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88384阅读:401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梯速度调节系统,具体是一种可根据不同人群需求自主选择电梯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



背景技术:

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主要由曳引机(绞车)、导轨、对重装置、安全装置(如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等)、信号操纵系统、轿厢与厅门等组成。目前, 无论是商用电梯、家用电梯、还是工厂企业用电梯均采用固定的运行速度曲线,即乘坐人员无法自主选择电梯具体的运行快慢,此种方式存在如下缺陷:

(1)当家庭成员中包括老人、儿童及患有心脏疾病者,过大的运行速度会使乘坐人员产生不适,在现有技术中,不可自主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势必存在安全隐患;

(2)若电梯出厂时的设置的运行速度过低会对影响正常乘坐人员的生活效率及乘坐体验。

因此,针对上述缺陷需要对现有技术中电梯运行速度的可控性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根据不同人群需求能够自主选择电梯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包括智能决策终端、电梯控制柜、电梯系统,所述电梯系统结构与传统电梯系统结构相同,包括井道、轿厢、对重、曳引绳、动滑轮、电梯控制柜,其不同之处在于:

所述轿厢内侧壁上设置有智能决策终端,所述智能决策终端上设置楼层选项以及多种不同的运行速度选项,可供不同乘坐人员选择楼层以及不同的运行速度;智能决策终端内部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进行数据分析和建模,并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生成相对应的运行速度曲线;

所述智能决策终端通过通讯总线(CAN)与电梯控制柜相连,当乘坐人员选择不同的运行速度时,智能决策终端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直接调取相应的运行速度曲线并通过通讯总线(CAN)传输至电梯控制柜;电梯控制柜根据接收数据控制电梯执行系统运行。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的有益效果是:

(1)通过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智能决策终端,解决现有技术中乘坐人员不能自由选择电梯运行速度的缺陷;

(2)通过设置于智能决策终端上的多个电梯运行速度按键,乘坐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电梯运行速度,避免了乘坐人员因身体承受能力不足而不能乘坐电梯的情况;同时有效增加乘客在使用电梯时的体验。

附图说明

下面根据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结构示意简图;

图2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中轿厢智能决策终端位置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中运行速度曲线示意图。

图中:

1、轿厢;2、智能决策终端; 3、电梯控制柜;4、井道;5、对重;6、曳引钢丝绳;7、动滑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如图1-3所示,本发明涉及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包括智能决策终端2、电梯控制柜3、电梯执行系统;

所述电梯执行系统结构与传统电梯执行系统结构相同,包括井道4、轿厢1、对重5、曳引钢丝绳6、动滑轮7、电梯控制柜3,其不同之处在于,所述轿厢1内侧壁上设置有智能决策终端2;所述智能决策终端2通过通讯总线(CAN)与电梯控制柜3连接,将数据信息传输给电梯控制柜3;所述电梯控制柜3控制电梯执行系统运行;

相应的,智能决策终端2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进行数据分析和建模,并生成相对应的运行速度曲线;

相应的,电梯控制柜3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曲线设定运行逻辑;

相应的,电梯运行速度可选择范围在0m/S-12m/s之间,别墅电梯优选运行速度为0.2m/s;

相应的,智能决策终端2内部设置自动复位机制,当乘坐人员使用电梯后,电梯轿厢1门关闭后,电梯运行速度自动复位至正常标准值;

本发明的所述的一种可自由选择运行速度的电梯调节系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乘坐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在智能决策终端2上选择不同的运行速度;

(2)智能决策终端2内部根据不同的运行速度进行处理,并调取相对应的运行速度曲线;

(3)智能决策终端2将运行速度曲线数据通过通讯总线(CAN)传输至电梯控制柜(3);

(4)电梯控制柜3接收到数据信息后控制电梯执行系统运行;

(5)电梯执行完指令后,电梯轿厢1门关闭,轿厢1门关闭后,智能决策终端2恢复至运行速度初始设定值。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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