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放灰除尘装置,属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生产领域。
背景技术:
在工厂的日常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的灰尘,尤其是PC钢棒的生产。需要通过除尘器放灰系统将灰尘排出。现有的除尘器放灰系统包括设置在高处的漏斗形的集灰池13,集灰池13的底部具有灰尘出口14,放灰时,灰尘从灰尘出口下落至地面的装灰车中。由于灰尘出口14离地高度是统一的,为四米,不可调节,固在放灰的过程中,由于粉尘从灰尘出口13落下来,离装灰车辆距离太高,大概三米,造成粉尘下降过程中和击打在车厢底板上时形成飞扬,严重影响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放灰除尘装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放灰除尘装置,它包括机架、连接在机架下方的伸缩管、连接在伸缩管底部的吸尘罩、设置在伸缩管内且课伸缩的放灰管、带动伸缩管上下伸缩的升降驱动机构,放灰管的顶部与灰尘出口相连接,放灰管的下部与伸缩管的下部相固定连接,放灰管的外壁与伸缩管的内壁之间形成吸尘通道,该吸尘通道与吸尘风机相连接。
进一步地,升降驱动机构包括一端与伸缩管的下部相连接的牵引索、与牵引索的另一端相连接并通过自身转动使缠绕在其上的牵引索进行收线或放线的升降驱动装置。
更进一步地,升降驱动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滑轮,牵引索的一端绕过该滑轮而与伸缩管的下部相连接使牵引索的从其一端至滑轮之间的部分平行于伸缩管的长度方向。
进一步地,伸缩管的中部为波纹软管。
进一步地,放灰管为通过多个套管依次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形成的伸缩结构。
进一步地,放灰管的顶部伸至机架上方而与灰尘出口相连接。
进一步地,放灰管的顶部位于吸尘罩内。
进一步地,吸尘通道与吸尘风机通过连接管相连接。
更进一步地,连接管上设置有控制吸尘风量大小的控风阀。
进一步地,机架上设置有用于测量排放灰尘堆积高度的风压式料位计。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通过在灰尘出口和装灰车之间加设本实用新型放灰除尘装置,且本装置可伸缩,能够随着车内的灰尘堆积高度来进行伸缩调节,保持放灰高度,减小扬尘,同时产生的少量扬尘可以通过吸尘罩、吸尘通道,由吸尘风机吸走,防止粉尘外逸。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放灰除尘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附图1的俯视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放灰除尘装置在使用时的连接设置示意图。
图中标号为:
1、机架;2、伸缩管;21、波纹软管;3、吸尘罩;4、放灰管;5、吸尘通道;6、吸尘电机;7、牵引索;8、升降驱动装置;9、滑轮;10、连接管;11、控风阀;12、风压式料位计;13、灰尘出口;14、集灰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
参见附图1和附图3,本实施例中的放灰除尘装置,它包括机架1、连接在机架1下方的伸缩管2、连接在伸缩管2底部的吸尘罩3、设置在伸缩管2内且课伸缩的放灰管4、带动伸缩管2上下伸缩的升降驱动机构,放灰管4的顶部与灰尘出口13相连接,放灰管4的下部与伸缩管2的下部相固定连接,放灰管4的外壁与伸缩管2的内壁之间形成吸尘通道5,该吸尘通道5与吸尘风机6相连接。
升降驱动机构包括一端与伸缩管2的下部相连接的牵引索7、与牵引索7的另一端相连接并通过自身转动使缠绕在其上的牵引索7进行收线或放线的升降驱动装置8。在一种更为优选的实施方案中,升降驱动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机架1上的滑轮9,牵引索7的一端绕过该滑轮9而与伸缩管2的下部相连接使牵引索7的从其一端至滑轮9之间的部分平行于伸缩管2的长度方向。
伸缩管2的中部为波纹软管21。采用涤纶帆布,抗磨损、耐折叠。
伸缩管2的与放灰管4和吸尘罩3连接的部分采用金属材质,升降驱动平稳,放灰装车时无飘动和歪斜现象。
放灰管4为通过多个套管依次可轴向移动地连接而形成的伸缩结构。优选为金属材质,升降驱动平稳,放灰装车时无飘动和歪斜现象,并且抗磨损,使用寿命长。放灰管4的顶部伸至机架1上方而与灰尘出口13相连接。放灰管4的顶部位于吸尘罩3内。
吸尘通道5与吸尘风机6通过连接管10相连接。连接管10上设置有控制吸尘风量大小的控风阀11。
负压吸尘风机6采用改进式9-19高压风机,吸尘时无粉尘外逸,工作时压力高(压力达3.5KPa),排尘高度高,距离远,便于集中除尘。
机架上设置有用于测量排放灰尘堆积高度的风压式料位计12,该料位计采用分离型,动作灵敏,定料位正确可靠,操作方便。
本装置采用自动控制,并带有就地控制箱,所有操作使用安全可靠。
通过在灰尘出口13和装灰车之间加设本实用新型放灰除尘装置,且本装置可伸缩,能够随着车内的灰尘堆积高度来进行伸缩调节,保持放灰高度,减小扬尘,同时产生的少量扬尘可以通过吸尘罩3、吸尘通道5,由吸尘风机6吸走,防止粉尘外逸。
以上结合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了详细说明,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