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63643阅读:488来源:国知局
一种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轮胎制造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生产全钢子午线轮胎的成型机主要是三鼓成型机,因其维护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三鼓成型机生产规格较多,有20寸、22.5寸、24.5寸等规格,其中20寸生产的有9.00R20、10.00R20、11.00R20、12.00R20 四种规格,但是其成型鼓扇形块胶囊共用一种胶囊,在生产中出现质量缺陷。从钢圈结构设计上分析由于4个规格钢圈结构不同(宽度、厚度、直径),钢圈下的材料厚度也不同(9.00R20:10.11mm,12.00R20:12.08mm),造成胎体筒直径及扇形块膨胀直径不同,帘布端点翘起严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胎侧打折现象,严重影响成品胎质量;从成型结构设计上分析20寸的4个规格的帘布厚度、胎侧的宽度和厚度均存在差异,故在胎侧反包时9.00/10.00R20规格更易出现打折,所以20寸的4个规格产品共用1个胶囊是不合理的。

原胶囊设计结构存在的不足:

(1)原胶囊设计时,胶囊外沿、内沿高度不合适(H1=25mm、H2=22mm),造成钢圈降不到底,扇形块膨胀直径过大,钢圈锁不紧。

(2)胶囊底部宽度不合适(W=35mm),造成胶囊底部不能完全充满扇形块底部(扇形块底部宽度为38.85mm),宽度不匹配。

(3)原使用的胶囊硬度不够及胶囊底部未完全充满扇形块,导致扇形块升起时胶囊变形量大,扇形块膨胀直径过大,帘布端点翘起严重,极易出现胎侧打折缺陷。

(4)胶囊坡度设计不合理,造成扇形块升起时钢圈坐落位置易出现滑移,导致钢圈在生产过程中摆动,出现胎圈气泡、胎圈缺胶等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型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使用该胶囊可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9.00R20/10.00R20规格出现的胎侧打折缺陷,提高成品胎质量。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胶囊坐落在成型鼓扇形块上方,胶囊靠近成型鼓反包压轮的一侧为胶囊外沿,与胶囊外沿对应的另一侧为胶囊内沿,胶囊内外沿之间且与扇形块接触的部分为胶囊底部,胶囊内外沿之间与胶囊底部相对应的部位为胶囊顶部,胶囊顶部设有胶囊坡度,胶囊厚度为15mm,胶囊外沿高度为21mm,胶囊内沿高度为20mm,胶囊底部宽度为39mm,胶囊坡度为R10。

胶囊材料为天然橡胶。

胶囊厚度为胎体筒直径与扇形块膨胀直径的差,所述胎体筒直径为钢圈内直径减去两倍的钢圈下材料厚度,钢圈下材料包括钢丝包布、胎体、内衬和胎侧。

胶囊底部宽度饱满,扇形块升起时,胶囊变形量小;胶囊过度圆滑,钢圈坐落时不易出现滑移,有效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胎侧打折缺陷;胶囊高度和扇形块高度吻合,减小胶囊变形量。

附图说明

图1是胶囊的使用状态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3是胎体筒直径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一种全钢载重子午胎扇形块胶囊,胶囊1坐落在成型鼓扇形块2上方,胶囊1靠近成型鼓反包压轮8的一侧为胶囊外沿3,与胶囊外沿3对应的另一侧为胶囊内沿4,胶囊内外沿之间且与扇形块接触的部分为胶囊底部5,胶囊内外沿之间与胶囊底部相对应的部位为胶囊顶部6,胶囊顶部设有胶囊坡度7,胶囊厚度T为15mm,胶囊厚度为胎体筒直径与扇形块膨胀直径的差,如图3所示,所述胎体筒直径ΦC为钢圈9内直径ΦA减去两倍的钢圈下材料厚度B,钢圈下材料包括钢丝包布10、胎体11、内衬12和胎侧13。胶囊外沿H1高度为21mm,胶囊内沿H2高度为20mm,胶囊底部宽度W为39mm,胶囊坡度为R10。胶囊材料为天然橡胶。

胶囊厚度由18mm降低至15mm,降低扇形块膨胀直径;胶囊底部宽度由35mm调整为39mm,更贴近扇形块底部宽度,使胶囊可以完全充满扇形块底部,减小胶囊变形量,有效解决胎侧打折缺陷;胶囊采用天然橡胶代替原来的硅橡胶,增强胶囊硬度,减小扇形块升起时胶囊的变形量;胶囊坡度为R10,胶囊过渡圆滑,钢圈坐落时不易出现滑移。

通过设计胶囊底部宽度、厚度及胶囊内外沿高度,将扇形块膨胀周长由原来的1653mm降低至1645mm;通过设计胶囊坡度,改善钢圈坐落位置,有效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胎侧打折缺陷。根据20寸产品设计的差异化,细化20寸的胶囊,建立及完善成型机的工装技术标准。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整体构思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改变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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