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09753发布日期:2018-12-25 20:41阅读:167来源:国知局
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



背景技术: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天车,航吊,吊车。轮胎起重机的主要特点是:其行驶驾驶室与起重操纵室合二为一、是由履带起重机(履带吊)演变而成,将行走机构的履带和行走支架部分变成有轮胎的底盘,克服了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履带板对路面造成破坏的缺点,属于物料搬运机械。桥式起重机是横架于车间、仓库和料场上空进行物料吊运的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的桥架沿铺设在两侧高架上的轨道纵向运行,可以充分利用桥架下面的空间吊运物料,不受地面设备的阻碍,它是使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起重机械。

目前,在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其挂钩部分由于悬吊较高,容易与起重机外壳或其他物件发生碰撞,导致物件破损或损坏起重机,使得成本增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用于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包括起重机挂钩,所述起重机挂钩上设有活动腔,所述起重机挂钩的两侧开设有多个与活动腔连通的活动通孔,所述起重机挂钩的两侧均设有相对立的防撞支架,所述防撞支架为C字形结构,防撞支架上开设有多个与活动通孔对应的滑动孔,所述滑动孔内滑动安装有水平设置的缓冲长杆,所述缓冲长杆的一端安装有推块,且推块位于两个防撞支架相远离的一侧,所述缓冲长杆上套设有弹簧,所述弹簧位于起重机挂钩和防撞支架之间,所述缓冲长杆的另一端安装有限位卡块,且限位卡块位于活动腔的内部。

优选的,所述缓冲长杆的一端贯穿活动通孔延伸至活动腔的内部,且缓冲长杆分别与活动通孔和滑动孔的内壁滑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活动通孔的宽度和滑动孔的宽度分别小于弹簧的直径和限位卡块的宽度。

优选的,所述活动腔的内部中间位置焊接有竖加强筋,竖加强筋的两侧均焊接有多个斜加强筋,且相邻两个斜加强筋与竖加强筋之间构成三角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在起重机挂钩的两侧设计可活动的防撞支架,利用防撞支架在弹性的作用下,带动缓冲长杆于起重机挂钩内灵活伸缩,在正常使用时保证缓冲长杆在弹性的效果下将防撞支架向两边顶出,缓解起重机挂钩使用时与起重机外壳或其他物件发生的碰撞力,降低故障率和成本,提高起重机的使用质量,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操作简单,在保证起重机正常工作的状况下,能够缓解挂钩与外界产生的碰撞力,降低故障率和成本,提高起重机的使用质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的剖析结构示意图。

图中:1起重机挂钩、2活动腔、3斜加强筋、4活动通孔、5防撞支架、6滑动孔、7缓冲长杆、8推块、9弹簧、10限位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起重机防碰撞装置,包括起重机挂钩1,起重机挂钩1上设有活动腔2,起重机挂钩1的两侧开设有多个与活动腔2连通的活动通孔4,起重机挂钩1的两侧均设有相对立的防撞支架5,防撞支架5为C字形结构,防撞支架5上开设有多个与活动通孔4对应的滑动孔6,滑动孔6内滑动安装有水平设置的缓冲长杆7,缓冲长杆7的一端安装有推块8,且推块8位于两个防撞支架5相远离的一侧,缓冲长杆7上套设有弹簧9,弹簧9位于起重机挂钩1和防撞支架5之间,缓冲长杆7的另一端安装有限位卡块10,且限位卡块10位于活动腔2的内部。

本实施例中,缓冲长杆7的一端贯穿活动通孔4延伸至活动腔2的内部,且缓冲长杆7分别与活动通孔4和滑动孔6的内壁滑动连接,活动通孔4的宽度和滑动孔6的宽度分别小于弹簧9的直径和限位卡块10的宽度,活动腔2的内部中间位置焊接有竖加强筋,竖加强筋的两侧均焊接有多个斜加强筋3,且相邻两个斜加强筋3与竖加强筋之间构成三角形结构,保证起重机挂钩1的整体稳定性。

本实施例中,使用时,通过在起重机挂钩1的两侧设计可活动的防撞支架5,利用防撞支架5在弹簧9的弹性作用下,带动缓冲长杆7于起重机挂钩1的活动腔2内灵活伸缩,在正常使用时保证缓冲长杆7在弹簧9的弹性效果下,将防撞支架5向两边顶出,缓解起重机挂钩1使用时与起重机外壳或其他物件发生的碰撞力,降低故障率和成本,提高起重机的使用质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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