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用大型垃圾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21636发布日期:2018-12-11 19:55阅读:203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筑用大型垃圾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器械技术领域,特别是指一种建筑用大型垃圾箱。



背景技术:

在建筑工地或建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建材垃圾,这些建材垃圾多采用人力车运输收集,但是人力车载货量小,需要人工运输,费时费力。有些建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角料或垃圾带有大量水分,直接收集不仅增加垃圾箱重量,而且水分导致垃圾箱生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正是基于上述技术问题至少之一,提出了一种载货量大、机械运输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建筑用大型垃圾箱,包括箱体,箱体用于存放垃圾,所述箱体底部设置有底板,所述底板的一侧与所述箱体底部铰接,底板可绕着铰接连接处转动,所述底板上与铰接连接位置相对的另一侧设置有可拆卸的锁定结构,所述锁定结构用于控制所述底板与箱体的锁定与开启,所述底板内部设置有排水通道,所述底板上方设置有排水孔,所述排水孔与所述排水通道相连通。

所述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所述箱体上部设置有提杆,所述提杆为U型结构且一体成型,其包括侧板和横板,所述横板底部对称设置有两个运输槽。

所述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所述底板底部设置有“井”字形运输槽。

所述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所述提杆上运输槽与所述底板上运输槽间距相等。

优选的,运输槽的宽度与叉车等运输车的货叉相适配。

所述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所述排水通道为倾斜结构,其上方与所述排水孔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设置可拆卸底板,箱体内垃圾从下方倾倒,箱内垃圾清理更加完全;2.底板内设置有排水通道,可将箱体内垃圾水分流出,既减轻垃圾箱重量,又防止箱内垃圾长时浸泡;3.盛载量大,使用叉车等运输车运输,节省人力。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底板结构示意图;

图3为底板上运输槽结构示意图;

图中:1是箱体;2是底板;3是提杆;4是排水通道;5是排水孔;6是侧板;7是横板;8是运输槽;9是锁定结构。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采用其他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他方式来实施,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如图1~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箱体1,箱体1为立方型箱体结构,其内部用于存放建材角料或垃圾,箱体1底部设置有底板2,底板2一侧与箱体1下部通过转轴铰接,相对应的另一侧设置有可拆卸的锁定结构9,优选的,锁定结构9采用销轴固定连接,通过销轴的锁定/拆卸来控制底板2与箱体1的锁定/开启。拆卸锁定结构9,底板2与箱体1开启,箱体1内部的垃圾可从箱体下部倒出,垃圾倾倒完毕后,固定锁定结构9,底板2与箱体1固定。

箱体1的上部设置有提杆3,提杆3为U型结构且一体成型,提杆3包括侧板6和横板7,卸载垃圾时,打开锁定结构9,运输车对提杆3施加向上的力,箱体1内垃圾从箱体下部倒出。优选的,横板7底部两侧设置有两个运输槽8,运输槽8用于方便叉车等运输车叉运。

如图2所示,底板2内部设置有排水通道4,排水通道4为倾斜结构,利于水流出,底板2的上部设置有排水孔5,排水孔5与排水通道4相连通,箱体1内垃圾静置状态下,水流通过排水孔5经过排水通道4流出箱体外,既能减轻箱体内垃圾重量,又防止箱体和垃圾被水浸泡。

如图2、图3所示,底板2底部设置有“井”字形运输槽8,优选的,设置底板2上运输槽之间的间距与提杆3上运输槽间距相等,便于叉运过程中运输车叉臂调整。

优选的,运输槽8的宽度与叉车等运输车的货叉相适配,便于叉车进行叉运及垃圾清理。

以上结合附图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提出了一种载货量大、机械运输的建筑用大型垃圾箱,本实用新型设置有可拆卸底板,箱体内垃圾从下方倾倒,箱内垃圾清理更加完全,并且底板内设置有排水通道,可将箱体内垃圾水分流出,既减轻垃圾箱重量,又防止箱内垃圾长时浸泡,本实用新型的盛载量大,使用叉车等运输车运输,节省人力。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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