报警停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纺织用的结构简单、使用效果好、工作效率高的断线、夹线机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纺织用的断线、夹线机构,它包括有报警座、滑杆、报警弹簧,其中,报警座水平安装在导纱筒上,报警座内沿长度方向设有安装槽,安装槽槽体内设有报警接触开关,滑杆一端活动套装在安装槽槽体内,另一端穿过安装槽端部的端盖后与导线环相连接,位于安装槽槽体内的滑杆一端设有接触板,报警弹簧套装在滑杆上,报警弹簧一端与端盖抵触,另一端与接触板相抵触;报警座顶部设有竖支架,竖支架顶部设有横支架,横支架一端延伸至导线环外上方形成悬空端,悬空端端部设有转向轮,竖支架一侧的报警座上设有报警器,报警器与报警接触开关相连接,横支架顶部安装有夹线机构。

所述的夹线机构包括有夹线座、夹线气缸、活动夹线板,其中,夹线座安装在横支架顶部一端,横支架另一端活动安装有转向轮,夹线座顶部一侧设有阶梯状的安装位,夹线座顶部固定有夹板座,夹板座一端固定在夹线座顶部,夹板座另一端延伸至安装位外上方,夹板座的延伸端底部设有固定夹线板,安装位上安装有夹线气缸,夹线气缸活塞杆上设有活动夹线板,活动夹线板与固定夹线板配合进行夹线,夹板座上设有穿线孔,固定夹线板底部设有夹线转轮;固定夹线板、活动夹线板相对的表面上均设有波纹状的防滑位。

本实用新型在采用上述方案后,在正常输线时,丝线在转向轮的作用下向外拉扯滑杆,报警弹簧收缩,使接触板离开报警接触开关,当发生断线时,接触板在报警弹簧的作用下与报警接触开关接触,报警器报警,同时通过发射机构使设备停止运转;丝线绕过转向轮后向上绕过夹线转轮,从活动夹线板与固定夹线板之间穿过穿线孔后进入下工序,通过固定夹板和活动夹板的夹紧和分离动作,在收线端停止时,能够夹紧丝线阻止了丝线的继续移动,有效地防止了丝线缠绕在收线端的导轮上,保证了并丝机的正常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且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效果好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所有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为:参见附图1,本实施例所述的纺织用的断线、夹线机构,它包括有报警座12、滑杆15、报警弹簧19,其中,报警座12水平安装在导纱筒上,报警座12内沿长度方向设有安装槽13,安装槽13槽体内设有报警接触开关14,滑杆15一端活动套装在安装槽13槽体内,另一端穿过安装槽13端部的端盖16后与导线环17相连接,位于安装槽13槽体内的滑杆15一端设有接触板18,报警弹簧19套装在滑杆15上,报警弹簧19一端与端盖16抵触,另一端与接触板18相抵触;报警座12顶部设有竖支架20,竖支架20顶部设有横支架21,横支架21一端延伸至导线环17外上方形成悬空端,悬空端端部设有转向轮22,竖支架20一侧的报警座12上设有报警器23,报警器23与报警接触开关14相连接,横支架21顶部安装有夹线机构。所述的夹线机构包括有夹线座31、夹线气缸32、活动夹线板33,其中,夹线座31安装在横支架21顶部一端,横支架21另一端活动安装有转向轮22,夹线座31顶部一侧设有阶梯状的安装位34,夹线座31顶部固定有夹板座35,夹板座35一端固定在夹线座31顶部,夹板座35另一端延伸至安装位34外上方,夹板座35的延伸端底部设有固定夹线板36,安装位34上安装有夹线气缸32,夹线气缸32活塞杆上设有活动夹线板33,活动夹线板33与固定夹线板36配合进行夹线,夹板座35上设有穿线孔38,固定夹线板36底部设有夹线转轮39;固定夹线板36、活动夹线板33相对的表面上均设有波纹状的防滑位37。本实施例在正常输线时,丝线在转向轮的作用下向外拉扯滑杆,报警弹簧收缩,使接触板离开报警接触开关,当发生断线时,接触板在报警弹簧的作用下与报警接触开关接触,报警器报警,同时通过发射机构使设备停止运转;丝线绕过转向轮后向上绕过夹线转轮,从活动夹线板与固定夹线板之间穿过穿线孔后进入下工序,通过固定夹板和活动夹板的夹紧和分离动作,在收线端停止时,能够夹紧丝线阻止了丝线的继续移动,有效地防止了丝线缠绕在收线端的导轮上,保证了并丝机的正常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且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效果好的优点。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原理所作的变化,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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