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41227发布日期:2018-06-08 20:19阅读:223来源:国知局
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液晶屏加工设备的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



背景技术:

在相关技术中背光模组的加工往往存在贴膜工序,而贴膜工序中使用的膜片一般包含有两层,一层是留于背光模组上的功能层,一层是底层,在完成贴膜后需要将底层撕去。现有技术中的背光组装机上设有一导向辊,导向辊上缠绕有胶带,通过导向辊与背光模组的相对运动使得背光模组上膜片的底层被导向辊上的胶带粘附,最终完成膜片底层的去除。

但是现有技术的导向辊均采用一整根硬质塑料制成的圆棍,其与背光模组上的膜片碰触初期容易在膜片上形成一条压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其与膜片接触过程中冲击小,不会导致膜片上留下压痕。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它包括转轴,所述转轴上沿轴向依序设有多个滚轮,其特征在于:任意相邻两个滚轮之间设有一弹性摩擦轮,弹性摩擦轮上设有中心通孔,所述弹性摩擦轮通过中心通孔套设于转轴外,且弹性摩擦轮与转轴之间沿周向转动配合,所述弹性摩擦轮的外径大于滚轮的外径,当弹性摩擦轮外侧壁的部分或全部受到径向挤压力时所述弹性摩擦轮外侧壁上的受力区域沿径向收缩至所述弹性摩擦轮的外侧壁上位于受力区域内的任意点位置到转轴轴线的垂直距离小于或等于滚轮外径的1/2。

所述的弹性摩擦轮为橡胶材质的环形结构。

所述的弹性摩擦轮包括硬质的环形骨架,环形骨架的外径小于滚轮的外径,环形骨架上设有中心通孔,所述环形骨架通过中心通孔与转轴转动配合,所述环形骨架的外侧壁上沿周向涂覆有一环形的弹性层,弹性层的外径大于滚轮的外径。

所述的弹性层靠近环形骨架端面的位置沿环形骨架的径向延伸至环形骨架的两个端面上。

所述的滚轮与弹性摩擦轮同步转动,弹性摩擦轮与滚轮之间留有安装间隙,所述安装间隙内设有一环形的电加热片,所述的电加热片沿轴向夹紧于滚轮和弹性摩擦轮之间,所述转轴内设有与电加热片连接的导线。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通过弹性摩擦轮可以减少转轴靠近背光模组上贴附的膜片时转轴对于膜片的冲击力,因此膜片上不易留下压痕,其次,通过电加热片可以使得弹性摩擦轮受热后沿径向膨胀或者降温后复位,由此实现对于弹性摩擦轮外径的可调。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的半剖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区域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图4为图3的另一种结构示意图。

其中,1、转轴,2、滚轮,3、弹性摩擦轮,3.1、环形骨架,3.2、弹性层,4、电加热片,5、导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背光组装机的导向辊,它包括转轴1,所述转轴1上沿轴向依序设有多个滚轮2,其特征在于:任意相邻两个滚轮2之间设有一弹性摩擦轮3,弹性摩擦轮3上设有中心通孔,所述弹性摩擦轮3通过中心通孔套设于转轴1外,且弹性摩擦轮3与转轴1之间沿周向转动配合,所述弹性摩擦轮3的外径大于滚轮2的外径,当弹性摩擦轮3外侧壁的部分或全部受到径向挤压力时所述弹性摩擦轮3外侧壁上的受力区域沿径向收缩至所述弹性摩擦轮3的外侧壁上位于受力区域内的任意点位置到转轴1轴线的垂直距离小于或等于滚轮2外径的1/2。

所述的弹性摩擦轮3为橡胶材质的环形结构。

所述的弹性摩擦轮3包括硬质的环形骨架3.1,环形骨架3.1的外径小于滚轮2的外径,环形骨架3.1上设有中心通孔,所述环形骨架3.1通过中心通孔与转轴1转动配合,所述环形骨架3.1的外侧壁上沿周向涂覆有一环形的弹性层3.2,弹性层3.2的外径大于滚轮2的外径。

所述的弹性层3.2靠近环形骨架3.1端面的位置沿环形骨架3.1的径向延伸至环形骨架3.1的两个端面上。

所述的滚轮2与弹性摩擦轮3同步转动,弹性摩擦轮3与滚轮2之间留有安装间隙,所述安装间隙内设有一环形的电加热片4,所述的电加热片4沿轴向夹紧于滚轮2和弹性摩擦轮3之间,所述转轴1内设有与电加热片4连接的导线5。通过电加热片4加热弹性摩擦轮2,可以实现两个效果,第一、可以使得弹性摩擦轮3在带有温度的情况下更好的撕扯膜片的底层,即加热情况下膜片的底层与功能层之间的粘性会降低,第二、通过加热弹性摩擦轮3可以使得弹性摩擦轮3沿径向膨胀,而在降温后会沿径向复位,因此通过调节加热片的温度即可对于弹性摩擦轮3的外径进行微调,由此适用于多种膜片底层的撕扯。

以上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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